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12N00809571020261402

二、合同名称:都安县东庙乡东庙村小型水利修复以工代赈项目(一期)合同

三、项目编号:HCZC2026-C2-280078-ZXXM

四、项目名称:都安县东庙乡东庙村小型水利修复以工代赈项目(一期)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都安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地 址: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巴谭社区城北新区 联系方式:0778-5224288 供应商(乙方):广西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南宁市马山县白山镇镇北东一巷21号鹏城·东方名都1号楼16号商铺 联系方式:18178880198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都安县东庙乡东庙村小型水利修复以工代赈项目(一期) 数量:1.00 单价(元):2184244.18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修复护岸0.949公里(平均高度3米)及其附属建筑物;新建排水渠0.032公里;硬化道路0.067公里(宽1.5米)等,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具体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施工工期:120日历天项目经理:韦玉伟执业证书信息:桂245151652679 2.合同金额(元):2184244.18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建设地点:都安县东庙乡东庙村,施工工期:120日历天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10月2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10月2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附件信息:施工合同--都安县东庙乡东庙村小型水利修复以工代赈项目(一期).pdf都安县东庙乡东庙村小型水利修复以工代赈项目(一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都安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1.1.2.3承包人:广西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2.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项目经理:韦玉伟、桂1245151652679、桂水安B20200000258;技术负责人:徐玉梅、GX22023030027:安全员:1韦展、桂水安C20210000805(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的姓名、身份证号号码,项目负责人执业证书号码以及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码)。1.1.2.5分包人:1.1.2.6监理人:1.1.4.5缺陷责任期:丛本合同项目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开始计算,时间为12个月。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进入合同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合同谈判备忘录);(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含附加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投标文件其他内容;(10)其他合同文件。1.7联络1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都安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发包人负责协调项目当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办理工地范围内的相关手续和协调工作,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和期限在签订协议书时商定。2.3.3发包人应在开工前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但发包人对承包人在使用上述资料时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不承担责任。发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并协助解决对承包人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按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其他义务(一)办理有关保险。按照《建筑法》规定,必须在工程开工前,为参加本合同工程现场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参加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施工人员(含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险期限自投保之日(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时止,时间上涵盖施工全过程的任一时段。按照《建筑法》规定,鼓励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二)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确保农民工工资无拖欠。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三)工程施工的义务和责任(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场地内部的水、电等施工管、线路的铺、架设及其费用,并按2供电部门规定向供电部门(或发包人)缴纳水、电费。发包人提供的接电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另外,施工通讯及设施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2)除民房外,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拆除、清理已征用土地上的杂物、灌木、树木、树根、杂草等。(3)承包人应充分理解有一些设施(如施工道路、桥梁)可能会有其它人和单位使用通行,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干扰时,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服从监理人的决定。(4)承包人应为监理人、发包人现场代表对施工现场的检查监督提供必要的配合,并对这种配合对施工的影响应有充分的考虑。5)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清理施工现场直至监理人、发包人满意为止。(6)对上述(1)~(5)项工作,费用已包括在有关单价和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7)经过公路、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环保、环卫等部门规定执行。施工车辆的营运手续办理、清洗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车辆超载、带泥或洒漏造成的道路损坏、环境污染等,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8)承包人必须文明、安全施工,在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责任事故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概由承包人承担。(9)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做好安全文明宣传、监督检查宣传等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①按时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单位工程的施工方案。2每月25日向监理人提交当月工程进度报表及下月进度计划。3)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④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降尘管理等手续: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降尘管理规定,如有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完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有义务对施工场地周围管线(含地上及地下)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进行探明并负责保护。⑦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城建卫生有关规定执行,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⑧承包人承担施工场地、水电及运输通道的修建和维护、清场等费用。(11)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①凡属于需要承包人交付给其他承包人的工作面以及与其他承包人交叉作业的工作面,承包人必须服从监理人的决定,按规定的完工日期完成并将清理好的工作面移交给发包人,并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清理施工现场。并在工程完工后6个月内完②3成并提交工程竣工资料和工程结算资料。承包人逾期提交,发包人将对承包人的拖延行为视为违约,并按1000元/天计算违约金,违约金从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与各项逾期完工违约金合计不超过合同价格的5%。(12)其他未尽事宜待签订施工合同时双方再协商。(四)鼓励承包人根据工程建设实际,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加工程建设。(五)执行自治区关于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采用的模板、支撑及脚手架以钢模板、钢支撑为主,不使用松木及其包装材料。木质模板及仿材尽量就地采购,避免长途转运。4.2履约担保4.2.1本工程履约担保采取可以银行保函、银行转账、工程担保或保证保险等形式【备注:严禁要求中标人以现金方式提交保证金的行为】不计利息,按中标合同金额的%开具;发包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2.2履约保证金金额:按中标金额的%。4.2.3履约保证金递交方式:电汇、转账、网上银行支付、保函等非现金形式。4.2.4履约保证金退还:履约保证金必须在招标人书面确认项目完成并同意后才能退还,并退还到中标人的基本账户,退还时中标人须提供以下资料:(1)《履约保证金退付审批表》一式四份;(2)履约保证金收据原件;(3)《验收证明》;(4)《合同》复印件;(5)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银行转账底单复印件(加盖公章)。注:开履约保证金收据需要提供的资料:银行转账凭证底单复印件(加盖公章)。备注:(1)履约保证金不足额缴纳的,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额度不足的或者保函有效期低于合同履行期限(即签订采购合同之日起至履行完合同约定的权利及义务之日止)的,不予签订合同。(2)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的,必须为无条件保函,否则不予签订合同。4.3分包4.3.1本项目不允许分包。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转包:(一)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二)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三)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以内部承包合同等形式交由分公司施工,但分公司成立未履行合法手续的;4(四)采取联营合作等形式的承包人,其中一方将应由其实施的全部工程交由联营合作方施工的;(五)全部工程由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实施,劳务作业分包单位计取报酬是除上缴给承包人管理费之外全部工程价款的;(六)承包人未设立现场管理机构的;(七)承包人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者派驻的上述人员中全部不是本单位人员的;(八)承包人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管理费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本款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本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4.3.2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1)工程项目:无。(2)工作内容:无。(3)分包金额限额:无。4.3.10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无。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项目经理姓名:执业资格等级: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项目经理职责:负责项目的施工管理,对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和施工费用以及施工安全进行全面监控。项目经理权限:1)经授权组建项目施工部,提出项目施工部的组织机构,选择、聘用施工部成员,确定施工部人员的职责;2)在授权范围内,按以上项目施工经理职责规定的职责,行使相应的管理权;3)在合同范围内,有权按规定程序使用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相关资源,并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4)主持项目施工部的工作,组织制定项目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5)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协调和处理与项目施工有关的内、外部事项。6)负责工地的文明施工,并对整个项目施工安全全面负责。7)项目施工经理仅限于工程的现场施工管理,但未经承包人盖章同意,不得以承包人名义向外采购材料设备、租用建筑周转材料、雇用劳动力、签订分包合同等从事一切为承包人设立义务或责任的行为。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项目经理一致,并在开工令下发之日起5日内到任,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签发的开工令为准。5项目经理逾期到任的属于承包人违约,每逾期一天,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逾期五天(含五天)的属于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视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