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人名称: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供应商名称:中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新疆分所
三、采购项目名称: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921101000030684367
五、合同编号:11N0104784112026100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标项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1中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新疆分所详见附件件1.00220000220000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李旭欢 联系电话:13899493266 传真:/ 地址:阿图什市帕米尔路东19院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附件信息:825社保审计 审计业务约定书-克州2023-2025(2).pdf审计业务约定书甲方: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乙方:中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新疆分所本业务约定书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业务事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克州(含所辖三县一市)2023-2025年度中央及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资金两类资金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二、审计范围1.全面核查就业补助、职业技能提升资金资金预算执行、拨付使用、财务管理的规范性,排查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问题。2.验证就业统计数据(新增就业、培训人数、补贴发放等)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纠正数据虚报、漏报、错报。3.剖析资金管理、政策执行、项目实施中的薄弱环节与风险点,提出整改措施与优化建议,健全资金监管长效机制。4.形成客观公正的评价结论与报告,为克州就业补助资金分配、政策完善、工作改进提供决策依据。乙方提交的最终审计报告需完整覆盖本约定书第二条约定的全部审计范围,不得无正当理由遗漏任何约定核查事项、问题线索及评价内容。
三、审计工作完成期限合同签订后合同签订后60日内,乙方向甲方交付约定的审计报告。
四、甲方责任与义务(一)甲方的责任1.对乙方开展审计工作给予充分的合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按乙方的要求,提供被审计单位完整的会计凭证、报表、财务电子数据以及其他在审计过程中所需要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2.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审计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甲方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配合乙方获取外部证据,配合乙方获取相关的文件和函证,必要时陪同乙方员工去工作现场检查等。3.被审计单位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保证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和有效承担全部责任。(二)甲方的义务1.按照乙方所发送的《资料提供清单》列明的时间前提供审计所需要的全部资料。2.正确使用审计报告,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乙方无关。3.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约定费用。
五、乙方的责任和义务(一)乙方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社会保险审计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审计,出具真实、合法的审计报告。乙方应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因乙方过错导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或其他重大错漏,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审计费用,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因甲方或被审计单位未能完整、真实、准确地提供审计所需资料,或所提供资料存在不实、疏漏、误导性内容,从而导致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出现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或其他实质性错漏的,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二)乙方的义务1.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向甲方提交正式审计报告。因甲方原因、不可抗力或经甲方书面认可的其他客观原因确实影响审计工作进度的,乙方方可申请顺延提交期限。除因不可抗力无法提前通知外,乙方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延期原因及预计完成时间;因不可抗力无法提前通知的,乙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说明相关情况。延期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延期期间不得超过实际受影响期间。除上述情形外,乙方每逾期一日提交正式审计报告,应按本约定书服务费用总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二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约定书,要求乙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2.在服务结束时,乙方应提供最终书面形式的审计报告。乙方在服务过程中通过正式工作会议、书面工作沟通函件、双方共同确认的会议纪要向甲方披露审计初步结论,或向甲方作出重要口头汇报或说明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意见或结论的书面确认文件。除非乙方已向甲方提供上述书面确认文件,甲方无权依赖乙方其他未经确认的口头意见或口头汇报;但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书面确认文件的,甲方有权根据对相关口头汇报、说明或已披露初步结论的合理理解处理相关工作,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后续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不得作出与已披露的审计初步结论实质性相反的结论,除非有新的充分审计证据支撑。
六、业务收费及支付方式(一)本次专项审计服务的收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本次审计服务收费价税合计为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RMB220,000.00)。(二)甲方应于本约定书签署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收款账户支付50%的审计费用,其余款项于乙方提交正式审计报告且甲方对审计报告的完整性、合规性及约定问题整改情况验收无异议后五个工作日内结清。(三)本次服务费用请汇入以下账户:公司名称:中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新疆分所税号:91650100313411169D开户行账号:3002016909200195813开户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行号:102881001691(四)乙方收款账户或其他收款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三(3)日内,且不迟于甲方付款日前十(10)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取得甲方书面确认。乙方未按时通知或未取得甲方书面确认,导致甲方付款迟延、错误或无法完成的,不视为甲方违约,付款期限自乙方发出有效书面通知并经甲方书面确认之日起重新计算;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因任何一方未按本约定书约定通知或确认信息而造成对方损失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七、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使用1.乙方向甲方致送专项审计报告一式两份。乙方应额外向甲方提供加盖公章的专项审计报告电子版可编辑版本1份及约定数量的纸质版报告,无需甲方另行支付费用。2.甲方在提交或对外公布审计报告时,不得修改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后附的已审计财务报表。当甲方认为有必要修改会计数据、报表附注和所作的说明时,应当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将考虑有关的修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必要时,将重新出具审计报告。3.乙方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提供的任何服务成果,都是基于甲方的利益和信息要求向甲方提供的。除甲方内部使用外,甲方因履行法定职责、接受监管检查、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主管部门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行政监管部门报送,或依法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公开审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无需取得乙方事先书面同意。除前述情形外,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服务成果均不得被整体或部分地复制、引用或披露。甲方依法向有权机关报送、公开或披露服务成果的,应在可行范围内事先书面告知乙方。
八、本约定书的有效期间本约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
九、约定事项的变更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报告时,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变更约定事项应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确认文件后生效;未达成书面确认文件前,仍应按原约定履行。因乙方自身原因需要变更约定事项的,乙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全部费用,并赔偿甲方因变更造成的损失;因甲方原因需要变更约定事项的,双方另行书面协商费用调整及实施安排。
十、终止条款(一)如果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要求,乙方有明确合法依据证明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审计服务,乙方应至少提前三十日向甲方发出书面终止通知,说明终止理由,并向甲方提交已完成的审计工作成果,完成必要的工作交接后方可终止履行本约定书;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应于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方提交已完成工作的书面报告和费用明细,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收取相应费用,并同时向甲方归还甲方及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
十
一、违约责任乙方存在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根据违约程度采取限期纠正、扣减服务费用、解除本约定书等措施,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1)未按约定期限提交正式审计报告;(2)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或其他重大错漏;(3)未按照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及本约定书约定的审计范围、程序和标准开展工作;(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本约定书项下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分包;(5)违反保密义务,使用或泄露甲方及被审计单位的资料、数据、商业秘密或个人信息;(6)其他违反本约定书约定义务的情形。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约定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
二、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因本约定书所引起的或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约定书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
三、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本约定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约日期:年月日乙方:中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新疆分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约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