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新世纪学校田径运动场北侧原投掷区五人制足球场改造项目预算审核服务采购采购项目名称: 茂名市新世纪学校田径运动场北侧原投掷区五人制足球场改造项目预算审核服务采购 采购项目编码: 4409004564106732609171184 项目业主: 茂名市新世纪学校 服务机构: 中佳信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茂名市新世纪学校田径运动场北侧原投掷区五人制足球场改造项目预算审核服务采购 合同编号: 4409004564106732609171184 合同总金额: ¥1,00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6年09月24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6年09月24日至2026年10月09日 服务内容: 本项目为在学校田径运动场北侧原投掷区,建设1个人工草的五人制足球场,改造总面积约为1070平方米,项目总预算约为15.76万元。现需根据该项目的施工图纸、送审预算书等相关资料审核工程预算,出具预算审核报告。 合同附件茂名市新世纪学校田径运动场北侧原投掷区五人制足球场改造项目预算审核服务采购合同.pdf 茂名市新世纪学校 2026-10-09 合同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茂名市新世纪学校田径运动场北侧原投掷区五人制项目名称:足球场改造项目委托人:茂名市新世纪学校咨询人:中佳信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6年09月2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目录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1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4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8第四部分中选中介服务机构通知书..9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茂名市新世纪学校(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中佳信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1.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1项目名称:茂名市新世纪学校田径运动场北侧原投掷区五人制足球场改造项目1.2服务类别:工程预算审核2.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3.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3.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4.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5.酬金及支付5.1签约金额:壹仟元整(¥1000.00)5.2因业务需要,我司现授权中佳信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直接对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向甲方申请支付该项目服务费。中佳信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的账户信息如下:开户人名称:中佳信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东支行账号:44588501040029271开户行行号:J90338737482016、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7、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2026年9月24日开始实施,至成果提交审定之日终结。8、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两份,咨询人执两份。委托人:茂名市新世纪学校咨询人:中佳信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地址:顺江段77号2栋11层8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中佳信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茂名分分支机构:公司茂名市茂南区光华南路文光二街8号地址:910房委托代理人:2传电话:0668-229920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东开户银行:支行中佳信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茂名分开户人名称:公司账号:4458501040029271206年9月2日206年9月24日-3-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一、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二、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4-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三、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四、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五、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5-

六、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七、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八、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6-

九、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在预算书完成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约定的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十、其他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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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争议的解决289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民法典》、《建筑法》及地方相关行政法律法规。2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本项目工程造价预算审核。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o第九条委托人应在五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十四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根据茂名市物价局茂价函[20111120号、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11]742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收费金额为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该金额已下浮,下浮率为50%。出具正式报告书并提交请款资料后,委托人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咨询人支付合同价款项。-\汇率计付。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按2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本项目由中佳信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委托中佳信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在当地开具发票、完税并收取咨询服务费用。-8-授权委托书致中佳信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兹授权茂名市新世纪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李玉传(职务健康保障中心副主任,身份证号440982198212084958)作为学校的授权代表,以学校名义并代表学校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授权期限自2026年9月24日起至2026年9月24日止。本授权委托书自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之日起生效,特此授权。授权代表无转委托权。授权代表(签字):工修联系电话:13542335982茂名市新世纪学校(加盖公章)何木之法定代表人(签字):2026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