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健康统计平台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改造重构服务监理服务项目采购项目名称: 省卫生健康统计平台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改造重构服务监理服务项目 采购项目编码: 4400007076964432609180977 项目业主: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事务中心(广东省卫生健康对外合作服务中心) 服务机构: 广东省计算技术应用研究所 合同名称: 省卫生健康统计平台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改造重构服务监理服务项目 合同编号: 4400007076964432609180977 合同总金额: ¥57,50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6年10月13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6年10月13日至2026年12月31日 服务内容:
一、服务实施阶段 核查项目实施环境,审核实施方案、计划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其与设计方案的一致性;组织项目启动会,审批开工申请、签发开工令;编制监理规划与实施细则。 核验项目材料、软硬件设备的数量与质量,检查各阶段交付物,协助采购人组织成果评审。开展变更风险评估与审核。 监督项目进度执行,进度偏差时督促承建商调整计划,保障符合合同要求。组织项目例会、专项会议,定期汇报项目进展;开展质量事故调查处置,监控软件开发质量,监督需求、配置管理,督促整改;审核设备参数、供货证明,按合同验收设备材料。 协助采购人管理项目合同,监督承建商履约,配合处理违约、索赔、延期、分包、纠纷调解等事宜。 动态整理项目资料,编制项目文档与过程图表;审核承建商技术文档、往来函件并出具监理意见,督促承建商做好资料归档。 厘清承建商工作范围与职责,协调参建各方,搭建沟通渠道;督促承建商落实信息安全与数据备份制度,处置信息安全事件,完善监理信息安全流程。 督促承建商完成各类技术记录归档,组织竣工资料验收,规范文件流转与监理文书管理,安排监理文档人员负责资料收集、收发登记。 承担其他监理工作。
二、服务交付阶段 审核承建商交付申请;协助组织第三方测评,督促整改测评问题;协助开展交付验收评审,出具交付验收报告。核查项目培训工作及成效,登记并跟踪闭环遗留问题;参与系统测试、集成、竣工验收与交接;完成其他监理工作。
三、服务验收阶段 审核承建商项目总结报告,核查项目是否达到终验标准;协助各方整理审查项目档案;核验软硬件、文档移交工作;编制并提交验收监理报告及全套监理档案。协助采购人组织最终验收,签署最终验收报告;承担其他监理工作。 合同附件省卫生健康统计平台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改造重构服务监理服务项目合同(压缩).pdf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事务中心(广东省卫生健康对外合作服务中心) 2026-10-13 合同编号:SWZX-2026-08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监理合同书项目老理,利设服报服务服省卫生健康统计平台信息技术应用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事务中心(广委托方(甲方):东省卫生健康对外合作服务中心)受托方(乙方):广东省计算技术应用研究所签订日期:2026年10月签订地点: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印制填写说明
一、本合同为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印制的项目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省直各单位可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提供第三方监理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
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广东省计算技术应用研究所(以下简称“乙方”)向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事务中心(广东省卫生健康对外合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提供第三方监理服务(以下简称“服务”)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各条款,以资共同遵照协议。1.相关术语的定义和解释1.1.定义1.1.1.本项目:省卫生健康统计平台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改造重构服务监理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44000070769644326091809771.1.2.委托方/甲方: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事务中心(广东省卫生健康对外合作服务中心)1.1.3.受托人乙方:广东省计算技术应用研究所。1.1.4.省直各单位:经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广东省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主要包括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组成部门、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省政府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其他机构、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其他。1.1.5.适用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除非另有特别约定或文意另有所指,本合同中提及的“法律”均包括适用法律的全部定义内容。1.1.6.法律变更:指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1.1.7.批准: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从甲方或省直单位依法获得的为乙方的建设、运营、运维所需要的任何许可、同意、授权等。1.1.8.生效日:指本合同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如依照适用法律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则在有权部门审批后生效。1.1.9.服务实施:指乙方根据本合同开展服务实施准备、执行、收尾等为实现服务交付开展的工作。1.1.10.服务交付:指乙方根据本合同提交交付验收申请,经甲方组织验收后确认服务交付的过程。1.1.11.最终验收:对项目整体服务的验收。1.1.12.服务期限:指本项目周期、期限。1.1.13.其他在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1)/第!页共14页(2)1.2.解释1.2.1.“工作日”是指国家所规定的节假日之外的所有的工作日,凡本合同所约定的工作日均指工作日,未指明工作日的日期指自然顺延的日期。1.2.2.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其中一年以三百六十五日计,一个月以三十日计。1.2.3.“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由于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该方应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但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1.2.4.“元”是指人民币元。1.2.5.条款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1.2.6.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2.服务实施和验收2.1.服务内容2.1.1.本项目包括省卫生健康统计平台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改造重构服务的监理服务内容。其他详细内容见附件《监理服务说明书》。2.1.2.乙方应按《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政务信息化监理服务项目管理工作指引》、本合同及《监理服务说明书》中的相关约定,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和可交付成果物。项目的内容以《监理服务说明书》中的约定为准。2.2.服务期限本项目委托服务期限采用以下方式计算: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省卫生健康统计平台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改造重构服务”通过甲方最终验收止(至2027年12月31日)。第2页共14页2.3.最终验收2.3.1.验收标准和验收方式以《验收要求》中的约定为准。2.3.2.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申请验收,甲方收到乙方验收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2.3.3.验收活动组织按甲方项目验收管理工作要求执行,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的验收工作,并按甲方要求的形式提供相应的验收材料。3.双方权利义务3.1.甲方权利义务3.1.1.乙方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向乙方追偿损失。3.1.2.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被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究法律责任、经济责任的权利。3.1.3.甲方拥有对本项目的技术方案、技术和产品选型、功能和性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项目变更的审批权。3.1.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任何不称职的监理人员,乙方需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替换,替换人员须具有与原人员能力相当或更高的资质和能力。3.1.5.甲方应依照《监理服务说明书》中的约定,向乙方提供技术服务所必需的信息、数据、资料,并负责为乙方提供必要的设备、工作场地、后勤设施等。如因甲方未能按时提供工作条件或技术资料,或甲方未及时协调需其他相关方配合的资源,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可顺延监理工作的完成期限。3.1.6.甲方应在项目小组指派一名甲方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对乙方服务进行协调、监督,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甲方汇报,与乙方项目负责人沟通,并对服务和/或可交付成果物进行验收。如乙方提供的服务达不到甲方要求的,甲方应及时将不符合要求的内容和原因通知第3页共14页乙方。3.1.7.甲方应及时组织验收,对乙方提交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成果进行书面确认。3.1.8.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单位有权根据甲方内部政务信息化项目监理服务管理指引对乙方监理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和考评,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服务的结算依据。3.1.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3.1.10.甲方应当将授予乙方的监理权利及时通知本项目承建方。3.1.11.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义务。3.2.乙方权利义务3.2.1.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金额的权利。3.2.2.乙方拥有对本项目的技术方案、技术和产品选型、功能和性能要求以及项目变更等的建议权。3.2.3.征得甲方同意,乙方拥有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的权利。停工令、复工令的发布应当事先向甲方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甲方作出书面报告。3.2.4.乙方拥有对本项目实施进度、质量的检查、监督权。乙方应按照项目管理规范、监理工作规范以及甲方的要求对本项目的全过程实施监理,保障项目进度、质量、成本等符合甲方既定的目标要求。3.2.5.乙方可对项目行使的监理手段包括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单、整改通知单、专项会议、专项报告、停工令、撤换人员、中止合同建议等,监理手段的行使记录将纳入实施单位服务质量评价。3.2.6.如果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履约的,则乙方有权和甲方就有关事宜进行沟通,如经甲方确认确属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且乙方已为避免此种情形采取必要的措施,则甲方出具相应的书面文件,确认不得以此作为对乙方考核不达标的依据,并不得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第4页共14页3.2.7.乙方应加强项目相关人员管理。向甲方书面提交本合同项目具体的人力资源计划及岗位职责手册(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目的管理、咨询等服务人员的名单、岗位责任、组织架构等),如有变化乙方应及时更新,核心骨干人员(一般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变化须提前征得甲方事先同意,甲方认为乙方派出的人员不足以按期保质完成服务任务,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更换,更换人员须经过甲方面试同意。如仍不能符合项目服务质量要求,乙方有权责令停止服务并整改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责。与本项目有关的制度规章以及服务过程有关资料,乙方应书面报甲方备案,并接受甲方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应加强对驻场人员管理,遵守甲方工作管理要求,接受工作指导和统一安排。3.2.8乙方应尽勤勉义务,严格执行项目服务计划,依照《监理服务说明书》的约定交付服务和/或可交付成果。3.2.9.若乙方履行本合同确需甲方配合或协调的,应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说明并清晰、完整地列明甲方需配合的事项及时间要求等内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甲方依约定完成配合或协调事项:否则,甲方无须向乙方提供任何配合或协助,乙方亦不能以此为由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主张减轻或免除自己任何责任。3.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