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 420116-2026-JGSW037
二、合同名称: 黄陂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本级车辆保险费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CGXM-420116-2026-02538
四、项目名称: 车辆保险费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 武汉市黄陂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本级 地 址: 黄陂区黄陂大道158号联系方式:13628622392供应商(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地 址: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408号万科未来中心T2写字楼第34层、38-41层、42层联系方式:13554210660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名称:车辆保险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主要标的数量:1项主要标的单价:4985.18合同金额: 0.498518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履约期限:2026年10月31日至2027年10月30日;履约地点:黄陂大道158号采购方式: 电子卖场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10-28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10-28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附件: (已压缩)黄陂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本级车辆保险费采购合同.pdf(已压缩)黄陂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本级车辆保险费采购合同.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0261016BX00455黄陂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本级车辆保险费采购合同武汉市黄陂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本级车辆保险费采购合同采购项目名称:车辆保险费计划编号:420116-026-01052项目编号:ZG202610160068用方(采购人):武汉市黄陂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本级住所地:黄陂大道158号联系方式:027-610056037方(成文供应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币分公司住所地,湖业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408号万科未来中心T2写字楼第34层、38-41层、42层联系方式:13554210660甲、乙双方根据2025-2026年黄陂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保险服务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第二次公开征集的结果,签署本合同。
一、合同内容1.1标的名称:车辆保险
二、合同金额2.1本合同金额为(大写):肆仟玖佰捌拾伍元壹角捌分圆(4985.18元)人民币或其他币种。2.2甲方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30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100%的预付款。采购人自收到发票之日及保单后30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支付所有剩余款项,并不得附加未经约定的其他条件。
三、合同履行期限本合同履行期限自2026年10月31日至2027年10月30日
四、甲方责任1.及时办理付款手续。2.完成理赔资料的收集工作
五、乙方责任1.乙方应成立专门的服务小组,负责市级各单位公务车辆投保、定损、理赔等工作。为本项目设置客户服务专员,客户服务专员手机应向采购人公布并保持畅通,随时接受采购人的出险报案。大2.配合并辅助采购人完成理赔资料的收集工作。CEE3.出险(1)事故地点在武汉市内,乙方应在3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处理险情,如需道路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30分钟内响应。(2)事故地点在武汉市外湖北省内,乙方应在3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处理险情,如需道路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30分钟内响应。(3)事故地点在湖北省外,乙方应在3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处理险情,如需道路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30分钟内响应。4理赔(1)乙方根据本项目服务要求建立理赔服务绿色通道,主动迅速地为采购人提供优质的服务。甲方在保险期限内合法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LT/D人主代车内人品或第一者人身,需系31,火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1司工/人主应应合z正日谷业1口云。17方应配合并辅助采购人完成理赔资料的收集工作(4)赔付决定所重理购咨料提供齐全后,供应商赔付决定时效为:010万元以下的赔案,5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决定;10万元及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赔案,10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决定;③50万元及50万元以上至150万元以下的赔案,15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决定;A150万元及150万元以上赔案,20个工作日作出赔付决定;5涉及人员伤亡事故,10个工作日作出赔付决定。(5)乙方应在做出赔付决定后24小时内完成赔付。
六、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无。2除赔付责任外,乙方每未尽到一项责任,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费总额0%的违约金。3属干赔付责任,7方不能按时赔付,每逾1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应赔付金额的0%的纳金,逾期赔付超过0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应赔付金额0%的违约金。
七、其他合同主要条款(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部分)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d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