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人名称:精河县第四中学

二、供应商名称:精河县城镇雷士照明器材经销铺

三、采购项目名称:精河县第四中学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281101000031052551

五、合同编号:11N45785504120264002

六、合同内容: 序号标项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1电路维修详见附件批1.002068320683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精河县第四中学 联系人:刘红杰 联系电话:13565515121 传真:/ 地址:幸福东路23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附件信息:关于其他维修和保养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45785504120264002).pdf合同编号:11N45785504120264002采购单位(甲方):精河县第四中学服务单位(乙方):精河县城镇雷士照明器材经销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精河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服务市场)-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目)-精河县城镇雷士照明器材经销铺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服务市场)-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目)-精河县城镇雷士照明器材经销铺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服务市场)-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目)-精河县城镇雷士照明器材经销铺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采购计划文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2026]7995号电路维修--服务内容:维修,品牌:,服务方式:现场+远程服务1批20683.0020683.00合同总价(元)20683.00合同总价(大写)贰万零陆佰捌拾叁元整

二、付款方式序号采购计划文号采购目录数量预算资金资金来源性质资金支付方式1[2026]7995号其他维修和保养服务120683.00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授权支付

三、服务条款1、交货方式:当面交货,当场验收。2、交货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五个工作日内安装完毕并交付验收。3、交货地点:精河县第四中学第二条现场安装与验收1、乙方安装完毕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交由甲方负责验收,如不验收,则视为合格,甲方有权在验收后七天内提出质量异议。第三条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1、产品执行“三包”政策,自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使用后壹年内免费上门维修,配件更换执行乙方售后规定。2、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安装符合规定要求。第四条结算方式及期限甲方安装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至乙方账号。第五条违约责任1、乙方不能按时完毕的,乙方应向甲方赔付总货款的5%。2、乙方所交产品质量、品种、型号、规格、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全部无条件退货,并向甲方赔付总货款的5%第六条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产品损坏及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第七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被通知方应在3天内作出答复,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后执行,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依然有效。第八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本合同中未涉及至的内容,由甲方乙双方协商后签订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1/2等法律效力。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1、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幸福里信用社账号:账号: 836010912010111042728签订日期:签订日期: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