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公告内容: 乌苏分局2026年机关及工程区事务管理项目(办公楼电路改造)项目成交合同公告.pdf乌苏分局2026年机关及工程区事务管理项目(办公楼电路改造)项目成交合同公告(招标编号:HYHHF2026-046ZC)
一、内容:具体内容详见乌苏分局2026年机关及工程区事务管理项目(办公楼电路改造)项目成交合同。
二、监督部门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乌苏分局。
三、联系方式招标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乌苏分局地址:乌苏市孔雀河路062号联系人:邓兰电话:15299326655电子邮件:招标代理机构:胡杨河恒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新疆胡杨河市130团惠远南街581幢543-2号联系人:郭庆电话:18699231868电子邮件:1大大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GF--2026-001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局乌苏分局2026年机关及工程区事务管理项目(办公楼电路改造)项目施工合同发包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乌苏分局承包人:新疆金胡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双方结合本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乌苏分局2026年机关及工程区事务管理项目(办公楼电路改造)项目2、工程地点:乌苏市孔雀河路062号3、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办公楼内部0.4kv低压电气改造,包含电缆、配管、桥架、配电箱、灯具插座、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等电位、防火封堵、送配电调试:吊顶拆除、建筑垃圾外运、走廊及卫生间吊顶恢复:脚手架搭拆及全部措施项且。4、承包方式:按第(1)条执行。(1)包工包料:(2)发包人供应部分材料:(3)清包工
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9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10月3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45天
三、质量标准:合格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和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势: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贰拾柒万陆仟元整小写:276000元。其中不含税价大写:贰拾伍万叁仟贰佰壹拾壹元整(小写)253211.00:税额大写:贰万贰仟柒佰捌拾玖元整(小写)22789.00元。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1)单价合同:(2)总价合同:3、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李宗明。
五、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六、发包人责任:1、负责办理好承包人进场前的一切手续。施工期间若有需要发包人出面协调的事情,均由发包人负责协调。12、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水通、动力通(电力)、通讯通、路通、道路场地平整等,确保施工顺利进展并保证施工期间的正常运行。3、依照合同签订日期及方式支付工程款,支付工程款时必须取得承包人提供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按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同期同类税率为准)方可支付工程款,工程款必须汇入合同约定账户内。如果私自把工程款付给个人或不索要发票,发生的工程质量及经济纠纷和任何责任都由发包人自行承担后果,与承包单位没有任何关系,合同自行作废。4、每项工序开工之前,发包人应提出明确的施工要求。5、包工包料工程要求承包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的建筑材料,并按规范要求检查监督承包人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工程量与工程款的审核等。
七、承包人责任1、必须按照合同图纸和签证联系单要求施工。保质保量完成建设工程。2、按照有关工程施工标准和规范,保证合格的施工质量,进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3、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上级领导及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4、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八、工期延误对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推迟,经发包人代表签证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因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变化或者设计变更造成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的。4、因不可抗拒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等客观因素无法施工:5、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但经发包人同意顺延工期的情况。
九、工程造价、付款方式1、工程造价:依照合同的约定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及发包人签证单进行结算:合同单价中没有的项目,参照相近项目市场询价或双方协议价联系单进行结算:因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予以调整:因工程量清单造成错误应予以调整。2、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价的60%预付款: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出具结算价的3%质保金保函,保函时间一年。工程结算款以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造价评审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定案书确定的金额作为最终的应付款。发包人必须把工程款支付到合同约定的账户内。本合同约定价格为增值税(含税价),含税价格因国家的税率变化而变化,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的税率调整,则价税合计的价格应相应调整,以开具发票的时间为准。工程完工后承包方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及发包方签证单进行结算,材料、人工依据发包方签证的市场价为准,按最终甲方委托第三方审定的结算价为准。
十、工伤事故:由甲方原因造成的由甲方负责,由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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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验收2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原件工程竣工资料和报告(3份),发包人应在7天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办理工程接收证书的手续。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十二违约责任1、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及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则按应付款的1%每天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2、工程竣工验收后28天内发包人无正当理由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利息支付给承包人并承担违约责任。3、因承包人逾期未完工交付使用,则每天按合同价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无法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施工任务,致使发包人受到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损失,并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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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责任由发包人负责,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责任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必须为其在施工现场的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或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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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6年9月日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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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同终止双方履行完合同中约定的全部义务,本合同即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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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争议或纠纷处理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无法解决的提交项目所在地法院裁决。本合同若有补充协议的,则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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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合同生效、合同份数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柒份,甲方伍份、乙方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有尔自区及山东加国有管理局与苏分月(公章)承包人:新疆金胡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2l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1(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50000MB1694411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2564380408C地址:塔城地区乌苏市孔雀河路62号地址: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南苑办事处塔城南路314号院邮政编码:833000邮政编码:833000电话:0992-8502992电话:0992-8816666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乌苏支行开户银行:新疆乌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营业部银行账号:3007050109200186514银行账号:829310012010111760517日期:2026年9月么日日期:年1月日3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乌苏分局承包人(全称):新疆金胡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乌苏分局2026年机关及工程区事务管理项目(办公楼电路改造)项目(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电气管线、配电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电气管线、配电设备安装和吊顶装修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吊顶装修工程为1年:2.电气管线、配电设备安装为1年;3.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4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维自治区天山系国有林管理局乌苏分局承包人(公章):新疆金胡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塔城地区乌苏市孔雀河路62号地址: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南苑办事处塔城南路314号院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0992-8502992电话:0992-8816666传真传真:1开户银行:虫国工商银行乌苏支行开户银行:新疆乌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营业部账号:3007050109200186514账号:829310012010111760517邮政编码:833000邮政编码:833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