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3日,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领取了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路易精普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我辖区食品经营单位新城区鲁盼盼豆制品粉条批发部经营重金属含量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样品名称:粉条;类型:食用农产品;规格型号:袋,抽样日期:2026-7-21;购进日期:2026-7-20;抽样基数:2.5kg;检验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标准指标:≤200,实测值:268;检验机构:内蒙古路易精普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报告编号:No:LYJP-SP-26-30109,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经查,2026年7月20日,当事人从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汇德诚粉条加工厂购进了7大包粉条(生产日期:2026年7月20日,净含量:1000g),购进价格为每大包20元,共计140元,每大包中有10小包(共70小包),当事人以小包形式售卖,每小包进价2元,售价2.5元。截止检查时同批次粉条已全部售出。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单后,主动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程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的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中有下列行为:(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经营重金属含量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重金属含量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9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