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2026年-2027年檀山路、电力路办公区食堂食材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2026年-2027年檀山路、电力路办公区食堂食材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请在本公告下载采购需求文件,如有相关意见建议请于反馈截止时间前提交。
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2026年-2027年檀山路、电力路办公区食堂食材采购项目采购标的具体情况: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2026年-2027年檀山路、电力路办公区食堂食材(详见采购需求)预算金额:585.50万元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二、意见反馈时间、方式公示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6年11月4日23:59(北京时间)反馈方式:本项目采购需求现公开征求意见,采购需求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及潜在供应商的监督。请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项目需求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并于公示期截止时间内将书面意见按下述联系方式反馈采购人,采购人将于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处理。
三、联系方式采购人: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檀山路211号项目联系人:周胜剑电话:0511-83936312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2026年-2027年檀山路、电力路办公区食堂食材采购项目采购需求.docx采购需求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2026年-2027年檀山路、电力路办公区食堂食材采购项目2026年10月目录1项目概述31.1项目背景31.1.1项目目的、意义及背景31.2项目内容31.2.1项目建设思路31.2.2采购内容31.2.3项目实施要求31.3其他要求41.3.1采购标的需执行的相关标准规范42投标/响应要求42.1对供应商的要求52.1.1必备资质52.1.2优选资质/优选指标52.1.3是否允许联合体52.1.4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52.1.5其他要求52.2技术部分投标/响应内容52.2.1技术投标/响应总要求52.2.2投标/响应方案要求73项目需求73.1总体要求73.2采购产品一览表73.3采购产品详细清单及技术指标93.4服务要求103.5其他要求124人员要求124.1团队要求124.1.1基本要求124.1.2优选资质/优选指标135管理实施要求136风险管控要求147履约验收要求157.1总体要求157.2具体要求158其他要求208.1必备要求208.1.1通用必备要求208.2付款安排建议208.3其他要求218.3.1验收与付款218.3.2结算要求211项目概述1.1项目背景1.1.1项目目的、意义及背景为构建标准化、规范化的食材采购供应管理体系,进一步强化食堂原材料的安全与卫生管理,持续提升食堂饭菜质量,规范食堂采购及配送流程,并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檀山路、电力路办公区食堂食材。1.2项目内容1.2.1项目建设思路本项目预算金额585.5万元,其中:市局预算金额400万元、京口区局预算金额92.17万元、润州区局预算金额93.33万元。供应商应在定价依据基础上,结合产品价格、运输、装卸、售后服务、搬运费、税金等情况,进行统一结算率报价。采购食材按实际采购量进行结算,结算价格=供货基准价×统一结算率,总结算金额不超过采购预算。1.2.2采购内容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檀山路、电力路办公区食堂所需鲜冻禽畜肉、米面杂粮、水产品、蛋奶及蔬菜等其他类食材,含相应配送。1.2.3项目实施要求1.2.3.1实施范围要求本项目实施范围已在采购产品一览表中列明,表中仅列举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檀山路、电力路办公区食堂常用食材,项目实际采购的品种和数量不限于表内,根据实际采购需求确定。1.2.3.2实施时间要求项目时间为1年,自2026年12月7日至2027年12月6日。1.2.3.3实施地点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檀山路办公区食堂(镇江市檀山路211号)和电力路办公区食堂(镇江市电力路69号)。服务期限内如因采购人办公地点发生改变,导致配送地点更改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按照新地点履行合同条款。1.3其他要求1.3.1采购标的需执行的相关标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保健食品监督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GB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5009.34-2022)注:上述标准规范如有更新,按最新的标准规范为准。2投标/响应要求2.1对供应商的要求2.1.1必备资质2.1.1.1投标人应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本文件中规定的条件。2.1.1.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应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仅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应包括本项目中除食用农产品外的全部供应品类。2.1.2优选资质/优选指标2.1.2.1相关证书序号证书名称备注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3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1.2.2成功案例有效案例为2023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供应商独立承担的食材供应项目案例。2.1.3是否允许联合体否2.1.4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2.1.5其他要求★供应商须提供《供应商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承诺函》。(详见附件)2.2技术部分投标/响应内容2.2.1技术投标/响应总要求供应商必须针对技术部分中的需求逐个或分块作出实质性响应,其响应与采购文件内容采用同样的顺序。对每个需求的响应必须遵循如下规则:(1)重复该需求。(2)用“是/否”响应来表明该需求是否被满足。(3)简要描述投标文件如何满足该需求,如果该响应在投标文件其他部分有详述,可在该处简单应答,但必须给出确切的位置索引。(4)解释投标文件与用户需求之间的偏差,用数量来表示的需求,必须用确切的数字、单位来响应。(5)对采购文件(技术部分)的应答应至少包含采购文件技术部分中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提供实质性确切响应,并有详细的文字描述和说明,任何仅采用“符合”、“满足”或非确定性数值(如“>=”或“<=”)的响应均将被视为没有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响应,从而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直至投标被拒绝。(6)采购文件(技术部分)中有标注★号的,为必备服务内容,必须满足,如未作出响应,将导致投标无效。#为重要服务内容、△为一般服务内容。是否提供证明材料为“是”的,供应商/响应人须提供包含相关指标项的证明材料,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中内容与所填报指标不一致的,该指标按不满足处理。除需求中明确要求供应商承诺的事项外,其他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指标中,提供供应商承诺作为应答的不予认定。(7)供应商认为对整个项目建设特别重要的建议,需单独说明(此项单列为可选性需求)。(8)按照财库〔2026〕2号文要求,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2.2.2投标/响应方案要求以下相关方案,若作为评审因素,则投标人应在满足★必备指标项要求的前提下,基于对优于★指标项及#、△指标项的应答,根据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制定更为完整、详细、可操作性强的方案。对本项目技术需求书的完全响应,具体包括:项目需求理解、供应方案、质量安全把控方案、应急保障方案和货物验收方案。(1)项目需求理解:供应商应详细阐述对本包整体技术业务需求内容的理解,深入分析并提供详细的需求分析说明。(2)供应方案和质量安全把控方案的具体要求见“3项目需求”、“5管理实施要求”。(3)应急保障方案的具体要求见“6风险管控要求”。(4)货物验收方案的具体要求见“5管理实施要求”、“7履约验收要求”。(5)售后服务方案:供应商需针对本项目制定售后服务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沟通及售后服务团队,建立畅通沟通渠道及售后快速反应机制,明确沟通及售后服务时限、标准、要求、考核等措施。3项目需求3.1总体要求供应商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严格保证食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各级强制性规范的要求。3.2采购产品一览表序号产品类别产品名称数量单位备注1猪肉、脏器及副产品猪肉(前尖、后尖、通脊、精五花等)采购数量以甲方实际下单数量为准。2猪肉、脏器及副产品猪带肉骨(后腿骨、精肋排、腔骨块、前排块等)采购数量以甲方实际下单数量为准。3猪肉、脏器及副产品猪肉馅(三七馅、去皮前尖馅等)采购数量以甲方实际下单数量为准。4猪肉、脏器及副产品猪肉丝、丁、片等(五花丁、片等)采购数量以甲方实际下单数量为准。5猪肉、脏器及副产品猪脏器(肥肠、肝、肚等)采购数量以甲方实际下单数量为准。6猪肉、脏器及副产品猪副产品(耳朵、肘、蹄等)采购数量以甲方实际下单数量为准。7牛羊肉及各部件牛肉(腱子、牛腩、上脑、里脊、外脊、腹肉、小黄瓜条、辣椒肉、肋排块等)采购数量以甲方实际下单数量为准。8牛羊肉及各部件原切牛排、牛肉片等采购数量以甲方实际下单数量为准。9牛羊肉及各部件羊肉(羊肉卷、羊肋排、羊杂等)采购数量以甲方实际下单数量为准。10禽肉及各部件鸡肉(肉丝、丁、片、鸡大胸、鸡腿肉等)采购数量以甲方实际下单数量为准。11禽肉及各部件鸡杂(胗、心、肝等)采购数量以甲方实际下单数量为准。12禽肉及各部件鸡翅中、翅根、琵琶腿、手枪腿等采购数量以甲方实际下单数量为准。13禽肉及各部件鸭腿(块)采购数量以甲方实际下单数量为准。14肉制品/半成品肠类(培根、红肠、香肠、蒜肠、灌肠、香肚、火腿、京肠、烤肠等)采购数量以甲方实际下单数量为准。15肉制品/半成品半成品(小酥肉、烤鸡架、骨肉相连、锅包肉、黄金鸡柳、鸡肉丸、鸡肉圈、炸鸡块等)采购数量以甲方实际下单数量为准。16粮食类面粉采购数量以甲方实际下单数量为准。17粮食类大米采购数量以甲方实际下单数量为准。18粮食类豆类(绿豆、黄豆、红豆等)采购数量以甲方实际下单数量为准。19粮食类杂粮(小米、红米、黄米、黑米、薏米、高粱、藜麦、全麦、大麦等)采购数量以甲方实际下单数量为准。20粮食类玉米采购数量以甲方实际下单数量为准。21粮食类红薯采购数量以甲方实际下单数量为准。22食用油大豆油采购数量以甲方实际下单数量为准。23食用油花生油采购数量以甲方实际下单数量为准。24食用油葵花籽油采购数量以甲方实际下单数量为准。25食用油玉米油采购数量以甲方实际下单数量为准。26水产类鲜冻鱼采购数量以甲方实际下单数量为准。27水产类鲜冻虾采购数量以甲方实际下单数量为准。28水产类鲜冻海鲜(鱿鱼、贝类等)采购数量以甲方实际下单数量为准。29蔬菜类叶菜(大白菜、包菜、青菜、菠菜、香菜、韭黄、生菜等)采购数量以甲方实际下单数量为准。30蔬菜类瓜果菜(黄瓜、西红柿、茄子、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