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4533102HT20260137501 合同名称: 关于机动车保险服务的框架协议合同 项目编号: 4533102JH202601375 项目名称: 公务用车保险费 采购人(甲方): 瑞丽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供应商(乙方):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公司 所属地域: 德宏州 所属行业: 综合事务管理机构 合同金额: 4153.67元 合同签订日期: 2026-10-22 合同公告日期: 2026-10-29 代理机构: 进口产品审核前公示: 采购公告(或单一来源审核前公示): 专家抽取记录: 中标、成交公告: 瑞丽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机动车保险服务的框架协议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合同附件: 公车保险合同.pdf打印来源:政采云平台https://www.cygov.cn打印时间:2026-10-2316:48:18政府采购结算单结算单编号1742000000019710951采购单位信息采购单位名称瑞丽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联系人徐喆联系电话17708829196供应商信息供应商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公司联系人杨畅联系电话15284471093开户银行牡丹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芒市银行账户2511023719201024942订单列表订单号商品名称数量单价总额(元)关联采购计划验收时间299110100003090007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云南省公务用车燃油车保险服务14153.674153.674533102JH202601375-12026-10-2315:13:52合计金额(元)4153.67发票列表发票类型发票内容发乳金甲方瑞丽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乙方中国人民王保险股有银公司德州分会司联系人徐喆联系人-地址新建路2号地址云南维宏州芒市为足小区人保路采云平台政采云平台政采云平台政采云平台1/1政府采购合同(电子交易项目适用)项目名称:云NAE650公务用车保险采购合同合同编号:4533102HT20260137501(系统编号)(自编号,如有)甲方:瑞丽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公司1/2云南省公务用车保险服务采购合同【合同编号:4533102HT20260137501】甲方(采购单位):瑞丽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乙方(供应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公司为了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等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并严格遵循征集人与入围供应商签订的《框架协议》、评市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入围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框架协议征集文件等,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服务内容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厂牌型号初次登记日期交强险保单号商业险保单号云NAE650LSVCH2A42DN061519T94944大众汽车SWW71810H轿车2013-06-07PDZA20265331XPDAA20265331X000001042140066836保险服务内容详见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
二、服务期限详见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
三、保险费1.交强险费用的收取按国家规定执行:商业车险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一附加费用率)×无赔款优待系数x交通违法系数x自主定价系数。其中基准纯风险保费、附加费用率、无赔款优待系数和交通违法系数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执行;自主定价系数按燃油车0.5,新能源车0.65执行,实施过程中若保险行业监管部门有新的调整方案则按保险行业监管部门规定执行。2.当保险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调整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及调整自主定价系数时,乙方应将调整依据和方案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核实、同意后执行。3甲方如需增加其他附加险种,乙方应按征集文件、响应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相关服务。4.承保范围内所保车辆的使用性质为公务用车。5.甲方与乙方可在本次征集确定保费自主定价系数及服务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在保证不低于服务承诺的前提下,经协商确定实际保费及具体服务。公务用车保险费备注承保险种交强险、商业险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保险费(元)4153.67其他优患条件台计4153.67
四、服务要求乙方应保证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服务符合相关国家规范、行业标准以及征集文件要求,与甲方签订协议后,必须按规定时限签发保单,若发现乙方不按规定执行或未按承诺提供增值服务和其他服务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本期框架协议供应商资格。
五、费用结算经双方协商一致,保险费以非现金方式支付,
六、违约贵任乙方发生违约行为的,甲方可根据情节轻重解除其保险合同,如乙方的违约造成投保方损失,乙方必须赔偿相应损失,投保方违约造成乙方损失的,必须承担相应责任。1/2
七、争议的解决本协议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和采购单位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因本合同所引起的任何相关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其它约定事项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2、征集人与入围供应商签订的《框架协议》、评审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入围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框架协议征集文件等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尽事宜从其规定。3、在本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生效应符合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补充条款应同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本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的补充协议无效。4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甲方(盖章):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地址:瑞丽市新建路2号联系电话:乙方()1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公司开户行:市国工商银行御学限公司芒市牡丹支行账号0231024932地址、云南省德宏傣限族自治州芒市为民小区人保路6号联系电话:0692-2122183签订日期:1/1附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甲、乙双方应确保本协议项下,各类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要求,依法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条所指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等。具体如下:1.双方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责任和义务。2.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责任与义务,建立合作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将合作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落实情况及对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配合情况作为合作准入、清退的条件。一方出现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出现重大风险事件、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或不配合开展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另一方有权终止合作,并将其列入公司合作机构管理黑名单。3.甲、乙双方应按照《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确保从事保险销售的过程中不存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方不得在营业网点或者自营网络平台以另一方名义向消费者推介或者销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保险营销宣传活动,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保险产品或保险服务进行营销宜传等。4.甲乙双方应按照《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建立适当性管理机制,严格落实监管机构对适当性管理的要求。甲方应具备销售相关产品的资格及落实适当性义务的人员、内控制度、技术设备等条件:应当履行客户评估、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义务,履行保险销售人员分级管理相关要求:应当在事前征得客户书面同意后将客户产品适当性评估问卷及结果传输给乙方,评估流程可回溯资料支持乙方调阅。乙方应当提供相关保险产品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产品分类分级考虑因素等信息:对于保险产品分类分级的结果发生变更的,乙方.1/1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对在保险销售中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甲乙双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5.乙方不得利用业务便利,强制指定甲方为消费者提供收费服务。6.甲、乙双方应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明示消费者投诉渠道和方式,完善投诉数据统计,妥善对接和处理合作过程中发生的保险消费纠纷。就消费投诉,应积极落实首问负责制,在消费者投诉发生的第一时间及时处理并妥善解决,依法合规开展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避免事态扩大产生负面影响。根据消费者投诉反映出的问题积极进行溯源改进,查找服务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从源头上减少消费投诉的发生。对于客户投诉较多、设计上存在缺陷的保险产品或服务,双方应及时互通消费投诉信息,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包括停止销售或提供服务等。反洗钱条款甲乙双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有效落实相关反洗钱义务。本协议未规定的其他反洗钱义务,参照法律法规执行:在本协议有效期间,法律法规就甲乙双方反洗钱义务有新规定的,应按照新规定执行。客户信息保护双方合作中若涉及客户信息收集、使用等处理,应确保符合《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规定要求,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的原则,向客户明示收集、使用及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客户授权同意。具体要求如下:1/11.收集、使用及处理客户个人信息必须是依据法定义务或履行本协议所必要的行为,并在履行本协议必要范围内收集客户信息。未经客户授权同意,不得将客户个人信息公开披露,不得转移、出售给第三方。2.客户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应符合实现本协议业务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完成收集和使用的目的后应及时删除或匿名处理合作过程中获取的客户个人信息。本协议不生效、无效、终止或被撤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或删除客户信息。3.涉及客户敏感信息处理的,应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取得客户的单独同意,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要求。4乙方应对客户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客户信息安全。若乙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客户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同步通知甲方,减轻对客户及甲方的危害。5乙方应保证客户信息来源合法,提供给甲方的客户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客户对其信息提出的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等要求,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应及时配合客户进行处理。在先收到客户要求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6.甲方有权对乙方处理涉及甲方业务及甲方客户个人信息的有关事宜进行监督,甲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要求乙方配合完成涉及客户信息处理的相关事宜。乙方未按照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处理客户信息,给甲方及甲方客户造成影响和损失的,乙方应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7.乙方应当支持甲方业务经营管理和客户服务活动开展,按照甲方的规定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办理保险业务,准确、完整收集客户信息并及时传递给甲方,按照甲方客户信息授权使用条款获取客户授权,不得隐瞒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信息,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将保险单、保险发票及相关凭证送交投保人。1/18.乙方应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相关客户身份及交易信息等内容。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的一切业务资料和宜传资料,不得将在从事保险合作业务中获得的甲方信息、资料等用于本协议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中,也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乙方为甲方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需使用甲方客户信息时,必须与甲方签订客户信息使用协议。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