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人名称:民丰县人民法院

二、供应商名称:新疆汇检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民丰县人民法院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421101000030688797

五、合同编号:11N0104306452026102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标项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1机动车鉴定评估详见附件件2.005001000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民丰县人民法院 联系人:张佐明 联系电话:18197723111 传真:/ 地址:民丰县买迪尼也提路23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附件信息:关于其他资产评估的服务市场合同(11N010430645202610201).pdf机动车鉴定评估服务合同编号:11N010430645202610201采购单位(甲方):民丰县人民法院服务单位(乙方):新疆汇检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米东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资产评估”项目-新疆汇检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资产评估”项目-新疆汇检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资产评估”项目-新疆汇检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计数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机动车鉴定评估--品牌:2件500.001000.00合同总价(元)1000.00合同总价(大写)壹仟元整

二、付款方式1.1.双方经协商确定,采用先鉴定评估后付费的结算方式,付款方式为:支票或转账。2.2.《》甲方应在乙方提交正式《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后十日内,由乙方开具有效发票交付甲方,甲方按协议总价款全额支付鉴定评估费用。

三、服务条款1.1.委托鉴定评估目的乙方受甲方委托提供机动车鉴定评估服务,为甲方开展车辆处置工作提供参考依据。2.2.委托鉴定评估对象甲方拥有完全处分权的旧机动车,车辆基本情况以甲方提供的车辆委托鉴定评估清单内容为准,结合乙方的实际鉴定意见确定。3.3.鉴定评估基准日:鉴定评估委托合同签订日。4.4.鉴定评估地点:甲方指定场所。5.5.委托事项5.1.5.1.甲方向乙方提供完整、全面的委托鉴定评估车辆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等资料)。5.2.5.2.收取和查验鉴定评估车辆相关文件资料后,乙方应在33个工作日内,安排具有职业资格的机动车鉴定评估人员,采用一站式上门服务的方式,并在33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完成现场勘查服务。5.3.5.3.乙方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委托鉴定评估车辆进行鉴定评估,并于现场勘验后7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正式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5.4.5.4.若甲方不能提供委托鉴定评估车辆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等资料),则报告提交日期后延至甲方提供资料之后的77个工作日。1/36.6.甲方的权利和义务6.1.6.1.甲方应严格按照车辆委托鉴定评估清单和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委托鉴定评估车辆及相关文件资料、手续,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6.2.6.2.甲方应督促车辆产权单位如实向乙方描述车辆技术状况,不得隐瞒,并承诺委托鉴定评估车辆的车架号、发动机号无焊接、凿改、粘贴及车辆是否发生人死伤等重大事故情况。6.3.6.3.乙方在进行车辆状况较检查鉴定工作时,甲方应指定相应技术人员及有关人员积极配合,以保证鉴定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6.4.6.4.甲方有权对乙方涉及与甲方有利害关系的鉴定评估人员提出回避。6.5.6.5.乙方在车辆鉴定评估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7.7.乙方的权利和义务7.1.《》《》7.1.乙方对于本合同项下所有车辆的鉴定评估程序均应符合《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7.2.《》7.2.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提交《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7.3.《》7.3.乙方在鉴定鉴定评估过程中,应认真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出具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4.7.4.乙方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在合作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信息及鉴定评估结果。7.5.7.5.乙方可专人指导甲方人员进行机动车鉴定评估的前期准备工作。7.6.7.6.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鉴定评估,确定车辆予以拍卖或解体处理。8.8.不可抗力8.1.8.1.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协议的正常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可能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8.2.8.2.双方根据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程度,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的进一步执行问题。9.9.违约责任9.1.9.1.双方应信守协议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9.2.《》9.2.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能按期履行本协议义务的,乙方有权顺延《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的交付时间,且不负违约责任。9.3.9.3.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生实质性要求违约的,乙方承担可能发生的全部责任,且甲方有权拒付全部款项、并立即解除本协议,除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外有权按照合同总价的5%5%向乙方主张违约金。10.保密10.10.1.10.1.本合同所提及的信息是指与本合同项下甲方委托的公务用车鉴定评估服务相关的,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10.2.10.2.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0.2.1.10.2.1.甲方及交车单位信息。10.2.2.10.2.2.甲方要求保密的其他事项。10.3.10.3.乙方保密约定,保证秘密信息仅用于与本合同有关的用途或目的。10.4.10.4.乙方同意并承诺,除依据法律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或司法机关要求、甲方事先许可之外,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的任何秘密信息。10.5.10.5.乙方同意并承诺,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相关秘密信息通过存储介质、网络等途径传播至甲方不可控制区域。10.6.10.6.乙方同意并承诺,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不得以甲方名义进行公告、招商等活动。11.11.争议解决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处。12.其他12.12.1.12.1.本协议自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协议期满后,若甲乙双方无异议,可以继续履行本协议。2/312.2.12.2.本协议如遇特殊情况或未尽事宜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3.12.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乙方(盖章):章):法定(授,法定(授权)代表人,权)代表人(签(签字):,字):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