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人名称: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卫生监督所)
二、供应商名称:招商新疆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卫生监督所)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931101000030193736
五、合同编号:11N4583277932026104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标项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1仪器设备鉴定校准服务详见附件次1.0099759975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卫生监督所) 联系人:杜海燕 联系电话:17397798881 传真:/ 地址:塔城市文化路28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附件信息:关于仪器设备鉴定校准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458327793202610401).pdf合同编号:11N458327793202610401采购单位(甲方):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卫生监督所)服务单位(乙方):招商新疆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新市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检测服务”项目-招商新疆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检测服务”项目-招商新疆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检测服务”项目-招商新疆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计数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仪器设备鉴定校准服务--品牌:1次9975.009975.00合同总价(元)9975.00合同总价(大写)玖仟玖佰柒拾伍元整
二、付款方式现场检测工作完成后,委托协议(单)提货联留甲方,甲方应在15日内将检测费交到约定的乙方账户,甲方凭付款凭据和委托协议(单)提货联,提取证书、报告。送检的甲方客户需在收到收费通知单(收费清单)后15日内支付检测费,甲方凭付款凭据和委托协议(单)提货联取件并提取证书、报告。
三、服务条款协议约定的内容1.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甲方的长度、电学、光学、力学、化学、电离辐射、医学生物、时间频率、能源环境、温度、压力等方面仪器设备的检测技术服务,乙方采用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测服务,如需按甲方的特殊要求进行检测时,必须附上甲方签字并盖章的正式文件,并注明特殊检测要求,乙方应在收到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接受特殊要求,如不接受,向甲方书面说明理由。(注:本协议中所称检测为检定、校准、测试等计量活动的总含。)2.在申请检测时,甲方填写委托协议(单)并签字确认,完整、准确地提供计量仪器的名称、检测量值、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等技术信息,并提供设备使用说明书,提出检测技术和证书类别的相关要求,作为双方验收检测计量仪器和结算费用的依据。3.甲方有责任如实告知乙方检测仪器存在的瑕疵、注意事项和安全隐患。如因甲方未如实告知、提供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导致乙方无法正确评估风险、造成设备损坏、人员伤害、检测计划延误或其他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和为此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检测设备损毁、人员伤害赔偿责任、检测计划延误导致的间接损失。4.检定、校准及测试等费用单价按照乙方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计量器具的维修调试费用、配件费以及乙方根据甲方需要提供建标考核和人员培训服务的费用,均不包括在上述费用内,双方另行协商计算。如因甲方未按约定提供检测条件、未及时配合检测工作、擅自变更检测要求或其他甲方过错原因导致额外费用产生,甲方应另行支付。如双方在附件中列明单价、数量清单的,则按附件计量器具清单及收费明细清单执行,当实际检测的器具与附件中计量器具清单不符时,按实际仪器设备数量与内容进行收费。5.甲方需要乙方安排人员到甲方指定地点进行现场检测的,所产生的技术服务费用(包括人员差旅费、车辆交通费、维修调试费等)由1/2甲方承担。
四、特别说明条款1.乙方对此次的检测技术服务出具检测证书/报告。2.甲方对检测出具的证书/报告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证书/报告后十日内书面提出,逾期视为乙方技术服务工作成果验收合格。
五、违约责任1.由于甲方的原因,未能送交计量器具、未提供相关技术资料或未如实告知乙方送检仪器存在的瑕疵、注意事项和安全隐患,导致乙方无法开展检测技术服务的,检测服务期限顺延,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2.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检测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应付总额0.05%的违约金,且乙方有权留置计量器具,拒绝交付检测证书/报告。
六、其他事项1.本协议首部记载的地址视为双方各自确认的通讯地址,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一方发给另一方的通知或函件应是书面的,并按本协议首部记载的地址发送。通知或函件应以特快专递寄送,并于送达时视为正式送交。协议首部记载的地址亦为双方争议进入调解、诉讼后的司法送达地址。任何一方更改地址后应在五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2.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甲方承诺遵守合规条款:甲方不得为获得不正当利益或商业机会进行商业贿赂,不对乙方、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和关联公司(以下统称“招商局集团”)及其员工和员工的家庭成员行贿或输送不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物品及就业机会等,同时禁止给予招商局集团员工及其家庭成员不合适的商业礼仪或馈赠,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贵重物品、高价值文化礼品、旅游、考察、高规格接待等。一旦发现甲方存在前述违规行为的,需向乙方承担合同总款5%的违约金,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继续赔偿乙方遭受的所有损失。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塔城地区塔城市和平街道塔城市左公路866号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东路188号电话:17397798881电话:0991-6688818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账号:开发区玄武湖路自贸支行签订日期:2026年 月 日账号:991908199910001签订日期:2026年 月 日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