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内部审计服务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MZCZ02-2026322

二、项目名称: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内部审计服务项目

三、成交信息采购包1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成交金额 评审总得分 北京金瑞永大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20号楼1层01层东座 40000.00 99.00 采购包2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成交金额 评审总得分 福州兴德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五四北路159号世界金龙大厦18层C3室-2 80000.00 94.50

四、主要标的信息采购包1(内部审计服务(包1)):服务类(北京金瑞永大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北京金瑞永大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内部审计服务(包1) 详见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 详见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 详见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 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服务过程中若有最新规定则按最新规定执行。 采购包2(内部审计服务(包2)):服务类(福州兴德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福州兴德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服务(包2) 详见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 详见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 详见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 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服务过程中若有最新规定则按最新规定执行。

五、评审专家名单:陈昌惠、邓琦、吴海娜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本项目代理服务费以4500元包干计取。账户名称: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账号:351008010018150009287。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4500.00元。

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1.采购包1:(1)各供应商均通过资格性审查。(2)在符合性审查阶段,福州汇盛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福建广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未提供拟派驻点审计人员的有效证明材料,属“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条款”,其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其余供应商符合性审查均通过。2.采购包2:(1)各供应商均通过资格性审查。(2)在符合性审查阶段,北京金瑞永大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被推荐为采购包1的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该供应商在本合同包视为符合性审查不符合,按照无效响应处理。福建广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未提供拟派驻点审计人员的有效证明材料,属“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条款”,其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其余供应商符合性审查均通过。3.采购包3:(1)各供应商均通过资格性审查。(2)在符合性审查阶段,北京金瑞永大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被推荐为采购包1的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该供应商在本合同包视为符合性审查不符合,按照无效响应处理;福州兴德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被推荐为采购包2的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该供应商在本合同包视为符合性审查不符合,按照无效响应处理。福建广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未提供拟派驻点审计人员的有效证明材料,属“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条款”,其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其余供应商符合性审查均通过。(3)因本采购包有效的响应文件不满足法定要求,本采购包按流标处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地 址: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80号联系方式:林先生 0591-88317559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B区13层 联系方式:谢鹏、游秀敏、郑欣、郑文华、谢绍当 0591-87677863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谢鹏、游秀敏、郑欣、郑文华、谢绍当电 话:0591-87677863采购包1 资格承诺函,中小企业声明函.pdf采购包2 资格承诺函,中小企业声明函.pdf正本福建省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首次)项目名称: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内部审计服务项目项目编号:MZCZ02-2026322采购包:1供应商名称:北京金瑞永大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日期:2026年10月9日附件3-4-1福建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致: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北京金瑞永大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身份证号码):91110105MAC4TW315Q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伟明联系地址和电话: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20号楼1层01层东座、010-82251915我单位(本人)自原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坚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诚信经营,并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本人)具备采购文件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情形。我单位(本人)对本承诺函及所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并已知晓如提供资格承诺函不实,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违法情形。经调杏屋实的,原章接受行政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10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北京金瑞永大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日期:2026年10月10日注:1.我单位(本人)专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含自然人);2.资格承诺的供应商应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按此模板提供承诺函,否则,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11附件7供应商提交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附件7-1-1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有)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单位名称)的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内部审计服务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内部审计服务(包1)(标的名称),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北京金瑞永大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从业人员78人,营业收入为2771.92万元,资产总额为798.47万元1,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北京金瑞永大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日期:2026年10月10日※注意: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供应商须按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填列,多品目项目中须按上表要求逐条填列,否则,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将被判定为无效声明函,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涉及资格的按无效报价处理;涉及价格评审优惠的,不予认定)。2673、供应商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在实际操作中,项目属性为货物且供应商希望获得中小企业政策支持的,应从制造商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对相关制造商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268附件3-4证明材料注:根据采购文件须知前附表1第1项号的“(2)特定资格条件”要求,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的,可提供符合要求的3-4-1资格承诺函,视为满足采购文件的资格要求,供应商根据响应文件格式3-4-1、3-4-2提供其中一种证明材料,若重复提供导致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附件3-4-1福建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致: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福州兴德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身份证号码):91350102MA32G1BA6P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烽联系地址和电话: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五四北路159号世界金龙大厦18层C3室-2,18965011326我单位(本人)自愿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坚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诚信经营,并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本人)具备采购文件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情形。-12-我单位(本人)对本承诺函及所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并已知晓如提供资格承诺函不实,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违法情形。经调查属实的,愿意接受行政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供应商:福州兴德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日期:2026年10月15日注:1.我单位(本人)专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含自然人)2.资格承诺的供应商应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按此模板提供承诺函,否则,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13-其他资格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内部审计服务项目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内部审计服务(包2),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福州兴德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4人,营业收入为378万元,资产总额为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