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8日,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领取了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我辖区食品经营单位新城区瑾华生鲜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样品名称:胡萝卜;类型:食用农产品;规格型号:散装称重,抽样日期:2026-7-27;购进日期:2026-7-26;抽样基数:3.876kg;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标准指标:≤0.2,实测值:0.33;检验机构:内蒙古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报告编号:No:AEG729002AEF605278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2026年7月26日,当事人从高碑店家盛水果批发部购进了26.8公斤胡萝卜,每公斤进价1.2元,每公斤售价1.76元。截止检查时同批次胡萝卜已全部售出。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单后,主动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程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的胡萝卜噻虫胺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9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