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人名称:阿克苏市兰干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供应商名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阿克苏市兰干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151101000030631337
五、合同编号:11N05316632X2026104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标项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1通信服务费详见附件项1.003000030000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阿克苏市兰干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联系人:王晶 联系电话:13899219251 传真:/ 地址:解放北路41号 阿克苏兰干街道卫生服务中心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附件信息:关于其他租赁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05316632X202610401).pdf合同编号:11N05316632X202610401采购单位(甲方):阿克苏市兰干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单位(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阿克苏地区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第二期)项目-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第二期)项目-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第二期)项目-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计数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通信服务费--品牌:1项30000.0030000.00合同总价(元)30000.00合同总价(大写)叁万元整
二、服务内容甲方由于业务发展需要使用乙方提供的通信业务,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通信业务和优惠。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如下第(12345678[],1,2,3,4,5,6,7,8)项业务(统称通信业务)用于[办公]用途:(11)普通固话业务(22)宽带业务(3.pos3)手机平板.pos机(44)移动通信业务(55)安全大脑(66)专网(77)天翼云眼(88)无线网
三、通信业务资费业务名称数量单价/月/元固话2425600宽带1335455手机平板、POS350150互联网专线120002000安全大脑1600600专网2150300天翼云眼750350无线网24998以上业务业务标准费用具体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本合同所称“标准资费”,指乙方向省通信管理局报备的标准资费。如本合同涉及的通信业务,甲乙双,“”方另行签署相关业务合同的,就同一业务、同一事项在多份合同之间出现约定不一致的,应以合同生效时间较后的为准,所涉合同其它条款不受影响,应,继续履行。
四、费用及支付4.1、甲方及其下属机构使用通信业务服务产生的一次性费用和月服务费,按照下述第(1)种方式支付:(1)甲方直接向乙方支付。4.11:1第二条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甲方:阿克苏市兰干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市南大街支行]银行地址:[][阿克苏]户名:[],[阿克苏市兰干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4账号:[107630098147][10763009814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5290105316632XH],[1265290105316632XH]地址:[41],[阿克苏市解放北路41号]电话:[09972567891][09972567891]乙方信息如下: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阿克苏地区西大街支行]银行地址:[西大街支行],[]户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账号:[3014020429022100477],[3014020429022100477]纳税人识别号:[652901761142134],[652901761142134]地址:[2],[西大街2号电信公司]电话:[2123393][2123393]4.2、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费。所有支付由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进行支付至乙方本次签订本次合同提供的4.2[]账户信息中。4.3、一次性费用:甲方根据乙方的一次性费用预收费通知单缴纳一次性费用。前述费用为预收费用。待电路服务开通后,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进行结4.3算。若结算费用与预收费用有差异,则根据结算通知单进行调整。4.4、月服务费:甲方按照下述第(1)种方式支付:(1)按月支付4.41:14.5、甲方相关科室负责人签字核验合格后每月内付款。业务收费以甲方实际使用数量为计算标准,在不超过合同总价的情况下,甲方提出的扩增业务乙4.5方给与开通。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真实有效的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未收到发票的,有权不予支付相应款项直至乙方提供合格发票,并不,承担延迟付款责任。发票认证通过是付款的必要前提之一,因发票税率、税目使用错误产生的问题,由乙方承担责任。4.6、电路开通首月月服务费:开通当月按实际使用天数进行收费。甲方如对月服务费有异议而经双方确认核对确有错误的,在次月调整。4.64.7若甲方在本合同确定的服务期未满时提前终止服务,甲方应按服务费标准和实际使用天数缴纳提前终止服务当月实际使用的服务费。4.7
五、甲方权利和义务5.1作为乙方的集团客户,享受乙方为集团客户提供的一站式服务。5.15.2在开通和使用通信服务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均可就近向乙方或乙方当地下属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员进行申告。5.25.3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相关服务时,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如甲方在使用本合同相关业务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5.3为,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5.4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通信服务,不得用于从事损害乙方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5.45.5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通信服务以任何方式提供给其他第三方(不包括本合同项下甲方下属机构)使用,也不得用于本合同5.5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5.6应保证连接到电路和网络上的有关通信设备全部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取得进网许可证。5.65.7应按时足额缴纳通信服务费用(包括且不限于一次性费用、服务费、功能费、通信费等)。5.75.8甲方使用通信服务的,甲方应保证甲方下属机构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通信服务,并就甲方下属机构使用通信服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通信服务使5.8用、付费等行为)向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9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线路和设备有保管责任。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线路或设备损坏的,须按价赔偿。5.9
六、乙方权利和义务6.1视甲方为乙方的集团客户,提供端到端的综合性信息服务,并为甲方提供通信服务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6.16.2在甲方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下,依据相关规程和规范以及本合同约定提供通信维护服务,并及时修复通信障碍,保证通信畅通。6.26.3因技术、设备或国家政策因素等原因有权对通信服务的服务功能、操作方法、计费方式、计费模式、业务号码等作出修改、调整。6.36.4负责处理相关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故障,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申告并负责处理。6.4
七、服务质量7.1双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本合同,维护双方权益。7.1《》《》7.2乙方按国家电信主管部门颁布的通信服务标准和通信服务质量要求,保证通信服务畅通。7.27.3若本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自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生效之日起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7.37.4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负责故障处理。7.47.5故障申告采取“就近申告、首问负责”的原则。甲方向乙方下属机构就近申告,乙方下属机构实行“首问负责制”,向甲方提供及时的服务,负责7.5“”“”故障的处理。7.6由于甲方自备设备故障或甲方操作不当造成的通信服务故障或影响相关服务正常使用的,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7.67.7因乙方施工、网络割接等原因影响通信服务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并且尽快消除故障、恢复通信线路,甲方要给予协助和配合。7.77.8如乙方因国防需要、政府指令、网络维护、网络调整、网络安全等因素在网络上对服务进行更改或变动,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应予配合。7.87.9双方同意建立联系制度,加强日常情况沟通,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量的问题。7.9
八、保密8.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者披露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8.1约定的除外。乙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不受此限。8.2本保密条款在服务期限内及服务终止后[5]年之内持续有效。8.2[5]
九、违约责任2/49.1方使用通信服务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如将通信服务以转让或其他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或将通信服务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或实施了9.1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乙方有权立即终止相关服务直至终止本合同,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已使用服务并已产生但尚未缴纳的费用,并应向乙方支,付该服务剩余未履行期间费用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损失。[30]%;9.2如甲方逾期付费,除补交欠费之外,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逾期付费的,乙方有权暂停乃至终止提供通信服务。同9.2[]时,甲方仍应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并承担乙方因追讨欠费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9.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中止或终止履行合同、解除合同等措施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如该情形9.3导致第三方向乙方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甲方应负责解决。如该情形给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全额赔偿:(1)被行政机关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1“”;(2)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被乙方(含乙方上级单位)纳入违规失信合作商名单;(4)如存在网络和信息安全违法、违规行为2“”;3;4的,包括但不限于因网络和信息安全问题承担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各级公安机关的涉通讯信息诈骗违法犯罪高危自然人或法人名单、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失信名单等;(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违法失信情形,以及可能导致合同履行风险或侵害乙方合法权益或声誉的违规,;5失信情形。9.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甲方在任一业务的服务期限未满之前单方面提前终止或退订该业务的,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并应向乙方支付该业务剩9.4[30]余未履行期间费用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若甲方在合同确定的服务期未满时提前终止服务的,应按实际使用期限向乙方补齐该等提前终止使用的业务,[30]%于本合同签署时乙方标准资费与甲方已享受的优惠资费之间的差额。9.5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任何相反的约定,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责任不超过最近[/]个月已经收取费用总额的[/]%;乙方对因本合同项下行为9.5[/][/]%;而导致的甲方或用户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或损坏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9.6乙方逾期提供电信服务或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