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策勒县][竞争性磋商][材料设备]策勒县AI+产业融合创新引进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CLX-2026-057号

二、项目名称:策勒县AI+产业融合创新引进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中标(成交)金额评审总得分1上海叠识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495弄168号5幢3楼(保税区小区)报价:575000(元)88.0 2.废标结果: 序号标项名称废标理由其他事项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标项名称标的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1策勒县AI+产业融合创新引进项目策勒县AI+产业融合创新引进项目交付一套产业协同与政务服务平台,构建录屏网课+线上结合线下实操指导+直播答疑;详见磋商文件合同签订后4个月内全部完成;(具体时间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符合行业标准。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欣芹,张峰(第1标项采购人代表),买买吐逊·艾合买提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企业支付,按照100万以下按1.5%计取;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8625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名 称:策勒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地 址:策勒县多斯鲁克南路286号联系方式:0903-6712094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新疆瑞航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策勒县二闸1315国道东面64号附1004-01联系方式:15009032966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阮先生电 话:15009032966附件信息:策勒县AI+产业融合创新引进项目--磋商文件.pdf653.8K中小企业声明函341.4Kinterface return error-12

十

三、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策勒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的(策勒县AI+产业融合创新引进项目)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策勒县AI+产业融合创新引进项目),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上海叠识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5人,营业收入为0.891089万元,资产总额为0.401185万元(注),属于(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上海叠识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日期:2026年10月13日(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注:1、详细要求请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2020]46号)的规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如表所示: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中型500万元-20000万元小型50万元-500万元微型50万元以下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中型从业人员300人一1000人,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一40000万元小型从业人员20人一300人,且营业收入300万元一2000万元微型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中型营业收入6000万元一80000万元,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一80000万元小型营业收入300万元一6000万元,且资产总额300万一5000万元微型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中型从业人员20人一200人,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一40000万元小型从业人员5人一20人,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一5000万元微型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中型从业人员50人一300人,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一20000万元小型从业人员10人一5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一500万元微型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中型从业人员300人一1000人,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一30000万元小型从业人员20人一300人,且营业收入200万元一3000万元微型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中型从业人员100人一200人,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一30000万元小型微型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中型从业人员300人一1000人,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一30000万元小型从业人员20人一3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一2000万元微型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中型从业人员100人一300人,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一10000万元小型从业人员10人一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一2000万元微型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中型从业人员100—300人,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一10000万元小型从业人员10人一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一2000万元微型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中型从业人员100人一2000人,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一10000万元小型从业人员10人一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一1000万元微型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中型从业人员100—300人,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一10000万元小型从业人员10人一100人,且营业收入50万元一1000万元微型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中型营业收入1000万元一200000万元,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一10000万元小型营业收入100万元一1000万元,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一5000万元微型小型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物业管理中型从业人员300人一1000人,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一5000万元小型从业人员100人一300人,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一1000万元微型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中型从业人员100人一300人,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一120000万元小型从业人员10人一100人,且资产总额100万元一8000万元微型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中型从业人员100—300人小型从业人员10人一100人微型从业人员10人以下监狱企业声明函(不适用)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本公司为监狱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标准,本公司是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2.本公司参加项目(项目编号:)采购活动时提供的是本企业的产品(包括由本企业承担的工程和提供的服务),或者提供的是其他监狱企业制造的产品。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附件: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投标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适用)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即,本单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2.本单位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本单位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本单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本单位参加项目(项目编号:)采购活动时提供的是本单位的产品(包括由本单位承担的工程和提供的服务),或者提供的是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产品。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附件:近三个月依法为安置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文件投标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