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34019920261015000028
二、合同名称:合肥市公务用车2026年度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2371451000001389277
四、项目名称:合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框架协议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合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市政务大楼 联系方式:63537967 供应商(乙方):安徽瑞森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合肥市金寨南路1046号 联系方式:13655555398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名称:QX PHEV 劲驰版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HFC6463E1PHEV4主要标的数量:4.00主要标的单价:119900.00元合同金额:479600.00元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采购方式:框架协议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11月0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11月0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江淮QX第一批.pdf0合肥市公务用车2026年度采购合同订单编号:2371451000001389277签约地点:合肥市政务区买方:合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电话:0551-63537967卖方:安徽瑞森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话:0551-63827788依据“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协议供货”约定,买方决定将本项目采购合同授予卖方。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一、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若产品过多则见附表,如有附表则必须加盖公章)单位:元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小计生产厂商江淮QXPHEV劲驰版外观:黑色内饰:黑色辆4119900479600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计479600合同总金额(大写):肆拾柒万玖仟陆佰元整(¥479600元)备注:上述产品报价含产品生产、运输、售后服务、税金、劳保基金。附赠1次免费基础保养。
二、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采购文件及答疑、更正公告;(2)“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采购文件标准文本中的“专用框架协议条款”;(3)“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协议供货”中标或成交公告;(4)“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项目响应文件及书面承诺函;(5)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
三、合同金额本合同的总金额为479600元(人民币大写:肆拾柒万玖仟陆佰元整)。
四、供货期限卖方应于合同签字生效之次日开始计算的20个工作日内,完善相关材料和手续,将货物车辆送到买方指定地点,由买方进行验收合格后完成交付。如买方通知卖方要求自提的,则卖方负责协助办理临时牌照。买方自提车辆验收合格前,卖方对车辆承担安保义务。
五、验收要求(一)质量标准卖方保证提供销售的货物车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行业的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中之较高者;若货物车辆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还要同时符合货物车辆来源国的官方、行业及生产厂商的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中之较高者。上述标准为已发布的且在货物车辆交付时有效的最新版本的标准;当货物车辆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时,产品必须一附有原产地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机构的检验证明、合法进货渠道证明及海关完税证明,此外,有关技术资料中须附有全文翻译的中文文本(二)验收组织买方负责组织验收工作。买方可以依据相关规定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三)验收程序1.成立验收小组,验收人员应由买方代表和技术专家组成。-2.验收前要编制验收表格。3.验收时双方要按照验收表格逐项验收。4.验收方出具验收报告。5.复杂设备的验收还要包括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和调试、最终验收、培训等伴随服务的验收。
六、付款方式对公转账,经买方验收合格,卖方提供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转款。
七、车辆售后服务(一)卖方对合同车辆承担的的质量保修期以随车《保修手册》为准。(二)卖方在合同货物车辆的质量保修期内,免费为买方提供合同货物车辆的技术指导和维修服务服务的时间是:每周7天8小时(工作时间)。(三)卖方保证在合同货物车辆出现故障和缺陷时,或接到买方提出的技术服务要求后24小时内予以答复并解决车辆问题。。(四)在合同货物车辆保修期届满后,如果因合同货物车辆硬件或软件的固有缺陷和瑕疵出现紧急故障和事故,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之后6小时内到达现场并解决车辆问题。
八、违约责任Y(一)卖方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不能交付车辆。如果卖方非不可抗力原因未能按期完成交付合格车辆的,卖方应向买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其标准为每逾期一日支付合同金额0.1%的违约金。逾期期间,买方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如买方决定解除合同,则合同解除前的违约金和合同总额eeml30%合并作为卖方向买方支付的赔偿金。如买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则违约金计算至卖方交付合格车辆之日止。供货期内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影响按期交付车辆的,卖方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并附具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将不能按期履行合同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有权决定是否延长合同的履行时间或终止合同。如果买方认定该不可抗力因素成立且同意延长合同的履行时间,卖方必须在买方同意延长的时间内交付合格车辆,否则,买方有权应按照前款约定执行。如买方认定该不可抗力因素成立且决定终止合同的,则合同自买方通知之日起解除,买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二)卖方交付车辆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卖方交付的车辆必须是全新的、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否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重新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由此造成的延期交付,每逾期一日按照合同金额0.1%向买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交付合格车辆为止。买方亦有权解除合同,如买方决定解除合同,则合同解除前的违约金和合同总额30%合并作为卖方向买方支付的赔偿金。同时,买方有权提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卖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卖方擅自将合同义务转由其他方履行,或擅自解除合同的,视为卖方严重违约。在此情形下,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应当按照合同总额40%向买方支付赔偿金,同时,有权提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卖方处以国A不低于合同总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四)买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验收车辆的,应当承担由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五)验收合格后,买方未能按时提请付款。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八)买方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九、合同的终止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2.合同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3.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4.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合同的条款。
十、其他(一)买卖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及有关承诺签订采购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二)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买卖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三)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四)本合同如发生纠纷,买卖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以下第(②)项方式处理: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申请仲裁。②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一式肆份,自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买方:合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卖方:安徽瑞森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单位盖章:(买方)单位盖章:(卖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日期:200010.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日期: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