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人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卡拉苏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局
二、供应商名称:新疆驰远天合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三、采购项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卡拉苏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局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881101000030999779
五、合同编号:11N584793795202616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标项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1新疆驰远天合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咨询顾问服务详见附件件1.0060006000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卡拉苏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局 联系人:徐敏 联系电话:19990901600 传真:/ 地址:中巴友谊路40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附件信息:业务约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卡拉苏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局.pdf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卡拉苏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局乙方:新疆驰远天合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本业务约定书按照自愿、公平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业务事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供2026年度差异项核对及2026年度决算编制审核业务。
二、业务范围与目标(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提供2026年度差异项核对,出具差异项核对表。(二)为甲方提供决算审核工作,确保甲方2026年度决算顺利通过。
三、甲方的责任(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甲方及甲方负责人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此,甲方管理层有责任妥善保存和提供会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这些记录必须真实地反映甲方的财务状况、运行成果和现金流量。(二)及时为乙方的工作提供与有关的所有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三)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甲方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四)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五)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约定费用。
四、乙方的责任和义务(一)乙方的责任1.业务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严守业务中知悉的甲方业务秘密,非因法定理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向外界泄露。3.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应充分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4.对甲方提出的有关问题负有及时解释回复,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5.如乙方无故终止协议已收的服务费全部退还甲方。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本约定书终止之日前对约定事项所付出的劳动收取合理的费用。(二)乙方的义务1.按照约定的时间配合甲方完成约定的服务;如果在服务过程中因为甲方的原因以及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工作如期完成,乙方可延期进行。2.服务结束时,若甲方需要依赖乙方在服务结束时提供的口头意见或作出的口头汇报,甲方应告知乙方,乙方应提供相关意见的书面确认文件。除非乙方已向甲方提供上述书面确认文件,否则甲方无权依赖乙方任何口头意见或口头汇报。
五、业务收费及支付方式(一)本次服务的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本次服务收费价税合计为人民币陆仟元整(RMB6,000.00元)。(二)甲方应于业务完成后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即人民币陆仟元整(RMB6,000.00元)。(三)如果非乙方原因,致使乙方从事本约定书所涉及的服务事项及业务范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约定书第五条第(一)项下所述的费用。(四)如果由于非乙方人为原因,致使乙方人员抵达甲方的工作现场后,本约定书所涉及的服务不再进行,或乙方人员完成现场工作,并离开甲方的工作现场之后,甲方不得要求退还预付的服务费用。(五)本次服务费用请汇入以下账户:收款单位:新疆驰远天合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开户银行:乌鲁木齐银行人民路支行银行行号:313881000344银行帐号:0000011121121900004106
六、服务成果和服务成果的使用本次业务内容非审计或审阅服务,在服务结束时,乙方不提供书面形式的审计或审阅报告。乙方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提供的任何服务成果,都只是基于甲方的利益和信息要求而向甲方提供的。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外,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服务成果均不得被整体或部门地复制、引用或披露(甲方内部使用的情况除外)。
七、保密条款(一)在为甲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乙方可能会获取与甲方业务或其他事宜有关的保密信息。乙方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除下列情况外:1.法律法规允许,并取得甲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3.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接受法院、检察院、行业协会或监管机构等有权机构的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5.监管机构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监管机构处罚前的调查、听证)以及乙方对此提起行政复议;6.在有关服务的法律程序中乙方作为涉及的一方进行披露或乙方必须要披露;7.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否则乙方不得向除乙方外的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二)为了进行市场拓展、宣传或者推广乙方的服务,不经甲方允许,乙方可以披露曾为甲方工作(包括提供服务)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可以提及甲方的名称或使用甲方的LOGO(徽标),并指出该工作(或服务)的一般性质或种类,以及任何已适当进入公众领域的详细信息。(三)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的人员应对本事务所的涉密信息保密。
八、本约定书的有效期间本约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但其中第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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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十二项并不因本约定书终止而失效。
九、约定事项的变更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工作如期完成,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终止条款(一)如果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服务,乙方可以采取向甲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终止履行本约定书。(二)在本约定书终止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其于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费用。
十
一、违约责任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
二、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本约定书履行地为乙方提供服务所在地,因本约定书所引起的或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约定书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选择以下第2种解决方式: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提交乌鲁木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
三、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本约定书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卡拉苏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局乙方:新疆驰远天合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