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SXWXZBDL2026-ZC-TP1005.1B1

二、合同名称:基层特色科室建设(二次)

三、项目编号:SXWXZBDL2026-ZC-TP1005.1B1

四、项目名称:基层特色科室建设(二次)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西安雁塔区长延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483号联系方式:029-85252166供应商(乙方):陕西荣和瑞辉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纬二十六路中交科技城东区H栋2楼206室联系方式:13659268836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序号名称数量(单位)单价(元)总价(元)规格型号/服务要求1经颅磁刺激仪1(台)¥359,000.00¥359,000.00YRD CCY-12经颅直流电刺激仪1(台)¥167,350.00¥167,350.00MBM-IV2003失眠治疗仪1(台)¥229,950.00¥229,950.00ST10004脑电团体生物反馈治疗仪1(台)¥199,830.00¥199,830.00BBB-1A5心理健康自助系统1(台)¥22,800.00¥22,800.00V1.06低中频电脉冲治疗仪1(台)¥4,550.00¥4,550.00KB-A67电针仪1(台)¥4,000.00¥4,000.006805-D合同金额: 987,480.00元,大写(人民币):玖拾捌万柒仟肆佰捌拾元整履约期限:2026年10月27日至2026年11月30日履约地点: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10月2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10月2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合同附件:精神卫生设备政府采购合同.pdf西安雁塔区长延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26年10月28日 基层特色科室建设采购合同项目名称:基层特色科室建设(二次)合同编号:202610260010月27日签订日期:2006年1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基层特色科室建设(二次)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双方甲方: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乙方:陕西荣和瑞辉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二、合同标的内容、规格、数量序号货物名称产品型号制造厂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1经颅磁刺激仪YRDCCY-1武汉依瑞德医疗设备新技术有限公司1359000.00359000.002经颅直流电刺激仪MBM-IV200江西华恒京兴医疗科技有限公司1167350.00167350.003失眠治疗仪ST1000武汉依瑞德医疗设备新技术有限公司1229950.00229950.004脑电团体生物反馈治疗仪BBB-1A广州市润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1199830.00199830.005心理健康自助系统V1.0湖南中育普德心理咨询有限公司122800.0022800.006低中频电脉冲治疗仪KB-A6广州康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14550.004550.007电针仪6805-D汕头市医用设备厂有限公司14000.004000.00

三、合同价格3.1本合同项下总价款为人民币987480.00元(小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即玖拾捌万柒仟肆佰捌拾元整(大写)。3.2本项目为固定总价合同。本合同总价包括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装卸、保修期内备品备件、伴随服务等所有含税费用、员工工资,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一切费用。系固定不变价格,且不受市场价格变化因素的影响。

四、结算方式4.1全部产品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0%。即人民币987480.00元(小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大写:玖拾捌万柒仟肆佰捌拾元整);4.2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符合财务、税务规定的等额增值税发票;4.3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五、供应商开户信息供应商名称:陕西荣和瑞辉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京开户行名称: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路南段支行账号:516011510000066231

六、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6.1交货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日历日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并交付使用。6.2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交货地点。6.3乙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包装方式、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货物运输。(1)产品及其备附件的包装应为出厂时的原包装,包装内应附有详细的装箱清单、出厂合格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2)运输由成交供应商负责,运杂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包括从产品供应地点运送至交付地点所含的运输费、装卸费、仓储费、保险费等。(3)运输方式由成交供应商自行选择,但必须保证按期交付,相关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4)产品及其备附件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后,成交供应商应按有关技术规程和采购人要求进行存放和保管。

七、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7.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享有乙方按照上述约定提供的货物和服务。(2)乙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货物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3)质保期内货物出现质量问题,接到甲方通知,乙方未能及时作出响应,则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乙方应承担出此发生的全部费用。(4)乙方货物交付时,甲方应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协助乙方完成交付,并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货物进行验收。(5)乙方按照合同完成履约后,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价款。7.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合同货物。

八、售后服务及培训质保期:自甲方签发最终验收合格证书之日起2年,质保期内免费维修、免费更换零配件,产品终身维修。

九、质量保证9.1保证所供产品的设计、制造、产品性能、材料的选择和材料的检验及产品的测试等,均应按国内外通行的现行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规范执行,这些标准和技术规范应为合同签订日为止最新公布发行的标准和技术规范。9909.2保证所供产品进货渠道正规,无假货、水货或翻新货,并能按期交付。9.3保证所供产品在装卸、运输和仓储过程中有足够的包装保护,防止产品受潮、锈蚀、遭受冲撞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损坏。9.4成交供应商所供产品因侵权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负责,采购人保留索赔权利。9.5技术资料9.5.1产品合格证;9.5.2产品技术参数;9.5.3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中文);9.5.4其它资料。9.6服务承诺以响应文件、澄清表(函)、合同和随产品的相关文件为准。

十、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办法10.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执行。10.2供应商未按合同要求提供产品或产品质量不能满足合同要求的,采购人应当将供应商违约的情况以及拟采取的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根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处理意见,采购人有权依据《民法典》有关条款及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并要求供应商承担合同价款30%的违约责任。同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有权依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的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10.3供应商未按照合同要求逾期交货的,每日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

十

一、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11.1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合同一方提出修改,须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后,由甲、乙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此之外,本合同的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11.2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1)乙方迟延交付合同货物超过1个月;(2)合同货物由于乙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0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甲乙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3)甲方迟延付款超过2个月;(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15日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11.3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甲方报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后,有权终止合同,并依法向乙方进行索赔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

十

二、验收方式12.1经采购人确认后,组织成交供应商进行验收(必要时采购人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技术专家对产品进行验收,需要国家法定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或验收的由成交供应商负责联系)。验收合格后,填写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一式伍份)作为对产品的最终认可。12.2验收依据12.2.1招标文件、响应文件、澄清表(函);12.2.2本合同及附件文本;12.2.3合同签订时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标准和技术规范。12.3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交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资料,以便采购人日后管理和维护。12.4鉴定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

三、保密约定13.1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13.2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十

四、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

五、不可抗力情况下的免责约定15.1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等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8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15.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厦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15.3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90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十

六、生效条件、订立日期16.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16.2合同一式6份,采购人、成交供应商、代理机构机构各执1份;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备案1份,成交供应商办理结算2份。16.3如本合同有未尽事宜,以招标文件为准,招标文件未做要求的,由双方依法订立补充合同。

十

七、其他事项合同其他事项双方另行协商补充:(此后无正文)甲方乙方甲方全称: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章),乙方全称:陕西荣和瑞辉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公章)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长安西路19号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纬二十六路中交科技城东区H栋2楼206室邮编:710000邮编:710061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字),胡伟电话:029-85252166电话:13659268836传真:/传真:/开户银行: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路南段支行账号:516011510000066231202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