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县教育和体育局本级聊城市东阿县教育和体育局东阿县“星动胶城”体育公园项目(一期)采购合同公示

一、合同编号:SDGP371524000202602000090A_001

二、合同名称:聊城市东阿县教育和体育局东阿县“星动胶城”体育公园项目(一期)

三、采购项目编码:SDGP371524000202602000090

四、采购项目名称:聊城市东阿县教育和体育局东阿县“星动胶城”体育公园项目(一期)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东阿县教育和体育局本级地址:东阿县曙光街联系方式:13181072753供应商(乙方):山东景明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鱼山路东阳光路南党群服务中心109室联系方式:17663522036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 主要标的单价(万元) 合同金额(万元) 其他建筑工程 详见投标文件1430.565966430.565966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10-20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10-20

九、其他补充事宜:聊城市东阿县教育和体育局东阿县“星动胶城”体育公园项目(一期)合同(2)(1).pdf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聊城市东阿县教育和体育局东阿县“星动胶城”体育公园项目(一期)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法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法权利义务。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东阿县教育和体育局承包人(全称):山东景明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聊城市东阿县教育和体育局东阿县“星动胶城”体育公园项目(一期)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聊城市东阿县教育和体育局东阿县“星动胶城”体育公园项目(一期)2.工程地点:东阿县实验中学、第三实验小学;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5.工程内容:对东阿县实验中学、第三实验小学运动场进行改造和提升,改造提升田径场、足球场、篮球场等场地,实现学校运动场对外开放。6.工程承包范围: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招标人有变更施工范围的权利)。中标人须严格按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人要求进行施工,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施工范围及内容。注:发包人有变更施工范围的权力,承包人一旦中标须严格按施工图纸、招标清单及发包人要求进行施工,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施工范围及内容。

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以甲方开工令时间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9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合格,达到国家和有关部门相关验收标准和规范要求。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肆佰叁拾万零伍仟陆佰伍拾玖元陆角陆分(¥4305659.66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贰拾壹万零伍佰贰拾玖元伍角壹分(¥210529.51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有效变更签证。

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赵文婧。

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承包人承诺;(9)本合同实施过程中,由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备忘录等补充性文件,一方向另一方签发的承诺书、保证书等文件;(10)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6年1月20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东阿县教育和体育局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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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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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

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八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三份,承包人执三份,监督部门执一份,招标代理机构执一份。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组织机构代码:(签字或盖章)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3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或者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