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文件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黑河中游防沙治沙林草综合治理项目作业设计编制合同合同编号:jtgt202608180001001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黑河中游防沙治沙林草综合治理项目作业设计编制合同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黑河中游防沙治沙林草综合项目名称:治理项目作业设计金塔县自然资源局发包人(甲方):设计人(乙方):古浪金叶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6年9月15日签订地点:金塔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金塔县自然资源局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古浪金叶绿化工程有限公司1、总则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双方就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巴丹吉林沙漠西缘黑河中游防沙治沙林草综合治理项目作业设计编制服务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2、设计范围和内容2.1设计范围设计人负责根据甲方提供的矢量数据,对照国家相关矢量数据进行内业核准,确定作业区后进行现场地块调查、复核,最终根据实际情况编制作业设计等。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内容和深度、甲方相关要求,以及在不违背国家强制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发包人的建议完成设计工作,其成果通过由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的专家评审会评审。2.2作业设计内容2.2.1内业核查甲方初步确定的作业区矢量数据;2.2.2与甲方沟通协商,初步调整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区;2.2.3现场地块调查,进一步核准作业区合理性;2.2.4对不满足要求的作业区进一步调整边界范围;2.2.5根据确认的作业区实际情况,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定规范编制作业设计。3、设计理念-2-3.1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政策、法规、规范及强制性规范。3.2严格按照《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黑河中游防沙治沙林草综合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内容以及上级主管单位下达的计划任务分年度进行本次作业设计。3.3在满足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下,充分利用现有地块的资源,对建设内容进行合理化布局。F4、设计原则坚持贯彻落实《防沙治沙法》,实行依法治沙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注重实效、稳步推进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尊重自然规律的原则:坚持以科技为依托,以质量求发展的原则;坚持科学性、超前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生物治理和工程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结合的原则:坚持生态效益优先,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5、质量目标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及《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黑河中游防沙治沙林草综合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具黑河中游防沙治沙林草综合治理项目作业设计开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成果提交后,提供“工程建设期间”成果完善与技木支持工作。6、设计人员要求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林草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7、工期要求7.1总体策划要求-3-本工程计划于2026年开工,2028年完工。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通知为准。7.2设计进度要求设计人提交作业设计成果文件的时间必须满足发包人编制的总体工期策划的工期时间,能够及时向业主提供图纸,满足项目进度需要。7.3设计周期2026年作业设计编制周期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2027年、2028年编制周期自招标人书面通知下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8、作业设计编制依据8.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办法》《甘肃省草原条例》《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7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促进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19]14号)等。8.2技术标准《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23)、《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草原网围栏和刺丝围栏建设技术规程(试行)》《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T15163-2004)、《防沙治沙技术规范》(GB/T21141-2007)、《沙障固沙技术规范》(LY/T2996-2026)、《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主要造林树种-4-苗木质量分级》(GB6000-2026,2027年7月1日实施)等。8.3相关规划《“十五五”林业草原保护发展规划纲要》《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全国防沙治沙规划》(2021-2035年)、《甘肃省防沙治沙规划》(2021-2035年)、I《酒泉市林业和草原“十五五”发展规划》《金塔县防沙治沙规划(2021-2030年)》等。8.4有关文件资料《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指南(试行)》《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投资估算指南(试行)》《“三北”工程建设主要技术规定(试行)》《“三北”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财政支持三北工程建设的意见》等。9、成果文件要求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的份数及介质载体要求:9.1作业设计征求意见稿:纸质10份;9.2作业设计评审稿:纸质10份;9.3作业设计最终成果文件:纸质20份;以上所有成果文件,需提供PDF版。10、设计人员需自备的工作条件10.1设计人自备的调查工具,如本工程必备的规范标准、图集等。10.2设计人自备的办公设备,如电脑、软件、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等。-5-10.3设计人自备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11、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11.1合同价款:本项目工作报酬总额为(¥4925655.00元)人民币肆佰玖拾贰万伍仟陆佰伍拾伍元整,合同价款中包含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工作的全部费用(含前期勘查费、作业设计编制费、制图费、专家评审费、成果资料印装费、税金及其他不可预见的费用)。其中2026年实施项目作业设计编制费用为(¥3280000元)人民币叁佰贰拾捌万元整;2027年作业设计编制费用根据各年度项目资金规模同比例核算确定。合同价款确定之后,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11.2付款方式:乙方提交成果报告并经甲方验收合格,顺利通过相关部门评审,财政资金到位后30日内支付。12、双方权利与义务除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外,双方约定如下:12.1甲方的权利12.1.1有权要求乙方按期开展工作、了解和督促工作进度,要求乙方提交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工作成果;12.1.2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整改;12.1.3乙方交付的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甲方要求,并不能整改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甲方有权利单方面解除合同。12.2甲方的义务12.2.1指派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的专业技术人员与乙方保持密切联系,协调双方在合同期间相关事宜,并向乙方解释有关本项目设-6-计的技术问题。12.2.2甲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报告编制。12.2.3甲方提交有关基础资料超过规定期限5天以内,乙方按合同第五条规定交付规划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编制文件的时间。12.2.4甲方变更委托乙方编制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基础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做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编制需返工时,o00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增付编制费。12.2.5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12.2.6参加完成委托事项的审查、论证、听证、验收等有关会议。12.2.7接受乙方提交的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12.3乙方的权利12.3.1按合同约定获得合同价款的权利。12.3.2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有关基础资料、数据和工作条件。12.3.3发现甲方提供的资料、数据、材料或工作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有权在收到上述资料三日内,通知甲方改进或者更换。12.4乙方的义务12.4.1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部门及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本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完成工作成果和解答甲方提出的问题,-7-保证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编制成果,并对其负责。12.4.2乙方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资料及文件。12.4.3工作成果经审查、论证、听证后,按相关审查、论证、听证意见进行修改,有责任和义务对设计成果资料及可研报告内容等向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解释说明。12.4.4乙方应在开工前参加甲方组织的技术交底会议,向施工、监理等单位说明设计意图、技术要求及施工注意事项,施工期间应全程提供技术指导,及时解决设计技术问题、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并参加相关验收。13、保密义务13.1乙方及其工作协同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甲方提供的和乙方在工作中获得的甲方所有资料、数据、信息以及工作成果文件等资料的秘密,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上述资料泄露给第三方或许可第三方使用。13.2在本合同履行完毕或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时,乙方应将甲方提供的资料、数据等全部退还给甲方。13.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本合同工作范围以外,使用甲方提供的资料、数据、信息,不得对上述资料进行复制、传播、引用和发表。13.4无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本保密条款不受其限制而继续有效,各方应继续遵守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13.5本保密条款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两年内,仍然有效并具-8-有法律约束力。14、不可抗力14.1下列事件可认为是不可抗力事件:战争、动乱、地震、飓风、洪水、恶劣天气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4.2由干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当事人不能继续或完全履行本合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采取积极措施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二十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14.3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或继续履行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或任一方未积极采取减损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该方应就扩大的损失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如本合同目的仍可实现,双方应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有效期和或合同有关执行期间应相应延长。15、违约责任15.1甲方违约责任15.1.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资料、数据和工作条件,导致乙方无法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成果,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15.1.2甲方对提供的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若因甲方提供资料有误造成乙方返工或延迟完成,甲方承担乙方因此增加的费用。15.1.3在合同履行期间,非因乙方违约,甲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经乙方同意终止合同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乙方已发生的费用成本,并另外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2%作为违-9-约金。15.1.4受甲方工作随时变化的影响,或甲方随时增加额外工作量,乙方有权提出增加工作经费,或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并得到合理的工作报酬和赔偿金。15.2乙方违约责任15.2.1乙方交付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按合同约定标准立即进行整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成果(非乙方自身原因除外),因此造成逾期完成工作成果的,按照每天扣除合同总金额的0.2%作为违约金。15.2.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8条保密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款总额2%的违约金;甲方也可以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已收的合同价款,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15.2.3乙方违约擅自终止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款总额2%的违约金并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16、技术成果归属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交付的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透露或提供或将其用于本合同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17、合同的生效、变更及解除17.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
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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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黑河中游防沙治沙林草综合治理项目作业设计编制单位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招标方:金塔县自然资源局(金塔县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时间:2026-10-13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