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垦利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东营市垦利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课桌凳更换项目采购合同公示
一、合同编号:SDGP370505000202601000104A_001
二、合同名称:东营市垦利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课桌凳更换项目
三、采购项目编码:SDGP370505000202601000104
四、采购项目名称:东营市垦利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课桌凳更换项目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东营市垦利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地址:东营市垦利区新兴路123号联系方式:18562098772供应商(乙方):东营胜利钢木家俱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518号联系方式:15954685866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 主要标的单价(万元) 合同金额(万元) 教学、实验椅凳 S393524000.00921.6教学、实验用桌 S664630000.02266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垦利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09-01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10-09
九、其他补充事宜:职业中专课桌椅合同.pdf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名称:东营市垦利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课桌凳更换项目计划编号:SDGP370505000202601000104采购人:东营市垦利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供应商:东营胜利钢木家俱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东营市政府采购中心签订时间:二〇二六年九月一日采购人(全称):东营市垦利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中标人(全称):东营胜利钢木家俱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东营市垦利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课桌凳更换项目SDGP370505000202601000104采购与供应事宜签订本合同条款,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东营市垦利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课桌凳更换项目。2.供货地点:东营市垦利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指定地点。3.供货内容和范围:详见附件。
二、供货期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完成产品的供货、装卸、运输、安装调试等,并达到良好的使用效果。
三、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捌拾柒万陆仟元整(¥876000.00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2-
五、项目经理中标人项目经理:郑婷。
六、资金来源财政资金876000元。
七、付款方式第一次支付,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后,采购人凭相关证明、合同、中标人正式发票,根据采购人财政拨款情况向中标人支付项目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为合同金额的30%;第二次支付,产品使用一年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凭本阶段项目验收小组出具的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合同、中标人正式发票,根据采购人财政拨款情况向中标人支付至项目合同总额的70%;第三次支付,第三年产品无任何质量问题,付清余款。最终按照财政部门的拨款进度按相应比例支付。
八、合同融资事项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启动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采(2020)31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鲁政采(2021)4号】文件相关要求,本合同可用于“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简称融资平台)进行质押融资,如本合同已通过融资平台质押融资,融资平台将生成“政府采购合同回款账户确认单”,-3-回传“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推送至采购人。采购人应根据“确认单”信息,加强合同账户及资金支付管理,确保合同资金准确支付到贷款银行确认的回款账户,未经相关贷款金融机构同意不得随意变更。
九、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或成交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合同条款;(4)技术标准和要求;(5)图纸(如果有);(6)供货清单及报价表;(7)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十、承诺1.采购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项目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4-2.中标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供货,确保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责任。3.采购人和中标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项目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十
一、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6年9月1日签订。
十
二、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网上签订。
十
三、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
四、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
五、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执贰份,中标人执贰份,采购代理机构一份。采购人:(公章)中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5-(签字)(签字)住所:东营市垦利区新兴路123住所:山东省东营市西四路东嘉祥路号南518号法定代表人:翟强法定代表人:郑婷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13963382678电话:13563383666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东营石油大行股份有限公司学支行账号:9050105500142050007939账号:1615011209000067551邮政编码:257500邮政编码:257000见证方:东营市政府采购中心见证时间:2026年9月1日-6-合同条款1.采购与供应1.1本合同价款最终双方以实际验收的数量结算。1.2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的数量为暂定量,中标人按附件1《计划采购与供应设备清单》所列品种和规格供货,最终以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实际数量为准。1.3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的计价、结算和支付货币均为人民币。1.4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的计量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公制计量单位(除技术规范标准另有规定外)。1.5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的单价,指运抵本项目现场指定地点交货综合价,包括设备费、加工费、包装费、检测费、装卸费、运输费、税金、中标人合理的利润、管理费、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向有关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以及政策性文件所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等中标人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全部价款与费税,除本合同第1.6条规定的因素外,不得因政府政策变动、市场环境改变、税率调整等而调整。1.6本合同综合单价按下列第(1)种办法进行调整。(1)综合单价包干,价格不可调整。(2)具体调价办法:无。2.质量要求2.1中标人应在交货同时向采购人提供本合同所采购-7-与供应设备制造商出具的书面质量保证书。2.2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的设备,应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各项技术性能指标经本项目所在地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专业机构或单位检测中心检验必须符合国标要求。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出现新的国家标准,则以更新后的标准为准。2.3中标人的设备供应与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IS09000质量体系标准。2.4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的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四年。2.5质量保证期内,中标人无条件的向采购人提供缺陷产品的免费维修、更换等服务。针对采购人提出的书面要求,中标人必须在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有必要,中标人在3日内指派专人到现场解决,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2.6不论任何原因,中标人借故推脱或拒绝采购人提出的维修、更换等服务请求,采购人有权自行解决,实际发生的维修或更换等费用,从应支付给中标人的货款中扣除,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维修或更换设备的质量保证期相应延长6个月。2.7质量保证期内,如因中标人产品质量导致出现项目质量问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8-2.8其他质量要求:无。3.供货时间及地点3.1供货及通知方式:东营市垦利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指定地点。3.2供货地点:中标人负责送货至项目现场卸至采购人指定的卸货地点,并承担费用。4.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4.1数量验收:甲乙双方在交货现场以过磅、点数、检尺等约定方式进行数量验收,采购人应保证设备随到随验。中标人应对在采购人现场的计量数据进行确认。4.2质量验收:(1)进行数量验收的同时,采购人按要求进行尺寸和外观质量验收,尺寸和外观质量符合要求方可卸车,否则不得卸车。(2)外观质量符合要求的,采购人及时按规定取样送本项目所在地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专业机构或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合格视为最终合格。如采购人、本项目建设单位或监督单位提出异议,参照有关标准规范,结合现场情况解决,中标人必须满足上述三方的有关质量的意见。(3)经双方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开具签收单作为最终结算依据。(4)抽检未发现不合格产品不代表中标人供应产品全-9-部合格,如因中标人产品问题造成采购人供货期、质量、劳务等损失,全部责任均由中标人承担。(5)外观及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中标人应在接采购人通知后24小时内清理出项目现场,并承担本次的检测费用,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6)其他:现场现货检验,采购人如有异议3日内提出,中标人24小时内负责处理。4.3标的物所有权自卸货完毕时起转移,但经验收确认为不合格的,中标人必须根据采购人要求无条件退换。5.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5.1安全文明施工5.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无。5.1.2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无。5.1.3中标人负责在设备供货、指导安装、调试、售后服务整个过程中现场全部人员、设备的安全。供货服务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中标人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采购人不承担中标人和其单位雇佣的工人或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承包方必须为现场服务人员办理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自行承担。本项目需特殊防护的-10-内容:针对施工现场情况及迎检等需要,应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费用自行承担。6.预付款6.1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的比例)预付款金额262800元。6.2扣回预付款的时间、比例::无。。7.货款支付7.1货款支付:第一次支付,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后,采购人凭相关证明、合同、中标人正式发票,根据采购人财政拨款情况向中标人支付项目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为合同金额的30%;第二次支付,产品使用一年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凭本阶段项目验收小组出具的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合同、中标人正式发票,根据采购人财政拨款情况向中标人支付至项目合同总额的70%;第三次支付,第三年产品无任何质量问题,付清余款。最终按照财政部门的拨款进度按相应比例支付。7.2中标人按照采购人要求的时间,依据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结算金额和结算明细向采购人开具结算100%的增值税发票,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且不构成违约。7.3货款支付方式可选择银行转账支票、网银转账、银行承兑汇票等常规支付方式的付款方式,具体付款方式以双-11-方每次付款前协商确定为准。7.4其他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资金不到位的,致使采购人不能按合同付款,采购人不承担延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若中标人不按要求开立银行账户,导致货款或项目款延期支付,采购人不承担延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中标人不得因此停止合同的履行。8合同变更8.1由于项目变更,采购人向中标人提出书面合同变更,中标人应予以接受。甲乙双方共同修订的合同条款,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8.2根据项目需要,采购人对所采购设备的数量和送货时间如有变更,及时书面通知中标人,中标人按变更后的数量和送货时间供货,新增或减少的设备价格不变。9.双方责任9.1双方指定现场收货及交货代表。采购人收货代表:盖其玉,联系电话:18562098772。中标人交货代表:郑婷,联系电话:13563383666。双方更换各自代表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确保设备顺利交接。9.2中标人应将设备按合同约定时间运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