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SDGP370100000202602001419

二、项目名称:济南职业学院碳足迹综合信息系统项目

三、采购结果采购包1: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中标(成交)金额评审总得分山东知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市槐荫区发祥巷小区一区1号楼917 496,000.00元 97.00

四、主要标的信息采购包1(碳足迹综合信息系统):货物类(山东知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品目号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报价明细内容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位单价(元)1-1应用软件碳足迹综合信息系统碳足迹综合信息系统知链V1.01套496,000.0000

五、评审专家名单:采购人代表: 朱洪强 评审专家: 于晓梅 、 丁福强 、 李明 、 邵光星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中标人在中标后3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代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的标准计取。(不足3000元按3000元计取)代理服务费收费金额:合同包1碳足迹综合信息系统:7440元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

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合同包1(碳足迹综合信息系统):供应商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综合得分山东知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通过97.00山东科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通过91.63济南格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通过85.95山东深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通过84.16无合同包1(碳足迹综合信息系统): 序号 供应商 未中标(成交)原因 1山东科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情形(综合得分较低)2济南格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情形(综合得分较低)3山东深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情形(综合得分较低)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单位信息 名称:济南职业学院地址:济南市历城区旅游路5518号联系方式:0531-88795300 2.采购机构信息 名称:山东颐隆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2308号名士豪庭1号公建1701-1707室联系方式:0531-8698606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丙凯、潘怀胜电话:0531-86986060山东颐隆招标有限公司2026年10月19日相关附件:投标(响应)报价明细表.pdf济南职业学院碳足迹综合信息系统项目(SDGP37010000020260200141920260926001)-文件集.zip附件.zip济南职业学院碳足迹综合信息系统项目(SDGP37010000020260200141920260926001)-文件集.zip投标(响应)报价明细表.pdf附件.zip投标(响应)报价明细表项目编号:SDGP370100000202602001419项目名称:济南职业学院碳足迹综合信息系统项目采购包:碳足迹综合信息系统投标人名称:山东知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碳足迹综合信息系统序号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品牌制造商名称产地最高限价单价数量计量单位响应报价1碳足迹综合信息系统V1.0知链北京知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500,000元496,000.0000元1.0000套496,000元合计:496000元(大写:肆拾玖万陆仟元整)备注:无投标人公章:山东知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日期:2026年10月15日技术偏离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序号货物名称招标文件条款号招标文件规格投标文件规格偏差内容响应程度注:1.供应商须根据所投货物的性能参数、对照招标文件要求在“响应程度”栏填写“无偏离”或“正偏离”或“负偏离”或“不能确定”。2.供应商须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逐条说明所投货物与服务的响应情况,不得照抄,缺项视为负偏离。年月日

三、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供应商提供的货物须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制造。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按格式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材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采购人):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项目编号)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公章):日期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