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生态环境局机关日照市海洋环境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保障项目采购合同公示

一、合同编号:SDGP371100000202602000463A_001

二、合同名称:日照市海洋环境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保障项目

三、采购项目编码:SDGP371100000202602000463

四、采购项目名称:日照市海洋环境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保障项目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日照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地址:日照市北京路168号联系方式:06332216839供应商(乙方):山东深海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无锡路8号2号楼201联系方式:05356980817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 主要标的单价(万元) 合同金额(万元) 硬件运维服务 日照市海洋环境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保障项目120.920.9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日照市生态环境局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09-29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10-13

九、其他补充事宜:日照市海洋环境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保障项目合同.pdf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项目名称:日照市海洋环境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保障项目合同编号:SDGP371100000202602000463A_001计划编号:37110000051100120260053采购人:日照市生态环境局机关供应商:山东深海海洋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山东衡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签订时间: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本合同☑是/□否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政府采购服务合同合同编号:SDGP371100000202602000463甲方(采购人):日照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168号乙方(中标人):山东深海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无锡路8号2号楼201乙方于2026年9月28日参加了山东衡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日照市海洋环境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保障项目、项目编号:SDGP371100000202602000463)”政府采购活动,确定乙方为中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采购文件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第一条合同标的服务名称:日照市海洋环境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保障项目服务内容:对日照市生态环境局近岸海域海洋水质在线监测浮标系统进行运行保障及数据服务,服务主要包括6个方面的内容:1、开展1套海上浮标及其相关的配套监测仪器和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保证系统整体运行正常。2、开展1套海上浮标及其相关的配套监测仪器和附属设施设备的安全保障与应急管理服务,包括安全看护、定期检查、报警管理、应急响应与救护等,确保浮标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防止船只碰撞与拖拽、台风与风暴潮、人为偷盗等造成浮标的漂移、损坏、丢失。3、开展1套海上浮标及其相关的配套监测仪器和附属设施设备的硬件维修保障服务,主要包括硬件(多参数水质监测仪主机、营养盐在线监测仪主机)故障检查、维修,常规配件耗材(用于多参数水质监测仪的传感器和用于营养盐在线监测仪的过滤器、进样系统、管路、试剂袋、光源系统等)的更换等。4、开展浮标在线监测数据应用服务,主要包括安全监控、数据校验、数据分析、综合评价、环境预警、信息产品开发与制作等数据分析应用工作,根据浮标监测数据编制相关报告。5、制定浮标年度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开展数据质量控制工作,包括仪器定期性能检查、仪器维护后的校准工作等工作。6、提供浮标系统软件平台维护与升级服务,主要包括平台的日常运行问题的处理,并根据实际使用需要进行功能拓展和升级。技术标准:符合采购文件、响应文件等国家标准文件材料的要求。第二条合同总金额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万玖仟元整(¥209000.00)此价格为合同执行不变价,不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变化,该价款包括了服务价格及与之配套的设计、制造、正版软件、检验、包装、运输、保险、税费以及安装、组织验收、培训、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提供等)、质保期服务等全部价款,除此之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第三条服务交付1.服务时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如上一服务期考核合格且本项目继续列入财政预算的,可续签合同,最多可续签3年。2.服务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第四条交付验收1.甲方应当根据国家、行业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验收方案,明确验收时间、方式、程序和内容等事项,组成验收小组,在收到乙方项目验收建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项目进行实质性验收(验收建议有明显不当的除外)。乙方应对提交的服务成果作出全面检查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验收和使用技术条件依据,清单应随提交的服务成果交给甲方。2.对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甲方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工作,并出具验收报告,相关费用负担由甲乙双方约定。3.乙方在指定地点提交服务成果后,甲乙双方应依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等文件材料的要求共同验收,并且出具书面验收报告,履约验收报告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4.根据财政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采购文件对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提出具体要求的,对乙方所提供包装的履约验收要求(必要时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第五条权利瑕疵担保(不适用于本合同)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2.乙方应保证在其出售的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3.乙方应保证其所出售的标的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如甲方使用该标的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第六条所有权归属乙方将服务成果交付甲方,并且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所有权转移给甲方,在所有权转移之前,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归乙方,乙方保证所交付的服务成果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乙方交付的服务成果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向甲方支付10%的违约金;如果合同总金额价款已经支付完毕或者开始支付合同价款时才发现产权有瑕疵的,乙方仍须支付上述违约金并且赔偿甲方由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第七条包装、装运及运输(不适用于本合同)1.乙方负责包装、装运和运输,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装运和运输造成任何损坏均由乙方负责。2.包装费、运费及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金额内。3.根据财政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对乙方提出的具体包装要求:/第八条款项支付1.服务成果交付甲方,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由甲方负责办理支付手续。2.允许并鼓励乙方提供电子发票,甲方自收到发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资金,并不得附加未经约定的其他条件。3.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乙方完全履行合同,并经甲方验收完毕后,一次性无息支付剩余合同总价款(合同款项按照合同执行进度和财政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支付,验收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第九条履约保证金(不适用本项目)1.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2.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提交形式:/,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3.在采购标的交付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后,甲方根据《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和资金往来收款收据等材料审核后/个工作日内退还。第十条售后服务及承诺1.服务质量保证期限自提交服务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服务出现的问题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费用,并且赔偿甲方的损失。2.乙方有完善的服务体系,有能力提供持续的、本地化售后服务。3.乙方负责系统安装和调试以及操作人员培训,并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使操作人员能独立进行管理、操作、维护和故障处理等工作,做好相关记录及技术文档收集整理,待验收后移交。4.服务范围:负责采购文件所涉及到的所有服务。第十一条知识产权1.乙方保证,甲方在享受服务或者服务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发生此类纠纷,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全额赔偿。2.乙方为执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技术资料或者其他相关资料、软件等由甲方永久免费使用。第十二条甲方责任1.及时办理付款手续。2.负责提供工作场地,协助乙方办理有关事宜。3.对合同条款及所知悉的乙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十三条乙方责任1.保证所提供服务为响应文件承诺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满足甲方的需求,保证其配套项目部件为全新的未使用的且符合相关的质量要求。2.保证所提供服务的售后服务,严格依据响应文件及相关承诺,对服务以及与之配套的项目进行保修、维护等服务。3.保证其所供服务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行为,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第十四条违约责任1.乙方所供服务成果及与之配套项目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甲方有权拒收。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2.乙方不能交付服务成果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3.乙方逾期交付服务成果时,每逾1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的滞纳金。逾期交付超过15日,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如甲方决定终止履行合同的,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5%的违约金,并且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4.甲方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延迟退还投标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支付逾期利息。5.甲方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6.因甲方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甲方对投标人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7.因甲方过错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担。第十五条不可抗力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况和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六条保密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知悉甲方的工作秘密(包括相关业务信息),不得透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合同双方以外的其他方(包括乙方内部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人员),乙方的保密责任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乙方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按照本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第十七条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八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除采购文件规定且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者全部转让、分包履行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2.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3.本合同一式6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第十九条服务时限服务时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第二十条政府采购合同融资1.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开展融资业务的。中标人持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提前与金融机构进行合同融资商洽,双方达成融资意向后,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中投标人的银行账户要与合同融资的回款账户一致。中标人和贷款金融机构要及时将政府采购合同作为融资质押的信息告知采购人。采购人要从严加强合同付款账户管理,未经贷款银行同意,不随意更改合同付款账户。2.政府采购合同签定后开展融资的账户管理。在合同履约期间,中标人持已经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合同融资,可能出现政府采购合同中投标人收款的银行账户与拟贷款银行回款账户不一致的情形。为支持投标人通过政府采购合同成功获得银行贷款,采购人应积极协助投标人及时变更政府采购合同中的投标人收款银行账户,保障投标人收款的银行账户与拟贷款银行回款账户一致。3.当中标人成功获批银行贷款后,采购人还应根据信息公开平台推送的“确认单”信息,加强合同账户及资金支付管理,确保合同资金准确支付到贷款银行确认的回款账户。采购人不得以未看见“确认单”信息为由,不经贷款银行同意擅自更改合同账户、非法支付项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