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 | 保安监控和防盗报警系统工程
一、合同编号:11N47036185520263401
二、合同名称:清凉峰管理局2026年视频监控维护项目(重新招标)合同
三、项目编号:330112261840010000015--1
四、项目名称:清凉峰管理局2026年视频监控维护项目(重新招标)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浙江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横潭路89号联系方式:0571-63666828供应商(乙方):浙江赢科慧康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国瑞中心北区北幢205联系方式:15258196237
六、合同主体信息1.主要标的信息:主要标的名称:清凉峰管理局2026年视频监控维护项目(重新招标)数量:1.00单价(元):265000.00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按磋商文件要求施工工期:按磋商文件要求项目经理:杨春执业证书信息:13320232025027762.合同金额(元):265000.00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10月09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10月13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附件信息:清凉峰管理局2026年视频监控维护项目合同(1).pdf清凉峰管理局2026年视频监控维护项目合同(1).pdf清凉峰管理局2026年视频监控维护项目合同(1).pdf清凉峰管理局2026年视频监控维护项目合同(1).pdf合同编号:政府采购合同书项目名称,清凉峰管理局2026年视频监控维护项日甲方:浙江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乙方:浙江赢科慧康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地:临安签订日期:2026年10月9日第一部分合同书2026年9月28日,浙江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竞争性磋商对清凉峰管理局2026年视频监控维护项目进行了采购。经浙江豪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评定,浙江赢科慧康科技有限公司为该项目成交供应商。现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浙江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和浙江赢科慧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1.1合同组成部分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的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1.1.1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1.1.2成交通知书;1.1.3响应文件及“最后报价”(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1.1.4磋商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1.1.5其他相关采购文件。1.2标的物1.2.1标的物名称:2026年视频监控维护,具体内容包括本合同附件投标清单所列全部设备材料供货、安装调试、维修维护、系统集成、百步岭汇聚点位改造、电脑升级维修及相应质保服务;1.2.2标的物数量:详见《投标清单》:1.2.3标的物质量: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乙方响应文件承诺、投标清单列明的参数标准及国家现行有效相关技术标准;1.2.4标的物质保期:3年,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3价款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65000元(大写:贰拾陆万伍仟元整人民币)。1.4付款方式和发票开具方式1.4.1付款方式:分二期付款:一期付款,乙方采购标的所需物质进场并提交对应金额的合法有效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40%(¥106000元):二期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完成后,甲方收到乙方支付合同总额1.5%的质保金后,30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100%。若因财政系统关账等客观原因导致款项无法支付,付款时间相应顺延。甲方付款以财政资金实际拨付到位为前提;财政拨付时间延后的,付款时间相应顺延,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1.4.2发票开具方式:一期开具合同总价的40%发票给业主,二期开具剌余款项发票给业主;1.4.3甲方拒绝或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乙方可向有关部门投诉。1.5标的物交付期限、地点和方式1.5.1交付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底完成。1.5.2交付地点:按招标要求:1.5.3交付方式:乙方负责将全部设备材料运送至甲方指定点位,完成安装调试、系统集成及点位改造后,向甲方提交书面交付申请及全套设备技术资料、调试记录、测试报告。1.6违约责任1.6.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交付标的物,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交付标的物一日的合同价的01%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5%:迟延交付标的物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沭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1.6.2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乙方有权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合同总价的0.1%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5%。迟延付款违约金累计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163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1.6.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1.6.5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1.6.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或延期付款的,均不视为甲方违约,且相应付款期限顺延。1.7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选择向浙江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8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或者签字时生效。发包人:浙江清凉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承包人:浙江科慧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入)(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共委托代理人)(签序)取比城项目负责人:赵东武项目经理:杨春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30185673973528W地址: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横潭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89号国瑞中心北区(北幢205)邮政编码:311300邮政编码:311300电话:0571-63661312电话:0571-63921298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杭州银行临安小微企业专营开户银行:支行账号:账号:3301040160011473439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2.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2.1.1“合同”系指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2.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成交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成交供应商的价格。2.1.3“标的物”系指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交付的一切各种形杰和种类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燃料、设备、机械、仪表、备件、计算机软件、信息化系统、信息化维保、物业服务、产品等,并包括工具、手册等其他相关资料。2.1.4“甲方”系指与成交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2.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的成交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2.1.6“现场”系指合同约定标的物将要运至或者实施或者安装的地点。2.2技术规范标的物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2.3知识产权2.3.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标的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2.3.2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知识产权归属,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4包装和装运2.4.1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交付的全部标的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必要,包装应适用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标的物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标的物锈蚀、损坏和损失等一切风险均由乙方承担。2.4.2装运标的物的要求和通知,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5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2.5.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交付的标的物能够依约满足甲方之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2.5.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2.6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7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2.7.1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2.7.2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2.7.3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及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7方违反本合同第2.7条保密义务的,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违约全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2.8质量保证2.8.1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2.8.2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2.9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标的物或者在途标的物或者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10延迟交货/交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付标的物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付标的物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交货的具体时间。2.11合同变更211.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的形式变更合同,但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如果系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标的物的,那么需经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章,且所有补充合同的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