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人名称:乌什县第三中学

二、供应商名称:乌什县桓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乌什县第三中学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651101000031016846

五、合同编号:11NMB1D43020202612202

六、合同内容: 序号标项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1展板详见附件件1.0033043304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乌什县第三中学 联系人:麦麦提·吐松 联系电话:13999675510 传真:/ 地址:乌什县新城路40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附件信息:合同生成.pdf合同编号11NMB1D4302020269001采购单位(甲方):乌什县第三中学服务单位(乙方):乌什县桓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乌什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服务市场)-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目)-乌什县桓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服务市场)-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目)-乌什县桓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服务市场)-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目)-乌什县桓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248790元序号商品名称型号采购数量计数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班旗160cm*107cm14张689522班徽直径25cm,圆形,亚克力(塑料)14张152103旗杆2M(不锈钢钢管,带手柄)14根182524图钉30盒309005彩色美纹纸胶带红色、蓝色、紫色90卷43606照片卡槽适用5寸照片350个1.8630合同总价(元)3304合同总价(大写)叁仟叁佰零肆元整注:合同总价包含商品到达甲方并能正常使用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购置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税费等。

二、费用结算1、实际支付金额以第三方平评估结算总价金额为准。2、甲方应于货物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货物款全部支付给乙方。3、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未收到发票的,有权不予支付相应款项直至乙方提供合格发票,并不承担延迟付款责任。发票认证通过是付款的必要前提之一。4、甲方将货物款打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开户名称:乌什县桓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什县支行账号:965003010001806693

三、货物包装与交付1、货物的包装应适于长途运输和反复装卸,并且乙方应根据货物不同的特性和要求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等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安全无损地到达甲方指定地点。乙方将承担因包装不当导致交付的合同标的物受损的责任。本合同货物交付甲方前,其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保证采用的所有包装材料符合最新环保法规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环保包装材料的适用标准。如因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而导致甲方无法接受货物或导致甲方需支付额外处置费用的,由乙方负责赔偿。2、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宣传目的和要求提供海报的初步设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文案、排版、图案、色彩等),并在本合同签订后提交甲方书面(或电子形式)审核。3、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设计方案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合理意见进行修改直至甲方书面确认为止。甲方对设计方案的确认,不视为对其中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瑕疵或内容合规性的豁免。未经甲方书面确认的设计方案,乙方不得用于海报制作。最终交付的海报成品内容必须与甲方书面确认的最终设计方案完全一致。4、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交付全部采购物品,交付产品的同时需向甲方提供有关货物的附随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目录、安装图纸、使用说明书、质量证明及其他技术资料(如有)。5、合同服务期限:2026年10月28日-2026年11月2日6、交货方式:甲方指定地点7、收货人:联系方式:8、收货地址:乌什县第三中学。9、本合同货物交付甲方前,其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四、货物验收到货验收:甲方应在收到货物后当日内进行到货验收。甲方仅对产品的数量和外观进行检验,并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所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若提供的产品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退换货。

五、售后服务甲方在发现质量问题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时间内免费更换相应货物。如乙方未能在合理时间内更换,甲方有权要求赔偿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间接损失、利润损失和替换费用等。

六、违约责任1、乙方逾期供货的,自逾期之日起,向甲方每日偿付合同总价0.1%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0%,并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安装调试(如有)的,参照本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乙方违反本合同和招投标文件约定的有关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等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供货,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因货物质量缺陷或乙方服务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或任何人员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有关责任并作出相应赔偿。3、乙方没有按网上超市协议承诺的价格或优惠率签订合同并供货的,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同时,报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按照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4、如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原因引起的纠纷而产生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及因此产生的其他一切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七、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阿克苏分会仲裁解决。3、双方在本合同中共同确认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作为双方函件往来和法院/仲裁机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并同意接受电子送达。一方信息发生变更,在变更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对方信息变更情况;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其信息未发生变更。

八、合同生效及其他1、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网上超市项目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询标纪要电子卖场(网上超市)项目入围协议和承诺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尽事宜从其规定。若本合同约定与前述文件约定不一致的,按照下列顺序予以解释:(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的变更或补充协议(如有);(2)本合同;(3)电子卖场(网上超市)项目入围协议和承诺书;(4)投标文件;(5)其他合同文件。2、本合同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需提供合法授权委托书)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法定(授权)代表人:地址:,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乌什县新城路海湖小区1-102号商铺电话:,电话:16620074002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什县支行账号:,账号:965003010001806693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