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人名称: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

二、供应商名称:新疆见山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271101000030674677

五、合同编号:11NK45497626202684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标项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1宣传品制作服务详见附件次1.003000030000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 联系人:张志斌 联系电话:18299668192 传真:/ 地址:健康路2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附件信息:关于宣传品制作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K4549762620268401).pdf合同编号:11NK4549762620268401采购单位(甲方):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服务单位(乙方):新疆见山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宣传文化阵地项目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文化阵地建设。2.施工地点:乌鲁木齐小西沟。3.工程事项:①墙面宣传文化内容维护更新。②宣传文化展板制作及更新。③党支部工作制度上墙。④横幅制作。⑤门牌制作更新。⑥保密提示牌。⑦其他费用。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禁止乙方分包、转包。乙方在本合同约定施工期限内完成施工,甲方对施工成果进行验收。5.工程现场负责人的确认:5.1甲方负责人:杜睿;电话:15099055630;5.2乙方负责人:李瑜洁;电话:18703003990;5.3本合同履行期间,与履行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司公章,由本合同确定的联系人接收、确认。第二条施工期限施工总天数:3天,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后得到甲方书面通知1日内起计工期,乙方施工人员及设备进场。第三条质量要求1.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执行。2.施工内容符合本合同附件一。3.本工程使用的各项材料质量合格,符合国家标准。4.主体工程质保期一年,自乙方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次日起计算。验收合格证明是证明该项目验收合格的唯一凭证。第四条价款及支付1.总金额: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含普票。2.付款方式:项目施工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第五条施工要求1/21.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以保证顺利完工。2.乙方材料、设备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保管,丢失、损坏的,甲方不承担责任。4.由乙方过错而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由乙方承担。5.本工程结束后,应清除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全部垃圾,对场地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按计划有序撤离施工现场。第六条施工安全责任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甲方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2.乙方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3.乙方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工伤事故承担责任。4.由于乙方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第七条验收制作完成后,乙方现场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在现场直接调改,直至验收通过。第十条违约责任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付款,逾期付款的,甲方每日按照合同总价的1%向乙方承担违约金,并向乙方支付全部已完工部分的款项。逾期付款超过5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因乙方违约导致的迟延付款除外)。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本发生争议后,双方首先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时,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具有最高效力,双方以后发生的补充合同、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发货单、结算单等涉及争议解决方式的,均不得对抗此约定。第十二条合同效力及份数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约定全部内容保质保量履行完毕后终止。2.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人(签字):法人(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