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新路交通综合整治项目勘察服务采购项目名称: 明新路交通综合整治项目勘察服务 采购项目编码: 441900K308204942609040682 项目业主: 东莞市东城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东莞市东城道路养护管理所) 服务机构: 中凯共创勘测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明新路交通综合整治项目勘察服务 合同编号: 441900K308204942609040682 合同总金额: 合同签订时间: 2026年09月28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6年09月28日至2028年09月28日 服务内容: 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其它现行规范规程以及项目业主下达的相关图纸、勘察任务书,进行现状测绘、地下管线探测等勘测作业,以及编制工程相关成果报告等;参与现场有关勘察及验收会议,配合验收文件的签章工作。 合同附件明新路交通综合整治项目勘察合同(1).pdf 东莞市东城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东莞市东城道路养护管理所) 2026-10-09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工程测量、工程物探]项目名称:明新路交通综合整治项目勘察服务工程地点: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勘察证书等级:乙级发包人:东莞市东城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勘察人:中凯共创勘测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6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1发包人:东莞市东城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勘察人:中凯共创勘测有限公司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明新路交通综合整治项目勘察服务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概况1.1项目名称:明新路交通综合整治项目勘察服务1.2工程建设地点: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1.3工程规模、特征:本项目位于东莞市东城街道光明社区,项目西起光明路,东至八一路。道路周边为商铺、住房、地砖路面、混凝土路面等地形地貌,为了满足工程设计要求,需要对项目沿线范围现状进行测量,包括测量、物探部分内容。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1.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按现行工程勘察规范、设计任务书要求进行勘测作业。1.6承接方式:广东省网上中介超市服务中选1.7预计勘察工作量:①、地形测量面积约66420m、GPS控制点3个、地下管线探测总长度约16.7KM。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2.1提供本工程用地(附红线范围)。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2.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22.5在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后,勘察人应在收到资料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查,如发现资料存在问题的,应在3日内向发包人提出,否则视为发包人提交的资料合格,勘察人其后不得以资料存在问题要求顺延成果文件提交的时间、要求增加支付设计费或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2.6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费用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第三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陆份及电子版文件,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4.1.1本项目的勘察工作自接到发包人通知开工之日起,2日内安排进场,暂定工期10个工作日内完成勘察并提交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4.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4.2收费标准及付款方式4.2.1本项目勘察测量管线探测,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下浮32%计取费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勘察人另行议定。4.2.2本项目暂定预算为¥122778.68元(含税,大写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柒佰柒拾捌元陆角捌分整)。4.2.3本工程勘察费包工、包设备、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包费用、包税收及勘察人为履行合同而支付的其他一切费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无须支付勘察人其他任何费用。4.2.4付款安排①勘察人提交全部成果报告并提交请款报告后的30天内,发包人支付至合同暂定预算的60%,即73667.21元(大写人民币柒万叁仟陆佰陆拾柒元贰角壹分);3②成果报告满足项目设计要求,项目基础工程完成且验收合格,项目结算经财审审定后,勘察人提交请款报告的30天内,发包人按实际结算金额一次性支付项目余款。③以上各阶段付款前,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向发包人提供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及请款资料(如需),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如因财政请款或勘察人原因造成付款迟延的,发包人不以违约论。第五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5.1发包人责任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5.1.2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并承担其费用。5.1.3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5.1.4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生活用水、220V照明用电)。5.1.5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支付停、窝工费;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勘察人支付元计算加班费。5.1.6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5.2勘察人责任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5.2.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并承担逾期交付勘察成果的违约责任;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4任和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赔偿因勘察人该违约行为所受全部损失,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5.2.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5.2.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5.2.5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5.2.6勘察人在进行勘察现场时,应为其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若发生工作人员或第三人人身伤害等事故的,由勘察人承担全部责任。如发包人为勘察人垫付费用,发包人有权向勘察人追偿,追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垫付费用及利息等,勘察人按照垫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垫付期间的利息。5.2.7关于勘察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及所有权归属发包人,勘察人保证该文件成果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利,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勘察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导致发包人不能使用设计成果的,勘察人应退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按合同暂定勘察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且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关于勘察人提供的上述文件,发包人使用不受限制。勘察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5.2.8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发包人所提供或勘察中形成的资料未向公众公开的信息、资料均属于保密事项,勘察人有义务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用于合同以外的项目。保密期限至前述信息资料被发包人公开为止。勘察人违反保密义务的,应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5.2.9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第六条:违约责任6.1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5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且因返工勘察导致延迟交付勘察成果按本条6.5承担违约责任。如经返工一次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且要求勘察人按照合同暂定勘察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6.2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发包人无需支付费用;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双方按已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费用结算,结算前勘察人应向发包人交付工作成果。除此之外,发包人无需向勘察人支付其他任何费用。6.3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万分之一逾期违约金。因财政请款或勘察人原因造成付款迟延的除外。6.4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百分之一。逾期超过7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且要求勘察人按照合同暂定勘察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6.5除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若勘察人存在其他违约情形,经发包人要求整改,勘察人未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且要求勘察人按照合同暂定勘察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6.6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勘察人不得分包或转包本合同项目,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且要求勘察人按照合同暂定勘察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6.7本合同签订后,勘察人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或因勘察人违约导致发包人解除本合同的,发包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且要求勘察人按照合同暂定勘察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6.8本合同所称损失,包括发包人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重新采购服务的差价损失、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利息、补偿金、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检测费、评估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相关费用。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6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最终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第九条: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勘察人同意由发包人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第十条:双方确认,与本合同履行有关而发出的所有书面通知或其他通讯,或者因争议解决由司法裁判机关发出的法律文书,均以本合同落款处确定的通讯地址为准。送达有关文书时,如采用EMS邮寄送达的方式,发生收件人拒绝签收或其他无法送达情形的,则从发件人寄出文书之日起3日即视为已经送达。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发生变化的,应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本合同一式贰份,发包人、勘察人各执壹份。(以下无正文)37发包人名称:东莞市东城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勘察人名称:中凯共创勘测有限公司(盖章)联系人:张凯恒(盖章)联系人:黄理森单位地址:单位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
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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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新路交通综合整治项目勘察服务
招标方:东莞市东城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东莞市东城道路养护管理所)
来源平台: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发布时间:2026-10-09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