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本级 | 海洋服务
一、合同编号:11N00251861220264001
二、合同名称:飞云江-温州湾(飞云江段)构建“山海贯通一体保护治理体系”创新试点实施路径调查合同
三、项目编号:330300261770010000020-浙恒杰招字【2026】040号
四、项目名称:飞云江-温州湾(飞云江段)构建“山海贯通一体保护治理体系”创新试点实施路径调查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地址:学院中路237号联系方式:0577-88368569供应商(乙方):生态环境部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地址:上海上海市虹口区联系方式:021-20221206,15822699891
六、合同主体信息1.主要标的信息:主要标的名称:飞云江-温州湾(飞云江段)构建“山海贯通一体保护治理体系”创新试点实施路径调查数量:1.00单价(元):795000.00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详见采购文件服务要求:详见采购文件服务时间:详见采购文件服务标准:详见采购文件2.合同金额(元):795000.00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10月22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10月2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附件信息:合同-飞云江-温州湾(飞云江段)构建“山海贯通一体保护治理体系”创新试点实施路径调查.pdf合同-飞云江-温州湾(飞云江段)构建“山海贯通一体保护治理体系”创新试点实施路径调查.pdf政府采购服务合同项目名称:《飞云江-温州湾(飞云江段)构建“山海贯通一体保护治理体系”创新试点实施路径调查》项目地点:浙江省温州市合同编号:WZSTHT-2026-056采购单位: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成交供应商:生态环境部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联合体)-签订日期:2026年/0月22日第1页共8页合同版本委托方: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生态环境部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乙方1)、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乙方2)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对飞云江-温州湾(飞云江段)构建“山海贯通一体保护治理体系”创新试点实施路径调查在国内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经评审确定生态环境部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组成的联合体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各自的职责,高效优质地完成本项目的各项工作任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共同协商一致,现签订合同如下。第一条本合同的组成:(1)合同主要条款(2)联合协议第二条合同总价及付款方式1、合同总价:柒拾玖万伍仟元整(小写795000元),包括所需的人工费、调查费、监测分析费、成果编制费、交通费(含车辆、船舶)、食宿费、各阶段文稿资料费、履约验收费用、经营管理费、利润、税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等全部费用,实行固定费用总包干。2、付款方式:乙方1作为联合体牵头人统一收入甲方经费。第一笔:合同生效具备实施条件且乙方开具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1支付合同款的25%,即壹拾玖万捌仟柒佰伍拾元整(小写¥198750元);第二笔:2026年11月底前乙方提交调查报告初稿并开具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1支付本项目2026年预算剩余金额,即壹拾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小写¥101250元);第三笔:成果报告通过评审验收并开具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1合同价的剩余合同款,即肆拾玖万伍仟元整(小写¥495000元)。注:以上款项支付均以财政资金到位为前提。乙方1户名: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账号:100123200920021408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大柏树支行3、合同款由甲方以转账方式汇入乙方1(联合体牵头人)以下银行账户,乙方1根据联合体内部约定金额向乙方2转付。乙方1收到第一笔和第二笔合同款,合计叁拾万元整(小写¥300000元)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2(联合体参与方)人民币拾贰万元整(小写¥120000元);乙方1收到合同尾款肆拾玖万伍仟元整(小写¥495000元)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2人民币拾玖万捌仟元整(小写¥198000元)第2页共8页第三条合同服务内容及要求1、项目范围:飞云江-温州湾(飞云江段)2、项目内容:1、开展飞云江流域-温州湾试点工作方案编制基础调研和必要性论证;2、飞云江-温州湾流域-海湾系统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生态环境核心问题识别:3、飞云江-温州湾氮素、新污染物等污染物调查分析;4、飞云江流域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体制机制问题识别:5、创新治理举措梳理及编制试点实施路径调查报告;6、系统凝练具有创新性、系统性与可复制性的“飞云江模式”。3、成果交付:(1)梳理形成《飞云江-温州湾(飞云江段)“山海贯通一体保护治理体系”生态环境和体制机制问题清单》,2026年11月底提交至温州市生态环境局;(2)2026年11月底前编制提交《飞云江-温州湾(飞云江段)构建“山海贯通一体保护治理体系”创新试点实施路径调查报告》初稿,2027年6月底前完成专家评审验收并提交最终稿。(3)开展飞云江-温州湾“从山顶到海洋”保护治理大格局的成果凝练与总结工作,系统梳理治理经验与典型做法,同步推进相关宣传报道与政策解读。依托相关会议平台加强成果展示与交流,并将成果报送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形成材料汇编与工作总结,2027年6月底前报送至温州市生态环境局。4、成果验收方式及质量要求:按照《温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办法》规定执行5、其他要求: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第四条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全面、高效、优质的履行合同规定的要求(包括招标文件的要求及履约过程中甲方交代的事项)以及乙方承诺的义务(包括投标文件的承诺),有权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决策、控制、实施等环节实行全面管理,协调和监督项目生产工作开展,进行中间检查,组织成果评审,有权对发现的问题要求乙方限期予以整改。2、甲方有权对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及其投标承诺的行为,或者在甲方要求的限期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行为进行违约处罚,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3、甲方有权审查乙方编制的技术文件,检查乙方项目组的组成和人员到位情况、人员稳定情况。如因人力、能力不足致使项目工作不能按计划完成时,甲方有权要求其增加或调整相应的技术人员。4、甲方有权对乙方不胜任项目工作的人员发出撤换的指令,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进度延期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将乙方经整改后仍不能胜任的部分工作另行指定其它单位完成,费用从原合同服务费中开支。5、检查乙方是否按进度计划及要求开展工作,是否落实了进度控制的各项措施,未达到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6、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7、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但如出现乙方应支付违约金的情况,双方一致同意应在乙方支付违约金第3页共8页后,甲方再支付相应合同款。8、本合同的项目预算由政府拨款,如因政策影响,拨款未能及时到位致使合同款项延期支付,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而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有权单方终止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9、甲方负责组织评审和确认成果及重大技术方案,甲方接到乙方交付的各阶段性技术成果后,应及时组织评审,并将评审意见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10、甲方需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开展相关工作,协助乙方解决问题、使之顺利开展工作。11、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因甲方原因提出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完成的有效(即已为甲方认可接收)工作成果支付相应的费用。12、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二)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领取项目合同款。2、根据项目生产需要,在合同规定的由甲方提供的资料范围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资料。3、乙方应在承包范围内全面、高效、优质的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要求(包括招标文件的要求及履约过程中甲方交代的事项)以及乙方承诺的义务(包括投标文件的承诺),应接受甲方的管理、监督、检查及指导,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及时的纠正并向甲方进行通报。4、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完成各阶段成果审查工作,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服务,有义务满足甲方提出的合理的工作要求。5、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开展工作,合同实施方案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再予以实施。如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计划或方案变更情况时,应及时向甲方提出,并在征得甲方的同意后方可实施。6、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组人员,非必要不允许更换,若确实需要更换的必须经甲方认可,更换后的人员专业素质、技术能力及经验等不能低于原人员水平。如甲方对项目组人员技术能力或服务态度不满意的,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及时更换。7、乙方必须对本项目涉及到的资料及成果承担安全、保密责任,保密期限为长期。8、甲方不承担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其责任引起的一切事故、法律纠纷和经济责任,乙方须自行负责并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第三方发生的所有事故、法律纠纷及一切费用。9、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若有违反,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如因上述原因造成合同实施风险,甲方有权单方终止,且不负任何赔偿责任。10、本项目不得转包或擅自分包,否则甲方有权否决或终止合同或扣除违约金,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11、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履行合同的,乙方应当就合同主体部分和分包部分第4页共8页向甲方负责,分包单位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12、乙方因工作切实需要,允许购买部分监测数据,购买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13、乙方工作人员在项目履行过程中的安全作业及相关责任、赔偿等由乙方全权负责和承担,乙方应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避免在工作中出现人身与财产的意外损害。14、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完成项目履约验收工作,并承担履约验收产生的所有费用。15、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16、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五条项目验收1、本项目将于2027年6月30日前组织验收。合同履约达到验收条件时,乙方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并同时提交验收所需完备的文档资料。甲方将根据《温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办法》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等约定的服务要求和标准组织专家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立即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由甲方重新组织验收。2、履约验收产生的会务组织、专家劳务报酬等相关验收费用支出,由乙方负责承担。第六条知识产权保证、归属1、本项目形成的技术成果所有知识产权及衍生相关权益均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成果以自己的名义发表或进行学术、技术交流、经营等其他活动,不得擅自将技术成果提供给第三方。2、乙方保证最终提供给甲方的技术成果不得包含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引起任何第三方基于该产品知识产权的指控。乙方使用他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时,所涉及到的费用及产生的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如若发生侵权事件,其侵权责任与甲方无关,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侵权造成的所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支付,保证不损害甲方的利益。3、如第三方指控乙方提供给甲方的项目成果侵犯该方相关知识产权,乙方将自费就上述指控为甲方辩护,并支付诉讼或经甲方同意的和解中甲方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害赔偿金、损失和律师费。4、本合同条款的规定不因本合同的到期而失效。乙方如违反上述知识产权条款要求,应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