一、采购人名称: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统计局

二、供应商名称:新疆兵通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统计局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401101000031025433

五、合同编号:11N01044856220268603

六、合同内容: 序号标项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1研学服务、租车服务详见附件项1.00800800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统计局 联系人:康晓宇 联系电话:18709965986 传真:/ 地址: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路52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附件信息:关于车辆租赁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01044856220268603).pdf合同编号:11N01044856220268603采购单位(甲方):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统计局服务单位(乙方):新疆兵通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汽车租赁服务”项目-新疆兵通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汽车租赁服务”项目-新疆兵通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汽车租赁服务”项目-新疆兵通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计数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研学服务、租车服务--品牌:1项800.00800.00合同总价(元)800.00合同总价(大写)捌佰元整

二、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

三、服务条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技术状况完好及运行状态良好的车辆和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资质的驾驶人员(人员车辆手续必须完整、齐全),由乙方出具该车辆及驾驶员的相关证照,保证随时接受各级部门检查和监督。在行驶过程中必须保证甲方乘客的安全及车内、车外的干净整洁,做好相应的服务。2、甲方所使用车辆在运行期间、工作中所发生的油料、过路费等费用均由乙方负责。车辆在使用期间,甲方承担车辆运输费用及驾驶员的食宿,除此之外的其他一切费用均由乙方全部自行承担。3、乙方必须对甲方所使用车辆购买足额保险,由乙方出具保险证明。乙方须承担车辆使用期间发生的所有维修、保养、年检等全部费用、盗抢损失、违章罚款及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全部处罚或赔偿。4、如甲方在使用车辆期间因故障无法使用,乙方应当立即更换运价相等的同类车型供甲方使用,并保证提供技术状况完好及运行状态良好的车辆和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资质的驾驶人员(人员车辆手续必须完整、齐全),同时乙方须提供更换后车辆的相关保险。5、在甲方使用车辆期内,乙方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更换乙方驾驶员,如甲方认为乙方驾驶员不符合甲方要求或无法提供相应服务的,可随时要求乙方更换符合要求的驾驶员。6、乙方驾驶员与甲方无任何劳动关系,乙方应当为其驾驶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保险。如乙方驾驶员因履行本合同项1/2下义务,而产生的劳动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发生任何人身伤亡或疾病的,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7、车辆在使用期间,乙方车辆如发生交通违章、交通事故等其他无法履约的情形,以及由此产生的罚款与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且乙方应立即更换运价相等的同类车型供甲方使用,保证不影响甲方实际用车需求。8、车辆在使用期间,因可归责于乙方或乙方驾驶员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新疆兵通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铁门关市迎宾大道经纬路客运站10号电话:电话:13070000369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门关市支行账号:账号: 107681832149签订日期:签订日期: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