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LXZC3212026308

二、合同名称:临夏州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实验室改造和农技工作能力提升工程采购项目施工合同

三、项目编号:LXZC3212026308

四、项目名称:临夏州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实验室改造和农技工作能力提升工程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临夏回族自治州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地址:临夏市民主东路11号联系方式:15393018234供应商(乙方):甘肃天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临夏州和政县循环经济园区(新庄乡槐庄村)联系方式:18993116795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序号名称数量(单位)单价(元)总价(元)规格型号/服务要求1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实验室改造和农技工作能力提升工程1(项)¥1,510,618.24¥1,510,618.24详见采购文件合同金额: 1,510,618.24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伍拾壹万零陆佰壹拾捌元贰角肆分履约期限:2026年09月30日至2026年11月18日履约地点:临夏州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内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9月29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10月0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合同附件:工程合同.pdf临夏回族自治州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2026年10月09日点击查看公告内容: 工程合同.pdf临夏州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实验室改造和农技工作能力提升工程采购项目施工合同发包人:临夏回族自治州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承包人:甘肃天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26年月29日临夏州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实验室改设和农技工作能力提升工程采购项目施二舍同发包人(全称):临夏回族自治州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承包人(全称):甘肃天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临夏州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实验室改造和农技工作能力提升工程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编号:LXZC3212026308】的招标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临夏州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实验室改造和农技工作能力提升工程采购项目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1、项目名称:临夏州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实验室改造和农技工作能力提升工程采购项目2、实施地点:临夏州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内3、工程内容:详见作为本合同附件的《工程量清单》(载明工程项目、工程量及单价)。《工程量清单》由双方核对并签字盖章确认后,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广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1月18日。工期总日历天数:5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S司(¥:1510618.24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佰伍拾壹万零陆佰壹拾捌元贰角肆分(人民币(大写)(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元;人民币(大写)(4)暂列金额:/(¥:元);人民币(大写)(¥:元);/(¥元)。2、承包方式:固定单价合同方式。

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王武彬。承包人应确保项目经理及其他关键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关键人员,确需更换的,应提前书面征得发包人同意且新任人员执业资格不得低于原人员。

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3)本合同附件,包括《工程量清单》《廉政合同书》《安全生产协议书》;(4)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承包人擅自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本合同违约责任条款追究承包人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质量验收1、施工完成后,发包人组织专人在收到承包人书面竣工报告后15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在验收单上签署“验收合格”字样,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组织验收的,应承相应责任,但工程是否合格应以实际检验结果为准,不得视海当然台格。2、发包人在验收中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和验收标准或有异议时,应及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三天内给予答复,并负责处理,若需送法定质检部门检验,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九、付款方式(1)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承包人按签约合同价3%将质量保证金转至采购人指定账户。(2)承包人缴清质量保证金且具备开工条件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30%的预付款;(3)工程完工、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30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付至已完成合格工程量对应价款的80%,预付款予以抵扣。(4)竣工结算审核完成30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付至结算审定总价款的100%。(5)缺陷责任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期限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满且承包人保修义务履行完毕后30日内,发包人无息原路返还质保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质量维修的,发包人可从质量保证金内直接扣减相关费用后返还余额。

十、工程变更与价款结算1、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或现场签证的,应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为有效,相应价款按合同单价及约定规则调整。2、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30日内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结算资料后60日内完成帘核务出具审核意见;逾期未出具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报送的结算金额,但发包人保留复查纠正的权利。

十

一、违约责任1、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工期竣工的,每逾期1日,按签约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2、工程质量经检验不符合合同约定及验收标准的,承包人应无偿返修至合格,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3、承包人擅自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并赔偿损失。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按应付未付金额向承包人承担相应逾期付款责任。

十

二、安全文明施工承包人应遵守《安全生产协议书》及国家和甘肃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导致事故或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十

三、工程资料与成果移交工程竣工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完整移交施工技术资料及相关档案,并配合办理竣工备案等手续;资料不完整的,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相应款项。

十

四、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先行协商解;的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发包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

五、通知与送达双方确认本合同签署页载明的地址及联系电话为有效送达地址。通知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送达;一方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的,应于变更后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按原地址送达仍视为有效送达,并可作为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地址。

十

六、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6年大月2日签订。

十

七、签订地点本合同在临夏回族自治州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签订。

十

八、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

九、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经供需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执贰份,承包人执贰份,临夏州采购办备案壹份,代理机构备案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章)地址:路5电话:930-6210778邮编:731100承包人:(章)地址:甘肃省临夏州和政县循环经所园区电话:13903909391邮编:731200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签字日期:222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签字日期:026.9.28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字日期:00项.9.29廉政合同书为加强临夏州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实验室改造和农技工作能力提升工程采购项目建设中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法人临夏回族自治州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甘肃天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住建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甲乙双方签订的临夏州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实验室改造和农技工作能力提升工程采购项目施工合同,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甲方或乙方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甲方或乙方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甲方的义务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或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其它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第三条乙方义务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由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2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5、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监理规程办事,不得为谋取私利向监理人员非法行贿,私下串通,损害甲方利益。同时必须对监理单位和工程监理人员履行向甲方承诺的上述其他廉政义务。6、乙方如果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或工程监理人员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向甲方组织或上级单位举报。甲方和工程监理部门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或严格遵守廉政合同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依法给予表彰或奖励。第四条违约责任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一、三条的,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建设主管部门结于乙万二至五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建设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第五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本合同作为甲乙双方签订的临夏州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实验室改造和农技工作能力提升工程采购项目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建设单位(盖章):承包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部权代表(签字)年g月6年月19日日026220269安全生产协议书工程名称:临夏州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实验室改造和农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