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名称:瓮安县2026年补充耕地质量县级初鉴验收项目项目编号:GXZC-CG-2026520采购预算:3066510元最高限价:3066510元

二、公示期限(不少于2个工作日)时间:2026年10月18日至 2026年10月20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采购预算确定依据:瓮安县政府采购计划书 [2026]1006号

四、项目联系人(公示期限内,优先反馈给代理机构)1、采购人信息采购单位名称:瓮安县农业农村局项目联系人:龙老师联系电话:187863899112、代理机构代理全称:国兴致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联系人:冯婷、卢德锋、刘艳联系方式:18798709242

五、附件附件信息:2026.10.18-需求公示.docx53.4K瓮安县2026年补充耕地质量县级初鉴验收项目需求公示

一、项目基本信息采购项目编号:GXZC-CG-2026520采购项目名称:瓮安县2026年补充耕地质量县级初鉴验收项目采购预算:3,066,510.00元;最高限价:3,066,510.00元;

二、公示期限(不少于2个工作日)时间:2026年10月18日至2026年10月20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采购预算确定依据:瓮安县政府采购计划书[2026]1006号4、项目联系人(公示期限内,优先反馈给代理机构)1.采购人信息采购人名称:瓮安县农业农村局联系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雍阳街道城北社区北苑星城3栋2-3层项目联系人:龙老师联系电话:187863899112.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全称:国兴致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联系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友山基金大厦24楼2403项目联系人:冯婷、卢德锋、刘艳联系电话:18798709242

一、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是法人的提供2025年度经第三方合法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资信证明出具日期为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至投标日期,附基本开户信息),部分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资信证明出具日期为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至投标日期,附基本开户信息)。【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供应商自行承诺,格式自行拟定】;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6年1月至今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非纳税组织或纳税零申报的投标供应商提供相关佐证证明材料)的证明材料和提供2026年1月至今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新成立不满三个月的投标供应商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书面承诺,如不需缴纳的,需出具有效的证明材料。【提供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文件详见响应文件范本】;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供应商须承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格式文件详见响应文件范本】;(2)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法院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20】421号文件要求,交易系统会自行对失信供应商实施信用联合惩戒。(2)特殊资格要求:供应商具备测绘乙级及以上资质。(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需提供非联合体承诺函】。(4)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具体内容: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须提供监狱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文件详见投标文件范本),本项目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二、采购需求第一节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根据《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办法(试行)》(农建发〔2025〕5号)、《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6〕502号)、《贵州省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技术规范细则(试行)》(黔农发〔2025〕26号)精神,为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机制,结合我县“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工作实际。

二、工作目标2026年预计开展补充耕地质量县级初鉴验收的面积为2833亩(涉及889个图斑)。

三、参照标准及技术规范(一)等级核算参照标准。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按照《耕地质量等级》(GB/T33469)执行;(二)县级初鉴验收细则。综合考虑自然地理条件、区域耕—2—地特点、土壤类型分布、土壤健康状况等因素,严格按照《贵州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细则(试行)》执行;(三)耕地质量初鉴技术规范。《贵州省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技术规范细则(试行)》(黔农发〔2025〕26号)。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新开垦耕地,严重石漠化土地、25度以上陡坡、河湖管理范围及重点林区、国有林场、近5年内林业生态环保项目区、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等区域原则上不作为补充耕地来源。未通过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的补充耕地,不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价。

四、鉴定评价流程及要求(一)鉴定评价流程。1.县级初核。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做好沟通协商,根据补充耕地鉴定验收要求,组织县内鉴定验收人员做好资料移交前的鉴定验收初核工作,提升补充耕地鉴定验收通过率。2.组织验收。初核通过后及时收集补充耕地资料,并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开展实地踏勘、调查、土壤样品采集、检测等,组织开展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出具鉴定意见。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不合格的,直接出具鉴定意见,不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具体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流程见图1图1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流程图资料收集资料审核实地踏勘、调查、采样、检测农业生产符合性合格不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合格鉴定意见(2)鉴定评价要求。1.资料移交。县级自然资源局按照“日常移交为主、年度集中移交为辅”的原则,通过“贵州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管理系统”及时向县级农业农村局提供拟用于落实各类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资料(含补充耕地地块位置和图斑等矢量数据,地类变更前的土地利用状况信息等),可优先移交拟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报备管理的补充耕地相关资料。以项目实施补充的耕地,根据耕地质量鉴定需要提供项目相关资料。2.县级初鉴。县农业农村局按照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技术规范细则,组织服务作业单位于“贵州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管理系统”内抽取三名及以上非本县验收专家开展评价单元划定、现场踏勘、土壤样品采集、检测等县级初鉴验收工作,将土壤样品送至具备CMA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组织开展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出具初步鉴定意见并报送州级农业农村局。对“日常移交”的补充耕地,县级农业农村局完成初步鉴定、州级农业农村局完成审核后,县级农业农村局应于5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自然资源局提供鉴定意见,不可抗力因素可适当延长周期。对“年度集中移交”的补充耕地,县级农业农村局完成初步鉴定、州级农业农村局完成审核后,县级农业农村局应于4个月内向同级自然资源局提供鉴定意见。

五、全套技术成果文本类:项目实施方案、全县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总报告、单地块鉴定意见、整改销号台账;检测材料:CMA资质土壤检测完整报告;图件影像:采样点位图、耕地质量等级分布图、全覆盖踏勘影像集、剖面/采样举证照片;档案台账:采样记录表、野外踏勘表、专家评审记录、四级质控核查底稿、矢量数据库、纸质+电子永久归档资料;验收支撑材料:县级初鉴、州级复核、省级抽核全套申报资料。

三、商务要求第二节商务要求提示:商务要求作为符合性审查实质性响应,不响应的作无效标处理。

一、服务期及服务地点1.服务时间:1年(从合同签订日起开始计算)。2.服务地点:瓮安县。

二、验收标准、规范及方式1.验收标准: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标准、采购文件及合同要求。2.验收规范: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标准、采购文件及合同要求。3.验收方式:本项目实行分阶段核验和最终验收。分阶段核验:供应商按计划提交各阶段成果,经采购人审核确认;最终验收:全部任务完成后,由采购人组织对交付成果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报告。必要时邀请相关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参与验收。

三、付款方式本项目价款据实结算,结算金额以审定通过的鉴定验收面积为准,结算金额=审定通过的鉴定验收面积*每亩单价。采购人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批次支付鉴定验收费用,每批次付款前,供应商须向采购人开具该批次对应金额的合规发票,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发票的,采购人有权顺延支付款项。

五、履约保证金:本项目履约保证金金额:非现金形式约定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现金形式约定为中标合同金额的5%。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人可以使用下列形式之一提交履约保证金:银行转账、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

六、投标有效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七、其他要求7.1投标人的报价和工作范围将被认为满足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所要求的一切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和内容,若有漏项均由投标人承担。7.2服务期内,若出现新的政策变动或其他要求,中标人应积极配合采购人进行调整,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7.3供应商提供的所有材料(包括采购文件全部内容)要求内容真实有效。在评审过程以及中标后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的,将取消供应商的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并将违规情况上报采购主管部门。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予以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4保密要求:中标供应商的所有人员应严格遵守招标人的保密要求。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数据等一切相关成果结论均归采购人所有。未经招标人允许,中标供应商不得将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人提供的数据信息资料以及项目产生的上述相关成果结论,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传播,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新闻媒介、非营利性组织、个人等。非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中标供应商不得在论文、技术报告、研究成果等中使用上述资料和成果结论。7.5其他未定事宜,合同内约定。

四、评分标准综合评分法(按要求发布需求公示,最终以发布的采购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