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4532625HT2026005890201 合同名称: 马关县妇幼保健院检验试剂配送服务项目合同 项目编号: 4532625JH202600589 项目名称: 马关县妇幼保健院检验试剂配送服务项目 采购人(甲方): 马关县妇幼保健院 供应商(乙方): 马关阿雅宜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所属地域: 文山州 所属行业: 妇幼保健院(所、站) 合同金额: 806150.00元 合同签订日期: 2026-09-29 合同公告日期: 2026-10-09 代理机构: 云南方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进口产品审核前公示: 采购公告(或单一来源审核前公示): 马关县妇幼保健院检验试剂配送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专家抽取记录: 4000207124 中标、成交公告: 马关县妇幼保健院检验试剂配送服务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合同附件: 检验试剂配送服务项目(二标段)合同.pdf马关县妇幼保健院检验试剂配送服务项目(二标段)合同(合同编号:2026024)甲方(采购方):马关县妇幼保健院乙方(供货方):马关阿雅宜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6年月29日签订地点:马关县妇幼保健院-1-马关县妇幼保健院检验试剂配送服务项目(二标段)合同甲方(采购方即医疗机构):马关县妇幼保健院乙方(供货方):马关阿雅宜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鉴于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乙方为“马关县妇幼保健院检验试剂配送服务项目(二标段)”(项目编号:WSZC2026-G3-00950-YNFS-0007-2)中标供应商,中标下浮率为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检验试剂配送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提供资质证明材料乙方必须是证照齐全、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并向甲方提供加盖单位红印章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业务员的法人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产品相关资质及其他相关资料等,供甲方存档备查。甲方也应向乙方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备查。
二、服务内容(一)配送范围乙方负责将甲方所需的检验试剂按照本合同约定配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2-(二)配送具体事项1.乙方只能向甲方供应规定许可经营范围内的医用产品。如乙方超范围向甲方提供医用产品,或资质不符合国家要求的,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2.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采购计划,严格按所要求的厂家、规格、型号和数量进行配送。3.乙方无法按时供应产品或不能满足甲方需求时,需经甲方同意,乙方方可变更其他厂家或规格,但不能超过被调换品规格。4.乙方为甲方供应配送产品,如甲方需要相关技术专家支持和技术培训,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医院提供所配送产品的技术服务。5.乙方保证配送承诺合同清单内的货物,严格按医院要求的产地、品牌、规格型号等供货。如有变更,必须同甲方协商达成一致并以书面确认的方式留存备案。6.乙方承诺对本项目检验试剂所用设备进行免费巡检维护,一个季度巡检维护一次。维修、保养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维护、保养过程中如需更换配件,配件费由甲方负责。检验试剂所用设备报修后,乙方接到报修,24小时内安排维修人员现场查看;超过三天不能修好的,乙方必须提供一台跟院方设备品牌相同的设备供院方暂时使用,且不得更换试剂,直至损坏设备修好,期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7.配送医用产品的目录见附件1(三)质量约定1.乙方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制度,把好质量关,承诺对配送到医院的产品的质量负全责。如因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给医院造成-3-纠纷和经济损失及其他责任和影响的,由乙方全部负责。且乙方若配送的耗材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抽检,耗材质量不合格一次扣除人民币25000.00元,两次全部扣完履约保证金且甲方有权单方面结束合同。2.乙方提供的全部医用产品均应按保护措施标准进行包装避免污染,需冷藏的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按国家规定使用冷链设备,以防止在转运过程中损坏或变质,确保安全无损抵达甲方。产品在运输过程及装卸、搬运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损坏均由乙方负责,为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3.甲方要求乙方遵守以下医用产品原则:(1)不得配送“三无”医用产品;(2)不得配送假冒厂牌和商标及无出厂合格证的医用产品;(3)不得配送即将变质或生产日期较久及失效的医用产品。4.乙方配送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需满足上述技术要求外,还必须配合医院免费完成相关专家指导服务工作需求。5.乙方配送的材料有特殊贮存和使用要求的,应第一时间安排相关指导和培训事宜,保证材料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6.乙方无条件按甲方需求和计划(品种、规格、数量)供货,不得更换。
三、服务期限服务期限为三年,合同采用一年一签、一年一考核的方式,第一期合同自2026年9月29日起至2027年9月28日止。首期合同期-4-满前,经甲方考核合格且政策允许,双方可续签下一年度合同,累计服务期限不超过三年。如因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等不可抗力因素调整(包括国家带量采购及上级主管部门集中采购),合同自行终止,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一)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权利:(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质量标准配送检验试剂。(2)有权对乙方的配送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3)甲方在接收产品时,应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并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2.甲方义务:(1)根据本医院的实际需求,及时、准确地向乙方发送检验试剂的采购订单,订单内容应包括试剂名称、规格、数量、配送时间要求等必要信息。(2)在乙方配送试剂到达时,安排专人负责接收,并按照相关规定对试剂进行验收。如发现试剂存在质量问题或与订单不符等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处理。(3)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期限,按时向乙方支付配送服务费用。-5-(4)因质量问题而发生的争议,甲方应接受以政府部门认可的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最终鉴定结果,如为产品不合格,由乙方承担所有费用。(二)乙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权利:(1)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发送采购订单,并提供必要的配送信息。(2)在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配送服务后,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配送服务费用。(3)如因甲方原因(如未按时提供准确的配送信息、未按时验收等)导致配送延误或产生其他损失,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责任。2.乙方义务:(1)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和配送条件,遵守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所配送的检验试剂来源合法、质量合格。(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计划和配送要求进行配送并提供伴随服务。乙方配送检验试剂必须在24小时内配送至甲方指定地点。(3)对配送的检验试剂进行妥善包装,确保试剂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变质等影响质量的情况发生。同时,按照试剂的储存要求,配备相应的冷链设备(如需要)进行运输和储存。(4)向甲方提供所配送检验试剂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如生产企业许可证、产品注册证、营业执照、每批次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对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6-(5)建立完善的配送服务档案,对每次配送的试剂名称、规格、数量、配送时间、验收情况等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并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关配送记录查询服务。(6)因质量问题而发生的争议,甲方应接受以政府部门认可的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最终鉴定结果,如为产品不合格,由乙方承担所有费用。
五、试剂质量与验收(一)质量标准B0乙方所配送的检验试剂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同时还应满足甲方在医疗检验业务中的实际使用要求。(二)验收甲方在收到乙方配送的检验试剂后,由乙方送货人员与甲方收货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双方签字确认之日即为该批货物交付之日(该签字仅视为收到货物,不代表对货物验收合格的确认)。甲方应在收到货物后7天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以及试剂的说明书等要求进行验收。如验收合格,甲方应向乙方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如发现试剂存在质量问题、数量不符、包装破损等情况,甲方有权拒收,并及时通知乙方处理。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问题试剂进行更换或补充。
六、配送费用及结算(一)结算单价:除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目录库中的检验试剂外,每项产品结算单价按原价下浮15%计算。-7-(二)采购清单中检验试剂属于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目录里的内容,所有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目录库中的检验试剂价格根据国家官方指导用价进行调节,属于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目录库中的检验试剂不按下浮率后的报价进行计算。乙方需根据国家官方指导用价对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目录库中的检验试剂进行调价。(三)本合同年度预算金额约为人民币80.6150万元/每年,三年预计采购金额241.845万元。最终结算金额以实际配送并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四)上述结算单价已包含配送服务、运输、冷链、包装、税费、售后、培训、巡检维护等全部费用,甲方不再另行支付配送服务费。(五)结算方式与期限:耗材供应6个月后支付第1个月的耗材款,依次类推。(六)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开具合法有效发票,发票内容应与实际配送货物一致。
七、违约责任(一)乙方配送检验试剂必须在24小时内配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因耗材配送不到位、延误治疗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造成的经济损失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超出部分由乙方自行补足。且甲方可经过院长办公会等会议决定单方面解除合同。(二)如果乙方没能按合同约定履约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所造成的直接损失、-8-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保险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三)甲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结算货款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终止合同。(四)乙方如违反《试剂产品廉洁购销合同》,甲方有权终止购销合同,并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五)乙方需交纳履约保证金:乙方须缴纳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存入采购单位账户,由采购单位进行监管)。不考核,但如对乙方配送率、配送时限等服务不满意,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可经过院长办公会等会议决定单方面解除合同。(六)乙方配送率下降至90%,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除人民币2000.00元履约保证金。每年超过3次以上,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配送协议。(七)服务期内乙方若单方终止合同,须提前3个月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乙方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全额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八)服务期限届满或合同终止后5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向乙方退还保证金,不计算任何利息。(九)相关部门在抽检甲方在库试剂时,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9-(十)因成交供应商配送的检验试剂,导致患者出现医疗事故等问题,由乙方承担所有发生的一切费用。(十一)关于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23]41号),如在此次招标项目结束后,因国家政策发生变化,采购人有权根据政策变化,终止该项目的采购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八、保密条款(一)双方应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医疗信息等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使用。(二)本条款的保密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
九、免责事由(一)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延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不承担支付违约金或其他赔偿责任。(二)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延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不可抗力消除后,双方在合同期限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十、合同变更与解除(一)本合同的任何变更或补充需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二)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10-2.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经另一方书面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改正的;3.除非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