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民政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民政局敬老院“公建民营”运营服务采购项目采购合同公示

一、合同编号:SDGP370323000202602000067B_001

二、合同名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民政局敬老院“公建民营”运营服务采购项目

三、采购项目编码:SDGP370323000202602000067

四、采购项目名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民政局敬老院“公建民营”运营服务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沂源县民政局地址:沂源县胜利路16号联系方式:0533-2343301供应商(乙方):沂源养和家健康养老中心地址:沂源县新城路东段南侧、沂源县消防大队东侧联系方式:18264353330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 主要标的单价(万元) 合同金额(万元) 养老服务 /15656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采购人指定地点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09-21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10-13

九、其他补充事宜: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民政局敬老院公建民营运营服务采购项目合同.pdf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项目名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民政局敬老院“公建民营”运营服务采购项目合同编号:SDGP370323000202602000067B_001计划编号:37032300010800120260005采购人:沂源县民政局供应商:沂源养和家健康养老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山东智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时间: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采购人(全称):沂源县民政局供应商(全称):沂源养和家健康养老中心为规范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行为,确保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后服务用途不改变、国有资产不流失、服务水平有提高,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基本情况1.1沂源县西里敬老院,位于沂源县西里镇政府驻地,设置床位80张。房屋及全部设备、设施见附件一《国有资产移交清单》,清单中列明全部设施设备产权归属甲方所有。甲方在不改变机构公益养老用途前提下,将本公办养老机构整体委托乙方开展养老服务运营活动。1.2本协议附件一《国有资产移交清单》由甲乙双方现场清点核对、签字盖章,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第二条协议期限2.1协议履行期限: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三年。本次采购服务期限为三年,协议采用1+1+1模式。甲方同意乙方自2026年9月21日起至2027年9月20日期间运营管理本养老机构。本协议期满后,根据上年度合同履行情况由甲方决定是否续签或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本项目最多可续签两次。如乙方在服务过程中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未达到甲方要求或政策性原因变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到期后不再续签。2.2本协议期限届满前,甲方按照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要求,履行政府采购流程,重新确定运营方,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2.3协议解除或终止后,设置30日交接过渡期,过渡期内乙方应当继续按照本协议服务标准提供养老服务,保障全体入住老年人权益,如有其他原因,经甲乙双方协商可视情延长或缩减过渡期。第三条费用交纳3.1设施使用费:协议服务期内甲方将该机构无偿交由乙方运营。该无偿使用符合《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和《山东省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管理办法》等规定。如政策发生调整,双方按照新政策友好协商变更本条款。3.2风险保证金:双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的运营年限、养老设施国有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合理确定风险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人民币3万元(金额大写:叁万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纳。风险保证金不计利息,专项用于赔偿国有设施非正常损坏、乙方异常退出时代为垫支入住对象安置费用、清偿乙方拖欠各类费用。协议期满或终止,甲乙双方完成全部资产移交、结清全部债务、处理完毕全部服务纠纷后30个工作日内,扣除乙方应当承担或拖欠的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给乙方。风险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3.3乙方负责支付委托运营期内产生的物业费,水、电、暖使用费,日常一般设施的购置、维护、维修、更换费等一切费用。乙方作为安全生产责任经营主体,在场所投入使用前,按照规定如需向消防部门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应主动对接消防部门进行相关检查,投入使用时应当保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乙方负责签订消防维保合同、定期维护消防设施设备,确保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和要求,及时发现并消除风险隐患问题。第四条运营要求4.1乙方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以及民政部门关于养老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运营活动,落实运营主体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4.2乙方须配齐运营服务管理所需的服务团队其中提供直接护理服务的养老护理员与老年人配备比例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要求;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并按照行业标准配齐足够数量人员。4.3乙方须确保能随时满足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及其他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优先保障对象的入住需求,闲置床位可适当用于接收社会老年人,乙方应当落实老年人入院能力评估制度,与入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优先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期间,履行特困供养人员入住敬老院的相关手续,对经甲方和镇街审批同意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要做到应收尽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特困人员入住(因疾病等原因不宜集中供养的除外)。乙方为入住特困人员提供吃、穿、住、医、葬等供养服务,如遇政策调整需变更服务内容,乙方必须按照变更后的服务事项进行全方位服务。4.4床位收费标准:(1)用于接收特困人员的,按照当地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予以保障;(2)用于接收其他社会老年人的,其床位费、护理费执行政府指导价,且本敬老院为普惠性养老机构,收费不得高于《沂源县普惠型养老机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收费标准》(2025年发布,如遇调整,参照新标准执行)。4.5运营期间,乙方调整收费标准应当主动公示公开,并向民政部门备案,自觉接受各方监管检查,如有违规收费,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处罚。第五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要求乙方必须按照政策规定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食宿、护理、日常照料等服务。如后续遇政策调整,按照新标准执行。5.1生活标准。(1)个人衣物。为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人员每年配发两套春秋季、夏季、冬季服装,随时更换内衣(裤)和鞋袜。根据特困人员自理能力适当增加配发数量,做到随时清洗、更换,满足日常需求。(2)床上用品。为每名特困人员至少配备两套被褥、床单、枕头、枕巾等床上用品。根据特困人员自理能力适当增加配发数量,污染、破损的随时清洗、更换。(3)日常生活用品。为每名特困人员发放满足生活必需的香皂、毛巾、牙膏、牙刷等生活用品,根据损耗情况及时补给,确保满足日常所需。(4)日常服务。每天对老年人居室、活动室、卫生间、餐厅、厨房等区域开展卫生清洁,整理床铺及衣物,老年人居室定期开窗通风,随时清洗衣物、床上用品、辅具设施,定期为特困人员理发、洗澡,确保干净整洁,无异味。5.2饮食标准:(1)人均伙食标准须不低于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50%。根据所供养人员饮食特点和身体状况需求,科学调剂、定期更换菜谱食谱,做到荤素搭配、粗细兼顾、营养均衡,原则上每人每天早餐不少于1个鸡蛋(或其他蛋类)、一杯牛奶或相当量奶制品;午餐按不低于“一荤两素”或“一荤一素一汤”标准进行合理搭配;晚餐不低于“一荤一素”或“合理安排易消化膳食”;每日不少于1份水果。(2)为有需要的供养人员送饭到居室,根据需要喂水喂饭;每月召开1次膳食会议,征求甲方和供养人员及其家属的意见,满意率达到90%以上;(3)照顾不同供养人员的饮食习惯,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4)食堂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规范培训。(5)严禁采购和使用过期变质食品,落实食材采购、加工全链条可溯源管理。5.3医疗护理标准:医疗护理标准。(1)体检标准。每年对供养人员至少体检一次,为供养人员建立体检档案,做好疾病防控工作,所需费用由运营方承担;(2)医疗费用。①住院医疗费用:特困人员因病需住院治疗,运营方应及时告知其亲属及所在村(居)或镇(街道),在紧急情况下,运营方先将患者送到定点医院并为当事人办理入院手续、垫支住院费用。特困人员住院治疗,优先使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的药物及检查设备,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保障制度支付后的剩余部分,按照临时救助有关规定执行。特困人员住院期间的陪护及生活照料等均由运营方负责;②门诊医疗费用:供养人员日常吃药、慢性病治疗费用,经门诊报销后,个人年度剩余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5.4文娱活动标准:根据集中供养人员身心状况需求,开展文艺、美术、棋牌、观影等文娱活动,丰富供养人员生活。开展活动时,运营方应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5.5丧葬标准。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亡故后,由供养机构协助办理丧葬事宜。其遗体接运、火化、冷藏、骨灰存放等基本服务殡葬费用,享受惠民殡葬减免政策。其骨灰按照供养人员生前愿望、遗产情况和亲属意愿等,安葬在镇、村级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丧葬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丧主亲属招待客人的不必要费用除外)。第六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6.1甲方的权利:(1)对沂源县西里敬老院依法具有所有权。(2)指导和监督乙方有效履行经营协议的各项条款,通过自主或委托第三方等途径对乙方运营服务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审计。(3)监督乙方的运营和服务行为,定期组织检查,对运营过程中乙方违反约定的行为和存在的服务质量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处理意见,发现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处理。(4)制定乙方异常退出时的风险防控应急预案,确保妥善安置入住对象,并做好善后事宜。(5)对属于甲方的资产进行登记造册。(6)运营期间,养老机构接受到的定向捐赠的资金和物品全部交由乙方用于养老机构的运营使用,甲方有权进行监督。(7)有权查阅机构运营台账、财务凭证、入住老人档案。6.2甲方的义务:(1)按照协议约定移交机构场地、设施设备。向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协助乙方办理与运营活动相关的手续。(2)协助乙方获得应当享受的政策、税收扶持和优惠。(3)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拨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费用。(4)负责承担本机构因原有房屋、消防设施老化、历史遗留问题、新标准要求等必须实施的房屋、消防设施等固定资产和重要设施设备的改造提升、大修、更换、购置等。6.3乙方的权利:(1)乙方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对本养老机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运营、自负盈亏。(2)本协议约定的运营期限届满,甲方通过政府采购选定运营方,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6.4乙方的义务:(1)负责办理养老机构运营所需的相关证照及手续,及时办理养老机构备案,在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提供同经营活动相关的一切合法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乙方办理涉及以本敬老院为主体的各类证照的登记、变更和注销前,应当提前十日(发生无法预知的临时情况除外)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经甲方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2)按时且足额向甲方支付风险保证金。(3)按照各级养老机构相关标准开展服务,落实《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行业要求,做到规范运营,且不得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的经营活动;服务期内必须达到二星级及以上养老机构标准。(4)接收甲方的资产,负责保护资产安全,不得出租、出借、处置,不得以该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5)运营期间,乙方必须保证养老设施的设备、设施始终满足运营所需,除房屋、消防设施等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施设备新增更换、维护维修由甲方承担外,日常一般设施设备的购置、维保、维修,易耗品更新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运营期间正常情况下发生的设施设备损坏或报废,须由双方共同验收,并经甲方同意后报废。因正常损耗和折旧及其他原因更换而发生的一般设施设备、用品的维修、维护、保养、更换、更新等,由乙方负责及时维修或更换。运营期间对甲方配置的设施设备保管不善丢失的,由乙方负责出资补齐,因乙方运营过程中使用不当造成房屋、设施设备损坏,明显达不到设备正常使用年限的,由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