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12NMB180600620261601
二、合同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森林防火阻隔系统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重)合同
三、项目编号:LZZC2026-C3-990649-QJZX
四、项目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森林防火阻隔系统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重)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柳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地 址:三中路66号市委大院1号楼5楼 联系方式:13977250260 供应商(乙方):广西恒森林业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 联系方式:13557728140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森林防火阻隔系统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重) 数量:1.00 单价(元):60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森林防火阻隔系统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服务采购(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详见采购需求)服务要求:详见采购需求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且采购人提供相应的基础资料后,15日内完成报告编制并完成所有报批资料的收集、整理、组卷工作,协助采购人送至对应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直至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之日止。服务标准:符合现行国家相关的规范规程要求和法律法规标准 2.合同金额(元):60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10月2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10月2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附件信息:政府采购合同书.pdf政府采购合同书项目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森林防火阻隔系统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重)项目编号:LZZC2026-C3-990649-QJZX甲方甲柳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乙方:广西恒森林业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地点:柳州市签订日期:207年10月日合同文本合同编号:12NMB180600620261601采购人(甲方):柳州市林业和园林局电话:0772-2809256传真:电子信箱:供应商(乙方):广西恒森林业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柳州市荣新路28号国泰花苑8栋2-1法定代表人:余金养项目联系人:余金养通讯地址:柳州市荣新路28号国泰花苑8栋2-1电话:0772-8818176传真电子信箱:397958140@qq.com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森林防火阻隔系统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重)项目进行技术服务,并支付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第一条:乙方进行技术咨询的内容、要求和方式1.1服务内容: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森林防火阻隔系统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服务1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柳州市森林防火阻隔系统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并提交相关成果文件。1.2成果要求:1.2.1成果内容(1)《柳州市森林防火阻隔系统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纸质版一式捌份,电子版一份。(2)《使用林地申请表》及相关报批材料,并协助甲方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1.2.2编制规范乙方在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遵循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法规、规程规范与技术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5)《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6)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7)《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十四五”规划》(2023年修订)(8)其他相关规定1.2.3质量要求(1)报告编制应科学、客观、公正,采用的技术方法应符合有关技术规程和标准。(2)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拟使用林地及其林木的现状。(3)报告应全面评价占用林地对环境和林业发展的综合影响,特别对涉及重点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的保护,对项目区域森林资源的影响,以及对环境和林业发展的影响进行客观分析和评价。(4)图纸和文本应做到清晰、完整、表达准确,同类图纸规格应统一,成果须充分表达要求的内容和深度。(5)成果资料应完整、真实准确、清晰有据,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满足林业部门审批需求。(6)所有成果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规范标准。第二条乙方应当按照下列进度要求进行本合同项目约定服务:合同签订且甲方提供相应的基础资料后,15日内完成报告编制并完成所有报批资料的收集、整理、组卷工作,协助甲方送至对应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直至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之日止。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3.1提供技术资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提供项目批复文件及用地红线等。3.2提供工作条件:在乙方外业调查期间,协调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协助乙方调查和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如有必要,委派熟悉有关情况的人员陪同。甲方提供上述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技术资料自合同生效后3天内以电子邮件或文字资料形式提供,工作条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提供。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4.1技术服务报酬总额为: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4.2报酬总额为完成合同项内工作及规定职责所需的费用。本合同总价为固定含税包干价,包含项目全部外业勘查、报告编制、图纸绘制、专家评审、会务交通、差旅、资料打印装订、报批整改、税费、售后服务等一切完成本项目采购需求所需全部费用,合同履行期间不因政策、物价、人工、林地范围微调等任何因素调整总价。乙方负责项目全流程外业勘查、林地矢量图制作、现场复核、专家评审参会答疑、林业主管部门驳回后的无偿修改、补充全部报批资料,所有印刷、装订、电子刻录、交通、差旅、专家会务费用均包含在合同总价内,甲方无需额外付费。4.3技术服务报酬由甲方分三次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1)合同签订后,甲方收到支付申请15天内向市财政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按财政拨款流程支付中标总金额30%作为预付款;(2)提交合格的成果文件并协助甲方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甲方收到支付申请15天内向市财政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其按财政拨款流程支付中标总金额60%;(3)项目完工后,甲方收到支付申请15天内向市财政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其按财政拨款流程支付中标总金额的10%。(4)乙方向甲方提交支付申请时,须开具等额合规增值税发票。乙方须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服务发票,发票信息、收款账户与合同主体一致:若发票虚假、信息不符,甲方有权顺延付款,乙方承担全部税务及法律责任。具体付款时间以财政系统实际审批拨付时间为准,因财政部门预算、审批流程延迟导致付款滞后,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荣军路分理处,账号:20115001040006546。第五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属双方知识产权范围内的技术资料。2.涉密人员范围:本项目所有参加人员和接触本项目成果人员。3.保密期限:5年。4.泄密责任:因泄密一方造成对方损失的,泄密方要承担相应的赔偿。第六条:成果文件要求6.1乙方提交成果文件的形式:提交成果文件电子版1份,纸质版成果8套。6.2成果文件的编制标准:详见1.2.2编制规范6.3成果文件的质量标准:详见1.2.3质量要求6.4乙方完成报告初稿后提交甲方,甲方出具书面修改意见的,乙方3日内完成修改,全套报批材料组卷完成后提交甲方初验:乙方协助甲方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甲方组织验收小组开展总验收,对照磋商文件、合同、林业审批要求核查全部成果;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出具书面整改通知书,乙方3日内无偿完成全部整改并重新提交,逾期未整改,按合同总价每日万分之一计违约金:两次整改仍不合格,甲方解除合同,乙方退还全部已收款项;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仅交付报告未完成报批取证,视为乙方履约未完成,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尾款。第七条双方责任7.1甲方责任7.1.1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乙方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交付编制成果文件时间顺延;7.1.2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工作的,可以解除合同;已开始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项目技术服务报酬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项目技术服务报酬的全部支付。7.1.3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应付未付金额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且乙方提交编制成果文件的时间顺延。7.1.4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编制文件时,须征得乙方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编制周期,且甲方应支付赶工费。7.2乙方责任7.2.1乙方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编制和要求,按本合同第二条、第七条约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编制的成果文件(出现7.1.1、7.1.3规定有关交付编制成果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编制成果文件的质量负责。7.2.2乙方提交的成果文件应满足合同约定的要求。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不能满足合同的要求,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免费完成对成果文件的修改。如乙方拒不修改的或逾期超过15日未完成修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支付应付的一切费用,已支付的费用由乙方退回,因此造成的其他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7.2.3由于乙方原因,延误了编制成果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服务费的万分之五。7.2.4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退回甲方所有已支付费用。7.3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需承担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含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维权费用),因一方违约导致守约方通过采取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此支付的全部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交通费以及守约方为维权聘请律师所支付的合理律师费。第八条知识产权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本项目全部外业调查原始数据、矢量图纸、可研报告、报批资料、电子档案等全部成果知识产权、著作权、使用权永久归甲方所有。乙方仅为本项目编制使用,合同履约完毕后不得将项目林地数据、报告内容用于其他项目、学术发表、商业宣传;未经甲方书面许可对外泄露、复用成果,乙方按合同总价3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乙方保证全部成果原创、无知识产权纠纷,若引发第三方索赔、行政查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诉讼、维权费用,同时甲方可扣除全部尾款。第九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曾优利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余金养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发生不可抗力:乙方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须退还全部已收取款项,并支付合同总价20%违约金:(1)乙方报告编制逾期超15日历天;(2)乙方成果两次整改仍无法满足林业审批要求(3)乙方擅自转包、分包项目:(4)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更换项目负责人及核心技术人员;(5)乙方泄露甲方涉密林地资料、项目数据;(6)乙方提供虚假业绩、人员证书参与投标或履约。第十一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方式处理:向甲方所在的地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