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 11000025210200155964-XM001(3)-001

二、合同名称: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产品质量抽检委托检验服务合同书07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等4类产品质量抽检服务

三、项目编号: 11000025210200155964-XM001(3)

四、项目名称: 2026年产品质量抽检委托检验服务项目(第七包)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行政 地 址: 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 6 号院 1 号楼 联系方式: 010-55526748 供应商(乙方): 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城市安全与环境科学研究所 地 址:详见合同附件 联系方式:详见合同附件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2026年产品质量抽检委托检验服务项目(第七包)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数量: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单价:详见合同附件 合同金额: 61.4332810 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合同附件 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10-27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10-28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2026年产品质量抽检委托检验服务项目(第七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等4类产品质量抽检服务成交公告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产品质量抽检委托检验服务合同书(07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等4类产品质量抽检服务).pdf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产品质量抽检委托检验服务合同书07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等4类产品质量抽检服务1合同说明1本合同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旨在加强对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2.本合同书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甲方)和项目受托方负责人(简称乙方)共同签订。3.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4.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5.本合同书一式伍份,甲方叁份,乙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项目委托单位(甲方):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6号院1号楼邮编:101117甲方项目负责人:勾文钊联系电话:010-55526752项目承担单位(乙方):单位名称: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城市安全与环境科学研究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陶然亭路55号邮编:100054单位开户名: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城市安全与环境科学研究所开户银行(全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陶然亭支行银行账号:0200049109024901958乙方负责人姓名:汪彤职务:所长职称:研究员固定电话:010-63521933移动电话:13381119209传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合同双方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抽检委托检验服务项目,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服务内容及工作要求(一)抽检产品:依据项目编号0722-26FE1430ZB3,包号07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本合同的要求,乙方负责承担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抽检任务中电动自行车头盔(摩托车头盔);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运动头盔:非医用口罩等4类产品的抽检工作。(二)抽检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相关要求完成抽检样品的抽样、确认以及检验工作,以问题为导向,开展抽样,精准有效发现质量问题;按照相关标准规定和实施细则要求进行检验、判定:及时准确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对抽检工作负责。(三)抽检结果:乙方协助甲方完成异议处理工作,做好样品复检,配合整改复查;按照甲方相关要求报送抽检汇总材料及总结分析报告。(四)抽检时间及结果报送时限要求:按照甲方相关要求进行。(五)项目验收方式(履约验收方案):(1)履约验收的方式:甲方采取现场检查、审阅抽检材料、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对乙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2)履约验收的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作要求,针对本招标文件每一项商务、技术要求履约情况进行履约验收。重点对乙方抽检完成进度、工作过程、抽检文3书、检验报告和汇总分析材料的规范性以及工作效果等进行审查验收。(3)履约验收程序: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提交的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视为乙方已交付工作成果。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甲方要求进行返工或调整,并重新提交甲方验收。(4)验收标准: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相关服务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工作要求,并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甲方对时间进度、工作流程、质效等要求。

二、合同委托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乙方应在该期限内完成全部工作并提交甲方验收合格。

三、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本项目服务费用包括检测费和样品费。检测费:检验费基准价、折扣以项目编号0722-26FE1430ZB3,包号07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为准,折扣率98.80%。样品费:据实结算(需提供买样费发票等凭证)。最终结算价款根据实际工作完成情况核算为准,不得超过本采购包预算金额,即614,332.81元(大写:陆拾壹万肆仟叁佰叁拾贰元捌角壹分)。合同支付进度:第一笔:合同签订后30日内,乙方按照合同金额(本采购包预算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财政资金下达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即184,299.85元(大写:壹拾捌万肆仟贰佰玖拾玖元捌角伍分):其中履约保证金金额为30,716.65元(大写:叁万零柒佰壹拾陆元陆角伍分)。第二笔:2026年12月,乙方完成全部任务并由甲方对其完成情况验收合格,甲方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向其支付尾款,如发现存在支付金额多于结算评审金额的情况,乙方应将超出部分退还甲方。乙方应于甲方每笔付款前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合规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乙方等额合规增值税发票10个工作日内支付。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前,不支付任何费用,也不视为甲方违约。履约保证金将在乙方完成全部任务并由甲方依据合同约定对其完成情况进行验收与结算评审,验收合格且本项目结算评审流程全部完成后,乙方无违约行为时,甲方按约定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结算评审期间,履约保证金暂缓退还。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负责工作任务的下达和资金的及时拨付。(二)甲方应根据产品质量抽检计划等,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包括但不限于抽检产品的范围、检测项目、判定规则等内容。本条款具体内容可另行制作附件,作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对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对发现抽检过程中存在问题4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后仍存在问题的,视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抽检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四)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管理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甲方有权采取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终止合同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应当具备开展本协议委托内容的下列条件:(1)具备完成委托内容的法定检验资质;(2)具有完成委托内容必备的仪器设备、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和检测能力,并在任务实施过程中予以保持;(3)拥有安全有效的实验室信息化管理系统和信息分析汇总人员,按规定要求保证完成抽检检测数据上报工作;(4)具有完成委托内容所需的组织管理机制和协调能力;(5)了解本市相关产品经营主体情况,能够根据产品质量问题、风险点,有效开展靴向性抽检:(6)熟悉本行业全国和本市质量状况,能够对质量状况进行科学准确分析:(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按照甲方要求,以问题为导向,科学制定抽样方案,及时完成抽样工作,精准有效发现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三)乙方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有关样品的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规定,妥善保管抽检样品;不得因样品保管不当,影响抽检工作正常开展。(四)乙方应当保证所承担检验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及时出具检验报告,按时向甲方上报检验结果,并对检验过程和结果负责;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或检验出现明显异常情况的,应当按照甲方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五)检验报告出具单位名称应与中标法人单位一致,不一致时,需提供报告出具单位资质合法性证明材料,以及与中标法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证明。中标单位应该对检验报告出具单位的工作成果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六)严格遵守甲方关于抽检工作各环节的时间进度安排,及时将检验报告和规定的材料及有关情况报送甲方,及时将不合格检验报告及相关文书寄送承担抽查结果处理工作的市场监管部门、外埠标称生产者等单位。对于无法按时上报的情况要事先向甲方书面说明情况。(七)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及协议附件约定的内容承担相关工作,不得超范围开展产品质量抽检相关业务,由此给被抽检经营主体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八)积极参与甲方组织的产品质量问题分析研判和实施细则的编制等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信息。协助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整改工作。按要求完成监督抽查后处理部门下达的复查检验任务。乙方能够按照甲方要求开展质量技术帮扶、质量监管法律法规、知识宣传等技术支撑服务,并保证技术支撑服务的频次和质量。5(九)接受甲方对承检机构的抽检过程监督和考核管理,不得拒绝、阻扰或逃避。(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抽检工作有关纪律要求,如违反下列任一规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损失赔偿责任及其他应当承担的责任。(1)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2)不得以承担甲方抽检任务的名义向被抽检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单位承揽业务:在承担抽检工作期间,不得与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订抽检的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接受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同一产品的委托检验;(3)不得调换或故意改变样品原有状态;(4)不得隐瞒、毁损和伪造检验结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5)不得违反规定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收取抽样、检验等与抽检有关的费用:(6)不得以各种形式利用抽检结果参与有偿活动,不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不向受检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出具监督抽查产品合格证书或牌匾;(7)不得接受被抽检企业的馈赠,不得发生利用承担抽检工作的便利,谋取非法或者不当利益;(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检测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9)除上述情形外,不得进行其他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抽检结果的行为。(十一)乙方应妥善保存样品,对于抽检样品的处置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样品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市监发(2022)70号)进行,保留相关证据。(十二)经甲方调查核实或组织复检,变更原检验结论或单项判定结果的,乙方自行承担检验费用。如变更复检机构且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由甲方承担检验费用,如结论不一致的,由乙方承担检验费用。如出现复检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情形,乙方应向甲方作出严格、严谨、合理、科学的书面说明。(十三)乙方应当保证本协议约定委托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十四)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单方面拒绝或放弃履行承检义务。(十五)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合作事宜分包给他人。(十六)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合作事宜转包给他人。

六、协议的解除(一)乙方不能保质保量完成协议约定抽检工作的,甲方可随时解除协议。(二)乙方在开展抽检工作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和违反协议行为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协议。(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协议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一)甲方如出现无正当理由未提供抽检计划或未拨付相关经费等行为,乙方可停止执行甲方6提出的抽检任务。但是,如果甲方付款遇到财政国库预算支付的限制,应当相应顺延付款期限,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得因此迟延、中止、拒绝义务的履行,甲方应当将延迟付款理由及时通知乙方,且在支付限制解除后立即完成付款。(二)乙方不具备或不再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