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消防救援支队2026年度驻市区单位食堂定点配送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山南市消防救援支队2026年度驻市区单位食堂定点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ggzy.xizang.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11月02日 10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GZFCG2026-35789项目名称:山南市消防救援支队2026年度驻市区单位食堂定点配送服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414.840000 万元(人民币)最高限价(如有):414.840000 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限1年 本项目(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 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有关要求:(1)具体情况: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不给予价格扣除(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2)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承接,且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中小企业参加本项目时,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仅以此声明函作为评定标准,提供其他证明文件无效)。(3)本项目采购标的物所属行业为:批发和零售业2.2 《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2.3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仅以此声明函作为评定标准,提供其他证明文件无效)的,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注:若投标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投标供应商须对以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旦中标,声明函将随本项目中标公告一并公告,若被发现与事实不符的,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2.4落实《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相关政策,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应符合文件要求。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6年10月12日 至2026年10月16日,每天上午8:00至14:00,下午12:00至21: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ggzy.xizang.gov.cn/)方式:线上获取售价:¥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11月02日 10点00分(北京时间)开标时间:2026年11月02日 10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山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1.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供应商、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包/采购包下的投标;3.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4.各投标人应在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ggzy.xizang.gov.cn/)进行单位注册、完善资料等工作,并依照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要求办理CA(数字证书),以便完成获取招标文件、投标等相关操作。各项操作及规范以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求为准,如遇网站、系统平台、CA等相关问题请按照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联系方式进行咨询。5.本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因无法主动联系获取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请自行留意本项目是否在上述网站发布后续相关公告。6.根据《关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线上“不见面”开标的通知》文件要求,各供应商无需到达开标现场,本项目使用线上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进行开标,各供应商应做好线上“不见面”开标的各项准备工作。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山南市消防救援支队 地址:西藏山南市乃东区乃东路96号 联系方式:蒲杨1800895557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力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山南市乃东区雅达幸福家园4栋2号 联系方式:周磊18483627348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蒲杨电 话: 18008955577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采购项目名称山南市消防救援支队2026年度驻市区单位食堂定点配送服务采购项目品目货物/物资/农林牧渔业产品/蔬菜及食用菌/其他蔬菜及食用菌,货物/物资/农林牧渔业产品/蔬菜及食用菌/蔬菜,货物/物资/农林牧渔业产品/农作物副产品/其他农作物副产品采购单位山南市消防救援支队行政区域乃东县公告时间2026年10月11日 17:39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6年10月12日至2026年10月16日每日上午:8:00 至 14:00下午:12:00 至 21: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招标文件售价¥0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ggzy.xizang.gov.cn/)开标时间2026年11月02日 10:00开标地点山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预算金额¥414.840000万元(人民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蒲杨项目联系电话18008955577采购单位山南市消防救援支队采购单位地址西藏山南市乃东区乃东路96号采购单位联系方式蒲杨18008955577代理机构名称力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地址山南市乃东区雅达幸福家园4栋2号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周磊18483627348附件:附件1山南市消防救援支队2026年度驻市区单位食堂定点配送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pdf山南市消防救援支队2026年度驻市区单位食堂定点配送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编号:GZFCG2026-35789)项目名称:山南市消防救援支队2026年度驻市区单位食堂定点配送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山南市消防救援支队采购代理机构:力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编制日期:二〇二六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资格审查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六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1—第一章招标公告项目概况山南市消防救援支队2026年度驻市区单位食堂定点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登录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ggzy.xizang.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11月02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GZFCG2026-35789项目名称:山南市消防救援支队2026年度驻市区单位食堂定点配送服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414.84万元(大写:肆佰壹拾肆万捌仟肆佰元整)最高限价:人民币414.84万元(大写:肆佰壹拾肆万捌仟肆佰元整)采购需求: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本项目不接受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有关要求:(1)具体情况: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不给予价格扣除(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2)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承接,且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中小企业参加本项—2—目时,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仅以此声明函作为评定标准,提供其他证明文件无效)。(3)本项目采购标的物所属行业为:批发和零售业2.2《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2.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仅以此声明函作为评定标准,提供其他证明文件无效)的,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注:若投标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投标供应商须对以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旦中标,声明函将随本项目中标公告一并公告,若被发现与事实不符的,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2.4落实《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