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人名称:哈巴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供应商名称:阿勒泰地区泰都绿行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哈巴河县林业和草原局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821101000031040162

五、合同编号:11NMB1L6437120267203

六、合同内容: 序号标项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15座-9座公务用车;14-55座客车租赁服务详见附件辆1.007800078000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哈巴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联系人:李莉莉 联系电话:13779055253 传真:/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阿克齐镇解放西路18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附件信息:哈巴河县林业和草原局公务车合同.pdf编号:公务用车2026-025编号:11NMB1L6437120267203阿勒泰地区泰都绿行出租汽车租赁协议承租方:哈巴河县林业和草原局出租方:阿勒泰地区泰都绿行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6年10月30日承租方:哈巴河县林业和草原局出租方:阿勒泰地区泰都绿行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租、承租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汽车租赁服务规范》(GB/T29911-2013)及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就汽车租赁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第一条租赁标的承租方因公务用车需要,向出租方租赁1辆比亚迪唐DM型号车辆,颜色为黑色,座位数为7座,车架号为:LC0CD4C41K1011633车牌号:新HF29288汽车租赁车辆备案卡编号为新运管租赁(阿勒泰)字(654301005028)号,行驶公里数125114公里,行驶范围为新疆区域,车辆注册登记年限:2019。(租赁多辆客车的,详细列表附合同后)。承租方:哈巴河县林业和草原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号码):11654324MB1L643718驾驶员姓名也勒包·居马汗公民身份号码:654324197504230015驾驶证准驾车型:C1根据单位使用情况,合理安排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出租多车,人员基本情况列表附合同)第二条租赁时间、缴费方法(一)租赁时间:自2026年10月30日至2028年3月29日(二)租金:4588元/月,共计78000元大写:(柒万捌仟元整)含本车辆保险(交强、商业、驾意险)费用。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出租方不得就上述保险及租赁服务另行收取费用。承租方如需续租,应在租赁期满前15个工作日向出租方提出申请;在同等条件下,出租方应优先与承租方续租。双方应协商一致并于租赁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签订下一年度租赁协议。出租方应在续租协议签订后开具租赁发票,承租方应在收到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对公账户支付租赁费。出租方不得以租赁费尚未到账为由拒绝或拖延续租协议的签订,但承租方逾期付款的除外。(三)单位租用开具单位承诺函。承诺函应准确载明出租方、承租方名称及车辆信息,并明确担保范围。合同届满后,承租方按时交还车辆,包括双方确认的随车携带的车辆行驶所需证件及相关标志、标识、随车附件等,并结清承租车辆违章罚款及其他应由承租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出租方应在车辆交还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书面通知承租方费用结清情况;出租方逾期未书面通知的,视为费用已结清,承诺函自动解除。承诺函的担保范围仅限于承租方依据本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不包括因出租方自身过错或车辆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第三条租赁车辆保险、以及其他费用。按阿勒泰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阿地管公车〔2022〕56号《关于同意租赁一般公务用车的批复》:1、车辆配备冬季雪地胎并提供2次常规保养;2、救援维修费用由出租方先行承担,其中因车辆自身质量缺陷或正常损耗产生的维修费用由出租方全额承担;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的维修费用,承租方凭出租方提供的维修清单及发票实报实销,但承租方有权对维修项目的必要性和价格合理性进行审核,不合理部分有权拒付。第四条出租方的权利、义务(一)权利1、依约定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车辆的权利。2、向承租方收取租金、保证金、双方约定的其他相关费用。3、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租赁车辆丢失、损坏的,有权要求承租方赔偿。4、租赁车辆须交付给经过身份查验的承租人,对不符合要求、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有权不提供汽车租赁服务。(二)义务1、严格落实承租人实名制身份查验登记制度。2、向承租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机动车《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且年检合格、状况良好、设备齐全的车辆以及车辆行驶所需的齐全的有效证件。出租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2项约定提供年检合格、状况良好、设备齐全的车辆,或提供的车辆与第一条约定不符的,承租方有权拒收车辆,并要求出租方立即更换;出租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更换完毕,逾期按第七条第(二)款承担违约责任。车辆权属与合规保证:出租方保证其对租赁车辆享有合法出租权,车辆不存在查封、抵押、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限制,且已依法取得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资质。出租方应确保车辆及随车证件、备案卡、标志标识合法有效,符合道路运输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因出租方权属瑕疵、资质缺失或证件不合法导致车辆被扣押、处罚或无法正常使用的,出租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承租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替代租车费用、停驶损失、行政处罚等)。3、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车辆行驶所需证件及随车附件,并办理相应确认手续。车辆交接与验收:双方应在交车及还车时共同填写《车辆交接单》,如实记录车辆状况、行驶里程、外观损伤、随车证件及附件清单。出租方交车时未在《车辆交接单》中注明的瑕疵,视为交车时车辆状况良好,还车时不得以此为由要求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还车时出租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车辆验收合格,承租方对车辆状况的返还义务即告完成。4、向承租人提供车辆故障救援、维修和车辆替换等服务。故障救援以及维修期间免收租金(因承租方责任造成的车辆损毁除外)。租赁车辆经维修、救援后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的,出租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同等档次替换车辆或采取其他措施;逾期未提供的,免收替换车辆到位前的全部租金。5、出租方承担租赁车辆的日常保养及因车辆正常损耗、车辆自身质量缺陷或出租方未尽维护义务所发生的修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更换轮胎、刹车片、机油等常规保养项目。因承租方人为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坏及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但出租方须提供证据证明损坏系承租方人为原因所致。6、公示车辆租金、相关收费项目及标准。7、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有保密义务。数据与信息安全:出租方因履行本合同获取的承租方单位信息、经办人员信息、驾驶员信息、行驶轨迹及用车数据等,仅限用于本合同履行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出租方应采取合理、必要的安全措施保护上述信息,并在本合同终止后30日内删除或返还全部相关数据。出租方违反保密、数据使用或删除义务,泄露、擅自使用或未按期删除、返还上述信息的,应向承租方支付租金总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承租方损失的,出租方还应赔偿承租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8、租赁期满,车辆交还后,出租方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结果,逾期未出具书面验收结果的视为验收合格;第五条承租方的权利、义务(一)权利1、按合同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2、有权知晓保证安全驾驶所需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3、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4、就租赁车辆的瑕疵从出租方获得救济的权利。(二)义务1、个人承租的,向出租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和拟驾车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租的,向出租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拟驾车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以及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以及授权经办文书等证明文件。2、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保证金及其他费用。3、随车携带车辆行驶证、租赁车辆备案卡及相关标识。4、爱护车辆以及随车附件、附属设备,不得处分、转租、抵押、损坏租赁车辆;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汽车损坏的,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对车辆进行修理、改装、拆卸、更换零部件、增设他物。但紧急情况下为避免损失扩大而采取的合理处置措施除外,承租方应及时通知出租方。5、协助出租方在规定期限或约定时间内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和维修保养。6、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以及因不可抗力导致车辆损毁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保险等机构报案,并及时通知出租方,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依法承担交通事故以及车辆被盗的相应责任。7、遵守交通、道路运输及相关法律法规,违反前述规定造成的后果,由承租方承担;但因车辆自身安全性能缺陷或出租方提供的证件、标识不合法、不齐全导致的行政处罚除外。8、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活动。9、承租期间,承租方遗失牌照或有关证件,应及时通知出租方并承担补办期间的车辆租赁费及补办手续费。第六条意外风险(一)出租方按行业标准投保交强险、商业险、驾意险,保额符合公务用车租赁常规标准,并在交车时向承租方提供保险单复印件及保险条款说明。因出租方未投保、投保不足或未及时续保导致的损失,由出租方承担;因承租方违法、违规、不当使用导致保险拒赔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但出租方应在保险理赔过程中提供必要协助。(二)因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咎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第七条出租方的违约责任(一)提供未经年检或检测不合格的租赁车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还应向承租方支付逾期租金总额30%的违约金。(二)逾期交付车辆的,每逾期一日向承租方支付每日双倍租金的损失。(三)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车辆替换等服务的,出租方须向承租方支付停驶期间按每日1倍租金的损失。超过3日未解决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须支付租金总额10%的违约金。(四)车辆存在权属瑕疵导致无法使用,出租方退还未使用期间租金,并按租金总额20%支付违约金。第八条承租方的违约责任(一)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向出租方支付车辆逾期租金0.03%的违约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4小时以内免收租金,超过4小时不满8小时的按半天计收租金,超过8小时的按全天租金计收租金,且不另行收取违约金。(二)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期间租金总额的5%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三)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造成损失的,承租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超过60日的;3、买卖、转让、抵押、质押、转租、转借、典当租赁车辆,涂改租赁车辆备案卡及相关标志、标识的。(四)出租方在查询或收到承租方的违章信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包括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可留存记录的方式)通知承租方。承租方接到通知后,应在90个工作日内将违章自行处理完毕,并将处理后的凭证复印件发送给出租方。承租方对违章记录有异议的,有权向出租方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期间不计入处理期限。出租方未在前述期限内通知承租方的,承租方的处理期限相应顺延,且不承担因出租方迟延通知导致的滞纳金及扩大损失。(五)承担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六)承担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七)出租方在查询或收到承租方的违章信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包括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可留存记录的方式)通知承租方。承租方接到通知后,应在90个工作日内将违章自行处理完毕,并将处理后的凭证复印件发送给出租方。承租方对违章记录有异议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