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人名称:库车市人民法院

二、供应商名称:新疆寰宇智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库车市人民法院网上超市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401101000031038594

五、合同编号:11N010573670202614203

六、合同内容: 序号标项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1斑马 MC330k-GE 电子扫描枪 条码扫描枪配件斑马/ZEBRAMC330k-GE个1.00850085002宏电 数据控制终端 服务器配件宏电终端台1.00120012003博思得 G3106 标签打印机 其它打印机博思得/POSTEKG3106台1.00180018004盛世昌隆 智能管理软件 软件系统 终端管理系统平台盛世昌隆智能管理软件套1.00187000187000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本项目属于定制化产品,具体产品品牌型号以实际交付时为准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库车市人民法院 联系人:张强 联系电话:18963883421 传真: 地址:库车市依西哈拉镇友谊北路57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附件信息:采购合同-20261029.pdf采购合同合同编号:11N010573670202614203甲方(买方):新疆库车市人民法院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市依西哈拉镇库车市友谊北路57号联系人及电话:0997-7122269乙方(供应商):新疆寰宇智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MACR8HYXXB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1栋24层2405号联系人及电话:叶倩茹15099528131鉴于:甲方为满足全面推行无纸化电子化审判执行及档案管理单套制工作需要,需采购智能中间柜及配套条码扫描设备、数据控制终端、标签打印机、服务器及终端管理软件等硬件软件系统;乙方具备相应的供货、安装及技术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本次采购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第一条采购标的、规格与数量1.1采购标的明细如下:序号项目名称具体描述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1智能中间柜(主柜)主控制柜(可接受通用档案盒)台1¥22,000.00¥22,000.00智能中间柜(附属柜)附属柜(可接受通用档案盒)台3¥14,000.00¥42,000.002软件系统智能中间库管理平台(可接入一张网系统)套1¥187,000.00¥187,000.003标签打印机打印材料二维码信息台1¥1,800.00¥1,800.004数据展示终端65寸智能触控大屏台1¥3,800.00¥3,800.005数据控制终端用于控制数据展示台1¥1,200.00¥1,200.006服务器智能中间数据库柜部署、安装、智能识别协同系统使用台1¥48,800.00¥48,800.007电子扫描枪id智能识别、入库、出库检索使用(超高速识别,带手持显示器一体)台1¥8,500.00¥8,500.00总价(人民币元):315,100第1页共5页1.2上表所列品牌、型号、规格及技术参数为本次采购参考的依据,因本次智能中间柜属于定制化产品,产品品牌和型号以实际交付时双方签署确认为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3软件为终端管理系统平台,乙方应提供安装部署、系统调试、数据初始化及不少于1次现场操作培训。1.4乙方保证所供货物为原厂正品,软件为合法软件;因权利瑕疵引发的争议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第二条合同价款2.1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壹拾玖万捌仟伍佰元整(¥315,100.00)。2.2上述价款为含税总价,已包含增值税、包装、运输、装卸、安装调试、培训、软件授权及质保期内服务等全部费用,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2.3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履行期内单价及总价不因市场行情、汇率变化而调整;因国家法定税率调整导致税额变化的,按调整后税率据实结算,不含税价不变。第三条交付3.1交货期限: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货物的交付、安装调试及软件部署,并达到可正常交付使用状态。3.2交货地点:新疆库车市人民法院指定地点(库车市人民法院)。运输、装卸及进场费用由乙方承担。3.3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并经甲方签收前,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签收仅为数量及外观的初步确认,不免除乙方的质量责任。第四条验收4.1验收期限:全部货物到货并完成安装调试后5个工作日内,由甲乙双方共同验收。4.2验收标准:(1)规格、数量与本合同一致,为原厂正品且随货文件齐全;(2)设备通电运行正常,条码扫描识读、标签打印等功能测试合格;(3)软件系统部署完成,功能演示达到甲方业务使用要求,与甲方现有终端设备兼容,授权数量满足使用需要;(4)安装、调试、培训完成后,甲方操作人员可独立使用。第2页共5页4.3验收合格的,双方签署《验收单》,货物全部到达后30日内未签署的,视为验收合格,作为付款依据;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修复或整改并重新验收。第五条付款方式与账期5.1预付款:本合同签订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预付款人民币壹拾玖万捌仟伍佰元整(¥198,500.00)。5.2到货款:全部货物到达库车市人民法院后,甲方签署接收单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捌万伍仟零玖拾元整(¥85,090.00)。5.3验收款:全部货物验收合格并签署《验收单》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即人民币叁万壹仟伍佰壹拾元整(¥31,510.00)。5.4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至乙方在本合同载明的账户。乙方账户信息变更,须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通知,否则甲方按原账户付款视为已履行付款义务。5.5发票要求:乙方应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内容与本合同标的一致。第六条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6.1质保期:硬件设备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6个月;软件系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内免费提供版本升级、故障修复及远程技术支持。6.2质保期一年内因产品质量、软件缺陷发生的维修、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因甲方人为损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乙方可按成本收取费用。第七条质量索赔与退换货7.1品牌、型号、规格及技术参数为本次采购参考的依据,因本次智能中间柜属于定制化产品,产品品牌和型号以实际交付时双方签署确认为准,有争议的,以双方协议为准;乙方退回的,乙方应退还已收款项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7.2质保期内同一设备主要部件出现3次以上同类故障,或软件存在影响正常使用的重大缺陷且30日内未能修复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退货或按比例折价,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八条双方权利与义务8.1甲方义务:按约定提供交货、安装所需的场地与作业条件,按约定组织验收和付款,指定专人对接。8.2乙方义务:按约定的规格、数量、期限交付并完成安装调试;提供软件授权及培训;配合甲方完成资产入账所需资料;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义务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第3页共5页8.3乙方进入甲方场所作业,应遵守甲方安全、保密及信息化管理相关规定,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设备损坏或数据泄露的,由乙方承担责任。第九条违约责任9.1乙方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的0.05%(即每日99.25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9.2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金额的0.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9.3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就差额部分予以赔偿。第十条不可抗力10.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遭遇方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根据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10.2未及时通知致使对方损失扩大的,扩大部分损失由遭遇方承担。不可抗力消除后,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第十一条保密11.1双方对因签订、履行本合同知悉的对方业务信息、数据及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用于本合同之外的用途。11.2乙方在项目实施及售后服务中接触的甲方业务数据,不得复制、留存或带离甲方场所;本条款不因合同终止而失效。第十二条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12.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2.2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其他约定13.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13.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不一致的,以在后签署的文件为准。13.4双方往来的通知、函件以本合同载明的地址、联系方式送达;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书面告知对方,未告知致使通知无法送达的,视为已送达。第4页共5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甲方签章处】单位名称(盖章):新疆库车市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签章处】单位名称(盖章):新疆寰宇智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第5页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