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宝顶山摩崖造像安防升级改造项目设计服务(DZQ26C00116)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采购人:重庆市大足石刻研究院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宝顶山摩崖造像安防升级改造项目设计服务(DZQ26C00116)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 2026年10月26日

一、项目号: DZQ26C00116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二、项目名称: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宝顶山摩崖造像安防升级改造项目设计服务

三、中标(成交)信息: 包号:1供应商名称:重庆银桥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地址:重庆市重庆市沙坪坝区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12号C-9-1中标(成交)金额: 789,0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包号:1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采购品目 采购文件要求范围 详见采购文件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历天内完成方案设计并通过采购人初审;60 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并满足报批要求;90 日历天内完成全套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预算编制。 设计文件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达到相应设计深度

五、评审专家名单 包1:邢烁,陈钦浩,叶利(采购方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代理服务费总计:12300.0元

七、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及报价表 包号:1供应商名称报价总得分技术总得分商务总得分合计排序 重庆银桥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6.34 54.33 30 90.67 1 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10 45.33 30 85.33 2 中京方正(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9.09 48.67 26 83.76 3 注:商务总得分中包含有政策分数(如有)

八、公告期限 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采购人:重庆市大足石刻研究院采购经办人:胡登耀采购人电话:13617601168采购人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北山路7号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代理机构:重庆耀顺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机构经办人:陈实代理机构电话:15823891998代理机构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社区办公楼四楼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陈实项目联系人电话:15823891998

十

一、附件 免责声明: 本页面提供的内容是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银桥工程设计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采购需求: 包号:1 包内容:采购品目 最高限价:789000 数量:1 单位: 服务要求:

五、其他资料(一)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大足石刻研究院(单位名称)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宝顶山摩崖造像安防升级改造项目设计服务(项目名称)采购活动,符合政策要求的相关中小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宝顶山摩崖造像安防升级改造项目设计服务(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重庆银桥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98人,营业收入为3533.15万元,资产总额为3776.49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重庆银桥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日期:2026年10月23日填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中小企业应当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3.行业类别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属行业时,应与招标文件明确的行业类别一致。4.本声明函“企业名称(盖章)”处为供应商盖章。注:各行业划型标准(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