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Y156007202600003_001_001 合同名称:青岛市博物馆安保服务项目 项目编码:SDGP370200000202602001172 项目名称:青岛市博物馆安保服务项目 采购人(甲方):青岛市博物馆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梅岭东路51号 联系方式:88898587 供应商(乙方):山东华鼎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湖南路55号甲A栋13层A,B户 联系方式:17660655776 合同签订日期:2026-10-14 合同金额:29.9924万元 主要标的名称:保安服务 规格型号:详见公告 主要标的数量:1.0 主要标的单价:29.9924万元 查看附件BWGEC2026057青博合同编号BWGBC2026057青岛市博物馆保安服务合同甲方:青岛市博物馆乙方:山东华鼎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日期:2026年10月第1页共16页甲方:青岛市博物馆乙方:山东华鼎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乙方于2026年10月8日参加了青岛市博物馆组织的“博物馆安保项目(编号:SDGP370200000202602001172)”政府采购活动,确定乙方为博物馆安保项目中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要求,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第一条合同标的服务名称:博物馆保安项目服务内容:承担博物馆365天×24小时全天候安全保卫服务,负责门卫、重点场所守护、馆内外巡逻,博物馆大型活动或临时性活动的安全保障工作,博物馆各项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并做馆内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等安全工作,维护馆区安全秩序,确保博物馆财产安全和员工、观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服务标准:依托行业标准,在合同期内为甲方提供52人(项目经理1人、消防中控岗12人、普通安保人员39人)的安保服务人员,因新馆尚未部分投入使用,目前主要提供老馆正常运营的安保服务,人员合计34人(项目经理1人、消防中控岗6人、普通安保人员27人),后期根据新馆移交和投入使用情况,安保服务人员逐步增加至52人。根据甲方管理规定与服务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馆区保安工作制度、服务整体方案和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依法办事,文明值勤,严格管理,保障博物馆财产和员工、观众人身不受侵害,维护正常的文物展览、工作和生活秩序;全年无责任事故和责任案件发生。第二条合同总金额及支付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柒拾柒万玖仟捌佰玖拾陆元整(¥2779896元)第2页共16页支付方式:目前,新馆尚未移交和部分投入使用,安保服务费用以月为单位按实际需求人数支付,乙方于次月5日前将前一月发票递交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到市财政局(支付局)完成结算申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市财政局(支付局)统一安排完成前一月保安服务费用的结算,如遇财政付款“封库”,具体付款时间以财政支付为准,甲方不因此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乙方的收款账户信息:名称:山东华鼎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营业部账号:380101010400413722、如果安保服务人员上班期间因工作失误、失职、服务质量差而遭到媒体、网络曝光、观众投诉、上级有关部门通报等情况,安保服务人员之间、安保服务人员与观众之间发生争执(打架)或安保服务人员不服从甲方管理,与甲方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打架)等现象,甲方有权按当月保安服务费总额的2%向乙方收取不当履职的违约金。第三条服务期限2026年10月18日至2027年10月17日,合同期满后甲方可根据服务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续签合同或重新组织招标,如不续约,合同自本协议期满之日的24时即行终止。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因新馆移交使用等情况,安保人员数量需要调减的,将按实际岗位工作需求重新核定和支付服务费用;若人员增加需要重新采购的,提前终止合同时,须提前一个月告知乙方,方可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解约责任。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制订并执行内部安全防范规章制度,指定负责人负责指导、管理、协调、联络安保服务工作。2、提出正常工作要求、任务变更的建议,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对不适应甲方工作或者不服从甲方正常工作安排的乙方工作第3页共16页人员,甲方有权提出更换。3、审定乙方制定的保安服务方案,监督安保服务质量,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协调、解决保安人员勤务工作中的各种问题。4、因保安人员服务缺失等原因,造成馆藏文物损坏或丢失的、对博物馆造成不良影响、导致恶性事件的,乙方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外,甲方有权扣除安保服务费用。5、甲方有义务教育其员工尊重安保人员的工作,对安保人员正常的履职行为予以支持、配合,尊重和保护保安人员的合法权益。6、甲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向乙方提出调整保安岗位设置,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若调减保安人员,应提前15日通知乙方,费用经双方协议商定进行相应调减。7、为乙方做好安保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帮助。因甲方未及时提报原因造成没能在约定时间内付款,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8、乙方在甲方服务人员需严格按招、投标文件进行选配,上岗前需经甲方审核通过后方可上岗,未按要求选配经沟通无效的,甲方将从安保服务费中做相应扣除。9、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对未持有效“中级及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或消防设施操作员”在相应岗位上岗的,给予20天宽限期,超过宽限期未改正的,视同违约,甲方将自行招收消防中控岗位人员,所需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社保、公积金、福利、管理费用、税金、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均从乙方的安保服务费中做相应扣除,甲方有权同时要求乙方按所涉费用的30%支付违约金(该款可从服务费中直接扣除)10、若乙方配备的安保人数少于约定,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相应的服务费:乙方安排的人员虽按时出勤,但拒绝提供正常服务或拒绝服从甲方的管理与工作要求,视为未正常出勤,甲方有权按乙方未配备相应人员对待,乙方安排的人员不符合约定条件或标准的,第4页共16页相应人员视为未正常出勤。针对上述等情况,乙方要及时调整好人员,确保安保工作正常运行。11、甲方可以对乙方所提供服务的管理考核等方面的规定要求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12、按约足额支付安保服务费。413、若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给第三方履行,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合同约定费用,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第五条乙方权利及义务1、乙方负责招聘、培训和管理为本项目服务的安保人员,选派的人员必须经过正规的安保服务培训,无违法犯罪前科、无暴力倾向、无精神类疾病、无传染性疾病、无极端和偏激思想者,身体健康,肢体健全、五官端正。2、乙方对本项目工作人员享有人事管理、行政管理的权利;做好保安人员的日常教育、培训、管理和违法、违纪问题等的处理工作:乙方的工作人员有发生违规违纪行为和因此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全权承担责任。3、乙方需对派驻甲方的安保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资格审查,需要进行必要项目的体检和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并向甲方提供体检报告和无犯罪记录证明;需经过岗前业务培训及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同时需加强对安保员的在岗培训、监督和管理,确保安保服务的优质高效。4、乙方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遵守甲方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5、乙方的工作人员出勤时,应穿着国家规定的统一制式服装并配备必要的安保器械,所需的服装、器械、标志的配备和管理均由乙方负责。不得穿着或佩戴与工作无关的饰品或其他物品等;上岗前12小时内不饮酒,上岗期间不吸烟、严禁饮酒,并保持身体干净无异味,不染发(黑色除外),男性员工不得留长发、蓄须等。第5页共16页67方的工作人员应参与甲方组织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演练和攵项业务学习活动。采预案内容、掌握操作要点,积极处直好各类突发事件。7遵守各项管理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责任要求,根据甲方授权对青岛市博物馆安全防卫实施综合管理,确保实现各项管理目标和指标,并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政府部门的检查监督。87方需建立保安服务档案,及时向甲方通报在安保服务中的重大事项,接受甲方的监督。97.方在甲方的服务人员,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遵守甲方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若乙方提供的安保人员不符合招、投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工作严重失职或违法、违纪等,在甲方提出更换要求之日起15日内予以更换,如未及时更换,甲方除有权无需支付未更换期间所涉人员的费用外,还有权按照当月安保服务总费用的2%/人的标准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20天仍未更换的,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总价款的30%支付违约金)。10、乙方负责安保人员的工伤、患病等情形,对于安保人员在岗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发生的自身伤害(亡)或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的,由7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经济和道义上的责任;安保人员因工伤、患病等不能正常履行工作义务的情形,乙方应立即安排其他符合条件人员替代(7方应将替代人员的信息提前告知甲方,且替代人员需符合本合同所约定条件):因乙方安保人员原因致使甲方或第三方受到的损害,受害方均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此承担赔偿责任的,均由7方承扫(甲方有权从未给付乙方的服务费用中直接扣留,不足部分另行向乙方追偿)。11、7方在甲方的服务人员必须爱护馆区的各种设备和设施,因故章或过失,或者管理不善、人为损坏的需承担修复、赔偿责任。7方须在限定期限内恢复原貌,如不能恢复原貌的则由甲方寻找专业公司进行处理甲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安保服务费用中扣除,并对乙方进行相应处罚。第6页共16页12、严格遵守招、投标文件相关规定。13、甲方因检查、突发事件以及业务开展等原因,需要乙方工作人员在约定出勤时间范围外提供劳动的,乙方应无条件根据甲方的要求安排相应人员到岗提供劳动(由此增加的人员工作量,根据实际情况,乙方可通过调整出勤安排进行调休)。414、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六条违约责任1、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根据违约程度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守约方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保全费、诉讼费等。2、任何一方违约解除本合同或以实际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应赔偿对方遭受的损失,若损失难以计算,相对方有权按合同总价款的30%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3、甲方未按约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按未付款金额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4、乙方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或考核标准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计服务费用。逾期仍未整改或整改不达I标的,甲方有权中止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两个月的安保服务4费用标准向甲方支付赔偿金。5、如因乙方安保人员监守自盗、履职失责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赔偿额度以甲乙双方商定或有关部门的认定为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追究3乙方相应赔偿责任。6、乙方要对在甲方服务的安保人员开具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乙方安排的人员不符合要求的或乙方提供的人员信息与实际到甲方处工作的人员不符的(含身份信息、履历造假等),视为乙方没有按约履行义务,甲方除有权拒绝其进入并通知乙方立即纠正外,还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服务费标准的违约金(日第7页共16页后发现7方此前提供人员不符合要求,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按约定承担责任)。77.方未按甲方要求及时更换或增减派驻人员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到期的服务费用,对乙方未按要求更换或增减人员的费用不再支付(并有权要求7方按相同费用标准支付违约金)。乙方安排的工作人员影响到甲方的安全、正常运营时,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总价款的30%支付违约金。8、乙方按约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甲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费用中直接扣留,该情形不属于甲方未按约付款。9.因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政府行为等,致使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本合同即告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10、若乙方履行本合同所需的资质失效,乙方无权向甲方主张失效之日起的费用,并需按合同总金额的20%向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