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 420503-2026-00248
二、合同名称: 服务对象照料护理服务协议
三、项目编号: 420503202601000211
四、项目名称: 宜昌市伍家岗区社会福利院(宜昌市伍家岗区养老服务管理指导中心)服务对象照料护理服务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 宜昌市伍家岗区社会福利院(宜昌市伍家岗区养老服务管理指导中心) 地 址: 宜昌市伍家岗区前坪村三组联系方式:19172201878供应商(乙方):宜昌东升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地 址:宜昌市西陵区育才路21号联系方式:13971487445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名称:宜昌市伍家岗区社会福利院(宜昌市伍家岗区养老服务管理指导中心)服务对象照料护理服务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主要标的数量:1项主要标的单价:55合同金额: 0.0055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履约期限:2026年10月10日至2027年10月09日;履约地点: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乡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10-10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10-12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附件: 26年照料护理服务协议.pdf26年照料护理服务协议.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宜昌市伍家岗区社会福利院(宜昌市伍家岗区养老服务管理指导中心)服务对象照料护理服务协议甲方:宜昌市伍家岗区社会福利院乙方:宜昌东升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伍家区分公司2026年10月服务对象照料护理服务协议甲方:宜昌市伍家岗区社会福利院法定代表人:李飞地址: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乡前坪村三组乙方:宜昌东升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伍家区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7HMNY8XQ法定代表人:张翠莲电话:6336669地址: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八一路6-1-131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岗位服务员工(以下简称服务人员)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期限及协议金额1、服务内容:日常护理服务、特殊护理服务、基础医疗服务、生活饮食服务、安全管理及环境卫生维护等。2、服务人数:70人,后续增减人员按此协议执行。3、人员须具备的条件:(1)初中及以上学历;(2)性别:女/男,年龄60周岁(含)以下,条件优秀者可适当放宽;(3)五官端正,形象好,具有亲和力。(4)有较好的亲和力及沟通能力,有较好的学习能力,稳定性强。(5)未患有精神疾病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应禁止工作的传染病,且身体健康条件符合工作岗位要求。(6)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良好的服务意识与工作责任心。(7)需按质按量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4、服务时间:2026年10月10日至2027年10月9日止。5、服务响应要求:乙方须承诺在甲方下达服务需求计划后5个日历天内响应并按要求提供相应服务,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追究相应责任。6、其他要求:(1)工作地点: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乡;(2)乙方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投标文件及协议约定的服务质量及人员要求保证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在岗在位,尽职尽责,做到安全、仔细、文明,按时、按要求高质量完成相关服务工作;(3)须每月按时足额向派出到甲方工作的服务人员发放工资,不得克扣。在经营服务中按照双方商定的定额控制;(4)服务人员需遵纪守法、注意安全,加强用工风险、日常管理、安全等方面管理。若发生工伤事故或违法行为由乙方全权处理,甲方协助。(5)须承诺为甲方提供服务的服务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拟派人员一致且不得随意更换,如需更换必须经甲方同意。7、此协议总金额基于本协议约定的人员人数、服务期限及薪资总额等因素综合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提供服务的所有费用(如人员薪资、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用、福利费用、生活费等乙方履行本协议所需承担的一切成本和收益)。8、本协议所约定价款即为协议金额。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因服务人员出现离职、被退回或基于绩效考核结果等客观情形而致使实际发生费用低于协议总金额的,双方应依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结算,并以经双方确认的费用明细及相关凭证作为结算依据。
二、费用结算方式1、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服务人员薪资总额。此薪资总额涵盖乙方应支付给服务人员的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社保、公积金、生活费及其他法定福利补贴等所有劳动报酬项目。除此之外,乙方按每月每一服务员工收取人民币55.00元(大写:伍拾伍元)元服务费,服务费由甲方支付。2、乙方每月向甲方开具国税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应在每月15日前按时将甲、乙双方协商好的工资福利、奖金、社保、公积金、生活费等待遇和服务费从银行足额划付到乙方账户上,由乙方按时足额发放和缴纳。乙方应根据法律法规及甲方要求制定合理的薪资结构和发放方案,并负责按时、足额向人员支付薪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薪资发放记录及相关凭证供甲方审核,确保薪资支付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服务人员薪资纠纷或法律问题,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确保服务质量。2、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确定服务人员的工资、工作地点、岗位、考核方式等标准,但上述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3、服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通知乙方更换或退回:(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甲方工作要求的或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的;(2)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3)严重工作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4)被依法治安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4、甲方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并按照劳动政策法规的规定,保证服务人员的合法待遇。5、服务人员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甲方应当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向乙方书面告知,内容包括事故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及已采取的救治措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应当立即告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告知、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可留存记录的方式。乙方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将受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甲方;乙方逾期未申请的,甲方有权书面催告,乙方应当自收到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或者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因甲方未按本条约定时限告知事故、导致损失发生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6、甲方应当按时向乙方支付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社保、公积金、服务费等和凡是国家政策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给服务人员的待遇。7、服务人员停工留薪期满,超过三日未返岗并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甲方应在3日内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按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按法律法规规定与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协议》;2、乙方应确保服务人员进入甲方单位前需符合岗位要求,并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健康证明、无犯罪记录、个人征信报告等;3、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薪酬、福利、社会保险等标准,并按时足额发放薪酬、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不得克扣甲方支付给服务人员的劳动报酬、福利、社会保险费;4、乙方需要足额按照甲方确认的服务人员工资额,即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得向服务人员收取其他任何费用;5、根据甲方用工实际需要或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应提供各种有关服务人员证明和手续。有新增服务人员乙方应及时办理用工手续。有退回的服务人员,乙方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的证明,并及时为服务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用工过程中产生的劳动争议由乙方全权处理,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由乙方自行承担。6、乙方负责服务人员的培训(规章制度及安全管理等)、薪酬发放、社会保险缴纳等管理工作;负责服务人员劳动档案的建立托管、社保关系接续转移和党团关系的接受等。7、乙方及服务人员应当遵守甲方的日常管理制度,对于特殊情况应及时联系甲方协商处理。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针对服务人员制定完善的管理、调度及考核方案,并在与服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协议中明确绩效工资标准及考核办法,避免给甲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8、招聘用工遵循以乙方为主,甲方为辅的招聘原则,由乙方推荐,由甲方测试、面试确认后由乙方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协议办理社保关系。甲方提出用工需求后,乙方应在5个日历天内响应并及时补充用工,响应不及时或用工补充不及时,甲方可对乙方进行考核。9、超龄劳动者用工保障(1)乙方应当为符合条件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乙方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报,保障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2)乙方对不符合购买工伤保险的超龄劳动者购买一份商业保险,保险用于乙方员工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赔偿金或费用,以保障其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2)乙方应当在投保完成后5日内,将保险单、缴费凭证及保险条款摘要提交甲方备案;保险期间届满前应当及时续保并保持连续覆盖;超龄劳动者人员发生增减变化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由乙方办理增员、减员手续并同步告知甲方。10、乙方负责办理服务人员意外事故的社会保险理赔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工伤认定、收集理赔所需资料、向社保部门提交申请等,甲方应予以必要配合。属工伤保险统筹支付的费用,由乙方到工伤保险部门办理手续。事务处理由乙方负责,甲方协助。工伤保险统筹支付外的费用,按国家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11、乙方须严格落实以下安全责任义务:(1)乙方应提前告知服务人员甲方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规定,如发现服务人员有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乙方应立即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若多次违规,乙方应及时更换服务人员。(2)在安全事故调查过程中,乙方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和甲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3)在服务人员上岗前,乙方需组织不少于24学时的安全培训。培训需做好记录,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培训内容等,以备甲方检查。12、乙方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并或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由合并或变更的主体继续承担本协议的权利义务。因通报不及时造成损失的,由合并或变更的主体承担。13、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导致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乙方应当赔付甲方由此支付的费用。14、根据甲方的需求,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本地区内的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及员工福利政策的免费咨询和建议服务。
五、服务人员的社会保障和劳动保护1、甲方须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安全生产保障、劳动防护用品。2、服务人员因病或非因工伤残或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等费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执行。乙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协助。3、女职工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生产、产假期间的待遇按政策规定办理;对于不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其生产、产假期间的待遇由甲方按规定支付。4、甲方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支付乙方服务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即:养老、失业、医疗(含大病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乙方负责服务人员社会保险手续的办理和申报,并将甲方按有关规定支付的服务人员社会保险费全额缴纳。服务人员个人社会保险费缴纳部分,由乙方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并每年提供一次个人账户缴费年账。国家、省、市对社会保险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5、服务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乙方负责办理退休所需各项手续,如存在医疗保险一次性清算费用,医疗保险延续缴纳费用等,按《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执行。
六、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在协议生效期间,若任何一方无故不履行协议,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按未履行完协议期间服务人员所有服务费用的5%另行支付给对方作为违约金。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协议不能履行,或因国家其他禁止性规定,以及部分增加或精减人员,经甲、乙双方协商可提前终止或变更协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