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院护坡加固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布日期:2026-10-27 11:44|发布单位: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监管地:省本级|阅读次数:

一、项目编号 DHDJKC-2026-10-01

二、采购计划备案号 420000-2026-10507

三、项目名称 院护坡加固项目

四、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湖北钰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右岸明珠路2号青年创新创业园702号 中标(成交)金额:52.38(万元) 综合评分法:94.5(分) 工程类 名称:院护坡加固项目 施工范围:完成院护坡加固项目的全部施工内容 施工工期:1个月 项目经理:张妃 执业证书信息:鄂242121322586

五、评审小组成员 吴昊,唐花荣,陈辉

六、评审信息 1、评审时间:2026-10-26 2、评审地点:丹江口市车站路明珠新天地三楼

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湖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鄂建文〔2023〕35 号)规定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计取 2、收费金额:0.8(万元)

八、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各有关当事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列明事实,并依法举证),逾期将不再受理。若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丹江口市右岸北京路73号 联系方式:0719-521990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丹江口市车站路明珠新天地三楼 联系方式:0719-523410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女士 电话:0719-5234109 相关下载院护坡加固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pdf中小企业声明函.pdf相关合同院护坡加固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DHDJKC-2026-10-01采购人: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采购代理机构: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二六年十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三章采购需求第四章评审办法第五章合同书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格式仅供参考)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委托就院护坡加固项目组织竞争性磋商,欢迎国内有兴趣的潜在供应商(以下简称申请人)参与投标。

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DHDJKC-2026-10-012、采购计划备案号:420000-2026-105073、项目名称:院护坡加固项目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5、预算金额:54.00(万元)6、最高限价:54.00(万元)7、采购需求:完成院护坡加固项目工程,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8、工期:1个月。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11、本项目(是/否)接受合同分包:否12、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13、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类型为:中小微企业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磋商采购活动。4、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政府采购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策、优先采购环保产品政策、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等详见磋商文件。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2)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3)拟派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4)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均应具有相应岗位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安全员须具备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C证)。

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6年10月15日至2026年10月21日,每天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2、地点: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丹江口市车站路明珠新天地三楼)3、方式:现场获取,供应商报名时携带下列资料:法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持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清晰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套,逾期不予受理。

四、响应文件提交1、开始时间:2026年10月26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2、截止时间:2026年10月26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3、地点: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丹江口市车站路明珠新天地三楼)

五、开启1、时间:2026年10月26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2、地点: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丹江口市车站路明珠新天地三楼)

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地址:湖北省丹江口市北京路73号联系方式:0719-5219909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丹江口市车站路明珠新天地三楼联系方式:0719-5234109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刘女士联系人电话:15098071520第二章磋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下面所列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1采购人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2采购代理机构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3项目预算54万元4最高限价54万元5项目属性工程6磋商文件的澄清提疑方式及截止时间(1)同本项目磋商文件发售截止时间(如有)(磋商截止日期前5日),不足5日的,顺延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由供应商代表以书面形式递交至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磋商文件的修改截止时间(1)磋商文件发售截止时间后24小时内。(2)由代理机构以邮件形式发送至供应商报名时填写的邮箱中,并进行电话确认。7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8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90日历天9工期1个月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10签字或盖章要求1、凡是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公章处必需响应。2、资格审查资料及各类证件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11磋商响应文件份数响应文件纸质版: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均应密封提交。12装订要求刷胶装订,不得出现活页、漏页。13磋商响应文件送达地点及递交截止时间时间:2026年10月26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丹江口市车站路明珠新天地三楼。14磋商小组人数3人15推荐成交候选人成交候选人数量3家(按综合得分由高至低排名)。16磋商代理服务费根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1、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2、支付标准:按照《湖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鄂建文〔2023〕35号)规定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计取,其中单标段或单次招标不足8000元的,按8000元收费;3、支付时间: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4、支付方式:现金或转账。17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以下简称“政采贷”)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在获得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即可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渠道和方式:为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力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若有融资需求,在获得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后,即可登丹江口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http://183.92.78.131:9999/)向开展“政采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17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贷”业务的中国建设银行丹江口市支行、湖北银行丹江口市支行、中国邮政银行丹江口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支行四家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具体要求及操作步骤详见丹江口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首页鄂财采发[2020]5号文、丹江口市政府采购融资平台供应商操作手册,下载相关文件。金融机构联系方式:中国建设银行丹江口市支行王昱剑13508672811;湖北银行丹江口市支行刘帅18772957357;中国邮政银行丹江口市支行姚蕾1597190982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支行吴巩琰18540516917。18支持中小企业政策1、本项目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编制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标准,本采购项属于“建筑业”。说明

一、总则1.适用法律及范围1.1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中所述的项目的采购。2.定义2.1“采购人”:本次磋商的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2“监管部门”:本次磋商的监管部门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3“采购代理机构”: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4“供应商”是指获取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5“磋商供应商”是指(1)符合本磋商文件《第一章第二条申请人资格要求》的相应条件;(2)通过竞争性磋商采购评定办法中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核的供应商。2.6“成交供应商”是指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采购人授予合同的供应商。3.工程、货物及服务3.1“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3.2“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3.3“服务”是指除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和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4.磋商费用4.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4.2成交服务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保密5.1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及有关工作人员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它无关的人员透露。6.政府采购相关政策6.1除非“须知前附表”中有特殊规定,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服务应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6.2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本项目供应商如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中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可按照“须知前附表”中相关规定,对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规定,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则该产品必须在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如下网站公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