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零星维修监理服务采购项目合同(A包)公告

一、合同编号 : 21029920261009000004

二、合同名称: 2026年零星维修监理服务采购项目合同(A包)

三、项目编号: DGCG26-008

四、项目名称: 2026年零星维修监理服务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 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地 址: 太原街140号联系方式: 66865570供应商(乙方): 大连泛华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 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5-1联系方式: 18941170606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2026年零星维修监理服务采购项目A包数量: 1.00单价(元): 110153.00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服务范围详见合同,固定监理费费率0.75% 2.合同金额(元): 110153.00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年10月2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年10月2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附件信息:合同-2026年零星维修监理服务采购项目A包.pdf 2026-CW-gc-j1-00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工程名称:2026年零星维修监理服务采购项目A包建设单位: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监理单位:大连泛华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VKtrn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监理人(全称):大连泛华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026年零星维修监理服务采购项目(【A】包);2.项目地点:委托人指定地点;3.2026年零星维修监理服务采购项目(【A】包)内容为:【道路桥梁维修维护项目监理服务】4.2026年零星维修监理服务采购项目(【A】包)具体监理项目的监理服务要求以委托人和监理人另行签订的合同约定(或委托人书面要求)为准。5.委托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实施采购,不保证监理人在服务期限内可以获得的具体业务量,不保证本项目工程监理费总额可以达到2026年零星维修监理服务采购项目(【A】包)预算金额,委托人已经对上述风险进行了充分说明,监理人确认知晓并愿意承担上述风险”

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口委托书3投标文件/口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4招标文件5.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监理合同附则《工程监理机构监管条款》8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倪祖军身份证号码:210222197808101710,注册号:21006391o

五、预算金额2026年零星维修监理服务采购项目(【A】包)预算金额为(大写):【壹拾壹万零壹佰伍拾叁元整】(¥【110153元,固定监理费率:【0.75%】,监理酬金结算额按大连市财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审价单位审定的工程竣工结算价乘以固定监理费率调整。单个监理项目结束,以经【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的该项目施工竣工结算额乘以上述固定监理费率结算工程监理费。上述工程监理费已包含委托人需向监理人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不可预见风险费用、可能的市场风险费用和本合同未列出,但监理人认为完成项目必须列支的所有其他费用。除上述工程监理费外,委托人无需再向监理人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六、期限与施工工期一致。

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协助监理人工作,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3.双方的通讯方式以本合同的记载或附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准,如有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5日内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因未履行通讯方式变更通知义务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守约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守约方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邮寄方式发出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收到,在寄送至上述地址时即视为送达。以上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告知书、通知书、工作联系单、协议文件、诉讼或其他法律文书,送达主体可以是合同双方、人民法院及各行政机关。4.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时,委托人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监理人在收到委托人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后5日内未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的,视为监理人对委托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无异议且愿意配合委托人解除本合同后的全部后续工作安排。5.监理人在本合同及与本项目相关的所有书面文件上需加盖监理人单位公章的,监理人仅可使用与监理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备案的实物公章,不得使用任何其他形式的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线上签订合同时允许加盖电子合同章。

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6年10月28日。2.订立地点: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3本合同一式七份,委托人执四份,监理人执两份,招标代理机构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4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九、监理费费率(1)固定监理费费率为【0.75%】(2)固定监理费费率在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招标内容(服务内容)及相应风险范围之内不可调整。(3)固定监理费费率是招标范围内全部服务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含监理工程师现场的办公、交通、住宿、检测仪器、检测试验、通讯等费用。监理人依据招标文件自行考虑风险因素计算监理费用,一旦中标,固定监理费费率将不会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得到调整。(4)监理项目结束,以经【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的该项目施工竣工结算额乘以中标固定监理费费率结算工程监理费。

十、合同履行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即自【2026】年【10】月【28】日起至【222】年【10】月【7】日止。具体监理期限按委托人要求确定,与项目施工工期同步。(在年度预算能保障、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不变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合同,合同一年一签,最多续签两次。)在有效期内,委托人委托的具体监理项目,其监理服务期自该项目开工之日起至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缺陷责任期满之日止,不受本合同有效期届满的限制。

十

一、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委托人(盖章):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监理人(盖章):大连泛华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3010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太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5-1号原街140号E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21020024182887X1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9121020024182887X1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牟明林授权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刘闫电话:电话:0411-39788810传真:传真:0411-39789393邮政编码:/邮政编码:116021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青泥洼桥支行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账号:3400200329300158275账号:75010154800007731签订地点: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签订时间:0210、28服务中心T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2026年零星维修监理服务采购项目(【A】包)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响应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