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妇幼保健院(差额)分布式存储一体机及组网交换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230801]BZGC[TP]20260003

二、项目名称:分布式存储一体机及组网交换机

三、采购结果合同包1(分布式存储一体机及组网交换机):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中标(成交)金额哈尔滨捷贝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2号46栋2单元102室 295,4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合同包1(分布式存储一体机及组网交换机):货物类(哈尔滨捷贝科技有限公司)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位)单价(元)总价(元)1-1其他存储设备分布式存储一体机深信服aStor-EDS1250-C3.00(台)88,800.00266,400.001-2存储用光纤交换机组网交换机深信服NS6320-26V-EI-12T6X8V2.00(台)14,500.0029,000.00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张雪峰(采购人代表)、白冬、王亚华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考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收费标准收取,不足5000元按5000元收取 合同包号合同包名称代理服务费金额(万元)收取对象1分布式存储一体机及组网交换机0.5中标(成交)供应商

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合同包1(分布式存储一体机及组网交换机):供应商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评审价格最终报价(总价-元)/(优惠率-%)/(折扣率-%)得分排名推荐排名备注哈尔滨捷贝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通过 295,400.00元 295,400.00元 11哈尔滨普宸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通过 297,500.00元 297,500.00元 22黑龙江宝宁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通过 298,300.00元 298,300.00元 33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佳木斯市妇幼保健院(差额)地址:郊区友谊路26号联系方式:0454-860580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黑龙江博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佳木斯市向阳区学院街45号联系方式:0454-888817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孙女士电话:0454-8888177黑龙江博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6年10月10日相关附件:分布式存储一体机及组网交换机报价明细附件.pdf合同包1:中小企业或残疾人福利单位声明函(哈尔滨捷贝科技有限公司).pdf开标记录表.zip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采购项目名称分布式存储一体机及组网交换机品目采购单位佳木斯市妇幼保健院(差额)行政区域佳木斯市公告时间2026年10月10日 14:55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张雪峰,白冬,王亚华总成交金额¥29.540000 万元(人民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孙女士项目联系电话0454-8888177采购单位佳木斯市妇幼保健院(差额)采购单位地址郊区友谊路26号采购单位联系方式0454-8605801代理机构名称黑龙江博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机构地址佳木斯市向阳区学院街45号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454-8888177附件:附件1佳木斯市妇幼保健院(差额)分布式存储一体机及组网交换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zip佳⽊斯市妇幼保健院(差额)分布式存储⼀体机及组⽹交换机,⽊⼀⽹中标(成交)明细⿊⻰江博展⼯程咨询有限公司受佳⽊斯市妇幼保健院(差额)委托,采⽤竞争性谈判进⾏采购分布式存储⼀体机及组⽹交换机(项⽬编码:[230801]BZGC[TP]20260003)项⽬,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及中标(成交)结果如下:⼀、合同包1(分布式存储⼀体机及组⽹交换机)1.1、中标(成交)供应商:哈尔滨捷⻉科技有限公司1.2、中标(成交)总价:295,400.00元1.3、中标(成交)标的明细:货物类⽬品⽬号品⽬名称⽬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品牌制造商名称产地单价(元)数量单位总价(元)1-1其他存储设备分布式存储⼀体机aStor-EDS1250-C深信服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88,800.003.00台266,400.001-2存储⽤光纤交换机组⽹交换机NS6320-26V-EI-12T6X8V深信服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14,500.002.00台29,000.00⿊⻰江博展⼯程咨询有限公司2026年10⽉10⽇-第1⻚-

九、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不涉及)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企业名称(盖章):日期:,第30页说明: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数据部分,其他内容应如实填报。2.在货物类采购项目中,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3.供应商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相关规定,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上述“单位名称”,指本项目采购人的单位名称。5.上述“标的名称”,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采购标的一览表”。6.上述“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中明确的“所属行业”。7.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等3种企业类型,结合以上数据,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供应商自行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进行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查询网址,https://www.miit.gov.cn/),。8.填写示例:某设备,属于(填写第三章《采购需求》中“采购标的一览表”中采购标的对应的“所属行业”,”如工业)行业;制造商为某企业,从业人员100人,营业收入为10000万元,资产总额为500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9.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以证明中小企业身份。《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联合体响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可由牵头人出具。10.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标的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11.对于多标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应充分、准确地了解所提供服务的承接企业信息。对相关情况了解不清楚的,供应商应充分、准确地了解所提供服务的承接企业信息。对相关情况了解不清楚的,,不建议填报本声明函。12.《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横线或括号内的提示内容部分,供应商须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完整。13.“非企业”(个体工商戶除外)不享受中小企业政策支持。第31页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第32页(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