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及履约合同及履约项目编号:E3706002318009709项目名称:莱阳市城乡供水提升改造工程设计(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工程)标段编号:E3706002318009709001001标段名称:莱阳市城乡供水提升改造工程设计(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山东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人:莱阳市水利工程建设养护中心中标人:厦门仁铭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合同金额:2.1500%项目负责人:黄加富合同工期: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质量目标: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合同期限:详见附件违约责任:详见附件解决争议的方法:详见附件合同签署时间:2026-10-29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详见附件合同公告时间:2026-10-30中标通知书附件下载地址:点击下载标通知书附件合同附件下载地址:点击下载合同附件 顺序号:SZ062026753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工程建设类)中标通知书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监制厦门仁铭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受莱阳市水利工程建设养护中心委托,山东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莱阳市城乡供水提升改造工程设计(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编号:E3706002318009709、标段编号:1、标段名称:莱阳市城乡供水提升改造工程设计(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方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经评标委员会评标,招标单位确定您为中标人。中标金额:2.1500%。项目负责人:黄加富。服务期限: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请您务必于本《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与招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项目班子成员序号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资格或相关证书编号人员任职阶段备注招标人:莱阳市水利工程建设养护中心法定代表人:(签字)2026年10月16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莱阳市城乡供水提升改造工程设计工程地点:莱阳市合同编号:设计资质证书等级:工程设计水利行业乙级发包人:莱阳市水利工程建设养护中心设计人:厦门仁铭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6年/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包人:莱阳市水利工程建设养护中心设计人:厦门仁铭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莱阳市城乡供水提升改造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设计服务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第二条设计依据2.1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2.2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和设计、施工规范。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规范标准要求的年限。2.4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及地方现行规范及设计标准。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合同书3.2中标通知书3.3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第四条服务范围4.1项目概况4.1.1项目名称:莱阳市城乡供水提升改造工程设计4.1.2项目地点:莱阳市4.1.3项目规模:对莱阳市16个镇、街的108个供水管网老化的村庄实施村内管网建设,共铺设dn200-dn20配水管路长387.81km,新建水表井5592个,新建阀门井488个,混凝土路恢复13.59万m,安装智能化水表41694块。工程规模属于小型。4.2设计阶段服务具体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4.2.1服务范围:莱阳市城乡供水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等内容。4.2.2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及时解决、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等过程中的技术性问题,在发包人提出技术支持要求后24小时内设计人应作出实质性响应。4.2.3其他应配合的工作。第五条发包人应向设计编制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项目批准文件12现状供水设施资料1第六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时间及文件6.1初步设计阶段:根据项目进度要求,合同签订后25天内,编制完成初步设计(包括设计说明、图纸、概算等送审稿),并根据评审要求提交报批稿。6.2招标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批复后,根据招标工作的需要,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招标阶段所需设计文件,包含分标段工程量清单及招标图纸、控制价等。6.3施工图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批复后,10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按供图协议完成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报送主管单位评审,且须根据评审要求3天内进行修正、定稿。6.4施工图设计通过审查后,设计人应在3天内向发包人交付定稿后的工程设计文件(含审定预算后的修改预算,设计说明、施工招标图纸8份、可编辑的电子文档(光盘等)1套等)。第七条设计费用及付款条件7.1本合同的设计取费系数为建安工程投资的2.15%,设计费结算时,按照设计综合取费系数据实结算,结算值=经财政审计的建安工程投资×设计综合取费系数。7.2设计费支付进度方式:全部设计成果提交并通过评审批复后,付至合同总额7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额的9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质保期满一年后付至最终设计费总额的100%。7.3付款条件7.3.1按时并准确提交所需的阶段性设计文件(含技术经济分析报告);7.3.2设计文件的质量、深度符合合同要求、施工要求及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要求;7.3.3各阶段设计文件的成本控制须满足发包人的目标成本;7.3.4需要政府审批的阶段应获得政府审批通过;7.3.5服务意识好,能及时配合发包人及其委托的设计机构解决后续设计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7.4如设计人未按合同约定及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完成相关工作,发包人有权扣除该项内容的设计费及根据实际情况向设计人索赔,赔偿金为实际损失的100%;如设计人在工程后期配合中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职责,发包人有权扣减相应的配合费及根据实际情况向设计人索赔,赔偿金为实际损失的100%。7.5在合同实施期间,本项目设计费用不随国家政策调整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变化进行调整。但合同实施期间,若本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复额调整时,则合同中设计费作相应调整。第八条双方责任8.1发包人责任:8.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8.1.2项目在推进过程中,发包人可根据需要进一步修改、补充、明确设计内容、设计要求,设计人须全力配合、完善设计方案,若产生重大设计变更,双方另行协商解决。8.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不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8.1.4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8.1.5发包人若发现设计人小组成员有不能胜任本工程设计工作的,可随时要求设计人换人,更换设计人员后仍不能胜任本工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剩余设计费用,并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向设计人索赔。8.2设计人责任:8.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8.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及地方现行规范及设计标准。8.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规范标准要求的年限。8.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8.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作必要调整补充,直至通过审查。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8.2.6在设计阶段接受发包人的监督指导,设计人须贯彻发包人意图,按时完成发包人提交设计任务书及本协议规定的设计成果,并按要求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归类、整理成套后向发包人交付分析报告和设计文件(书面文本及电子文件)到发包人办公地点或发包人指定地点。8.2.7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各种与设计相关的信息,如:法规、政策、材料、技术要求等,应提交安装材料的选样、定样说明报告,并配合发包人在实施过程中选择。8.2.8对发包人负责的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设计报审报建工作,设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包括准备相应的设计文件和各种计算数据以及向主管部门经办人员的必要技术方面的解释工作。8.2.9设计人应负责经济技术指标的计算以及与相关测绘单位的沟通、核对、解释工作。8.2.10为优化设计方案、设计图纸等任何设计变更或施工引起的设计变更(包括政府部门审批要求修改的图纸),设计人有义务及时解决;对复杂的问题设计人可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给予解决,并对可能引起的其他问题书面告知发包人。8.2.11设计人应保证各项设计内容的科学、合理,依据设计人提供的图纸等技术资料施工后,不应出现排水不畅等情况。8.2.12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第九条违约责任9.1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发包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该阶段的设计费用。9.2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造成损失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9.3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在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提出技术支持要求后24小时内设计人未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9.4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付款项。第十条其他10.1设计人应派专人驻现场调研及配合解决有关问题。10.2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10.3如因发包人或政府主管部门原因不能按时决定方案时,发包人与设计人双方互不追究延期责任,设计时间也相应延续。10.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10.5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向烟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0.6本合同一式十份,发包人四份,设计人四份,招标代理公司二份。10.7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10.8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10.9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盖章)莱阳市水利工程建设养护中心设计太:置章)厦门仁铭工程顾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全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全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地址: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同益路50号第四层邮政编码:邮政编码:361013电话:电话:0592-5924080开户单位:开户单位:厦门仁铭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0592-59240802026年/0月9日2026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