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名称:黎平县2026年第一批补充耕地质量验收项目项目编号:GXZC-CG-2026373采购预算:1880000元最高限价:1880000元

二、公示期限(不少于2个工作日)时间:2026年10月11日至2026年10月13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采购预算确定依据:黎平县政府采购计划书【2026】2272号

四、项目联系人(公示期限内,优先反馈给代理机构)1、采购人信息采购单位名称:黎平县农业农村局项目联系人:王璐联系电话:0855-62322532、代理机构代理全称:国兴致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联系人:徐倩、卢德锋、李红燕联系方式:17684019997

五、附件附件信息:需求公示2026.10.11.pdf288.1K黎平县2026年第一批补充耕地质量验收项目需求公示

一、项目基本信息采购项目编号:GXZC-CG-2026373采购项目名称:黎平县2026年第一批补充耕地质量验收项目采购预算:1880000.00元最高限价:1880000.00元

二、公示期限(不少于2个工作日)时间:2026年10月11日至2026年10月13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采购预算确定依据:黎平县政府采购计划书【2026】2272号

四、项目联系人(公示期限内,优先反馈给代理机构)1.采购人信息采购单位名称:黎平县农业农村局项目联系人:王璐联系电话:0855-62322532.代理机构代理全称:国兴致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联系人:徐倩、卢德锋、李红燕联系方式:17684019997

一、资格要求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资料。(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提供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体要求:提供2024年或者2025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盖有会计师事务所单位公章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专用章,并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及执业证书复印件)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资信证明开具日期为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后,资信证明须附有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提供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体要求: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供应商自行承诺,格式自行拟定】;(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体要求:提供2026年1月至今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非纳税组织或纳税零申报的投标供应商提供相关佐证证明材料)的证明材料和提供2026年1月至今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新成立不满三个月的投标供应商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书面承诺,如不需缴纳的,需出具有效的证明材料。【提供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具体要求: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自行拟定】;(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供应商须承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法院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20】421号文件要求,交易系统会自行对失信供应商实施信用联合惩戒。2、本项目所需特殊行业资质或要求:无。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若服务的承接商是中小企业,请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出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二、采购需求及商务要求第一节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述本项目对采购人2026年第一批补充耕地,开展资料收集与审核、外业调查采样、内业评价分析、成果编制与提交、配合审核工作。

二、项目执行的相关标准本项目按国家相关标准及采购文件要求执行。

三、项目内容1.工作目标及范围(1)全覆盖完成全县1725亩新增补充耕地质量鉴定。(2)严格执行农业生产符合性8项指标一票否决制度,对不合格地块出具专项整改、地力培肥方案;符合性合格地块按《耕地质量等级》(GB/T33469)完成1-10等地力等级评定,确保县域补充耕地整体平均质量不低于同期占用耕地平均水平,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地力不低于上一年度县域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平均等级。(3)形成标准化成套鉴定成果:完整踏勘台账、CMA实验室土壤检测报告、地块举证影像资料、正式市级鉴定意见书,全部录入省级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平台,作为补充耕地储备库入库、占补指标核销、后期地力改良、高标准农田申报的法定支撑材料。(4)构建“一块地块、一套档案、全程可追溯”长效监管机制,针对低等级耕地制定年度土壤改良提升计划,持续巩固补充耕地长期稳定耕作产能。2.工作内容(1)资料收集与审核:收集补充耕地地块位置、图斑矢量数据、地类变更前土地利用状况等相关资料,对接县自然资源部门完成资料核对,确保资料完整、准确,为鉴定工作奠定基础。(2)现场踏勘预检测:组织技术人员实地现场踏勘,综合有效土层厚度、土壤侵入体及砾石含量、地形坡度、水资源保障条件、道路通行条件等情况,进行指标分析预测(其中,对于现场无法直接判定的土壤有机质含量、土壤污染状况等指标,预采集土壤样品开展检测),对指标合格的地块进入外业调查采样环节,不合格的不进入下一环节。(3)外业调查采样: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专家进行现场踏勘,重点核查有效土层厚度、土壤有机质含量、地形坡度、土壤侵入体及砾石含量、水资源保障条件、土壤污染状况等指标,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土壤样品采集和制备。(4)土壤样品流转和制备:土壤样品采集后,及时流转至样品制备实验室,采集后至流转前的暂存期间,应妥善保存于室内,环境应通风良好、整洁、无易挥发性化学物质,并避免阳光直射,土壤样品暂存时间不少于3年。制样场地应分设相应面积的风干室和样品制备室,每个工位安装在线全方位监控摄像头,确保每个工位在工作时可以随时接受远程实时检查,样品制备过程全程摄像并保存记录不少于3年。(5)土壤样品检测:在踏勘的有效土层厚度、地形坡度、土壤侵入体及砾石含量、水资源保障条件、道路通达能力等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指标合格后,开展有机质、酸碱度、重金属等土壤检测工作。有机质、酸碱度、重金属检测结果达到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指标合格标准后,再开展耕层质地、土壤容重、速效钾、有效磷等土壤检测工作。有机质、酸碱度、重金属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不开展耕层质地、土壤容重、速效钾、有效磷等指标检测。(6)内业评价分析:将采集的土壤样品送至具备相关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结合外业踏勘结果进行数据分析,核算原占用耕地等级,划定评价单元,开展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7)成果编制与提交:编制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报告、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报告,绘制耕地质量等级评价相关图件,建立耕地质量评价数据库,更新本年度耕地质量等级数据库,提交完整的鉴定成果资料,确保成果符合验收要求。(8)配合审核工作: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完成州级鉴定、省级抽核相关工作,及时修改完善成果资料。3.技术标准及规范(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农建发[2025]5号)(2)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办法(试行)》(3)《贵州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细则(试行)》《贵州省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技术规范细则(试行)》(黔农发[2025]26号)(4)《耕地质量等级》(GB/T33469-2016)、土壤检测系列农业行业标准(NY/T1121系列)(5)《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15618)(6)《贵州省耕地质量年度变更调查评价工作实施方案》(黔农办发[2023]19号)【注:如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了新的技术标准或规范,为本项所提供的服务则应采用新的标准或规范执行。】第二节商务要求

一、服务期及项目地点服务期:4个月,如因省州复核验收时间影响可后延。项目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二、验收标准、规范1.以相应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及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为准。2.验收标准: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签订合同时再具体约定验收要求。

三、付款方式:具体由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商定。

四、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做要求。

五、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之日起60日历天。

六、其他要求(一)质量要求严格参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农建发〔2025〕5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细则(试行)>(试行)>的通知》(黔农发〔2025〕26号)及省州相关工作要求,确保鉴定工作客观、公正、科学,成果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县级初鉴”标准,能够顺利通过州级审核及省级抽核,为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提供有效依据,同时确保县域内各类补充耕地质量平均水平不低于各类占用耕地质量平均水平。(二)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措施费、规费、特殊工具费、保险费、检验试验费用、税金、售后服务、不可预见费等所有拟投入本项目的一切费用。投标报价为最终报价,漏算的费用均已包括在总价中,投标人不得再要求追加任何费用。(三)供应商提供的所有材料(包括投标文件全部内容)要求内容真实有效。在评审过程以及中标后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的,将取消供应商的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并将违规情况上报采购主管部门。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予以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其它未尽事宜,由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商定。(五)违约:成交供应商不能履行合同或部分达不到服务要求的则认为违约,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按可以预见的损失计算。(六)由采购人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验收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七)CMA实验室土壤检测报告若投标人自身具备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需提供有效证书的扫描件,若投标人自身不具备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需提供与具有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机构的合作协议或委托检测协议。(八)知识产权1.中标供应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成果归采购人所有(永久使用权、复制权和修改权等)。除本项目工作所需外,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中标供应商不得擅自使用、复制采购人的商标、标志、数据信息、文档及其他资料。2.中标供应商应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因此发生法律纠纷由中标供应商应承担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九)招标代理服务费本项目代理费按黔招协[2025]35号文件《贵州省招标采购协会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指南(试行)》下浮50%计算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中标通知书中确定的中标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在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收取。交纳账户信息:公司名称:国兴致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纳税识别号:91520198MA6JAXCF9N开户银行:贵州银行贵阳大庆路支行银行账号:010730001200000242开户行行号:313701099447(十)投标供应商在编制主观分部分“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主观分部分)”时应按评标办法中主观分部分内容进行编制(内容应紧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