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普湖县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岳普湖县普通教育能力提升项目(学校办学条件改造提升项目-完全中学改造提升项目)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KSYPHX(GK)2026-09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岳普湖县普通教育能力提升项目(学校办学条件改造提升项目-完全中学改造提升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 2026年07月22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序号更正项更正前内容更正后内容1中标结果-第三标段中标供应商为喀什冠疆商贸有限公司该项目废标处理          更正日期: 2026年10月08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请相关供应商关注变更公告 

四、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名 称:岳普湖县教育局地 址:岳普湖县文化南路3号院联系方式:0998-682243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岳普湖县政府采购中心地 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31号财政局4楼联系方式:13999096449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库尔班萨·阿力木电 话:13999096449

五、附件(适用于更正中标、成交供应商)  投诉事项成立  附件信息:投诉处理决定书.pdf58.5K岳普湖县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投诉人:什天之源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喀什市阿瓦提路汇城新时代小区1幢1层S07号商铺被投诉人1:岳普湖县教育局地址:岳普湖县文化南路6号院被投诉人2:岳普湖县政府采购中心地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31号财政局4楼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岳普湖县普通教育能力提升项目(学校办学条件改造提升项目-完全中学改造提升项目)第三标段项目编号:KSYPHX(GK)2026-09号采购人名称:岳普湖县教育局代理机构名称:岳普湖县政府采购中心

三、投诉事项投诉事项1:评标委员会以我公司所投双门消毒柜“未提供完整CCC认证”为由认定符合性审查不符合、投标无效,但双门消毒柜依法不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目录产品,招标文件亦从未要求双门消毒柜提供CCC认证证书。该否决理由系评标委员会自行增设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属于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审,其评审意见无效,应当重新进行招采第1页共3页1活动。投诉事项2:评标委员会以我公司“缺少符合GB14934-2016标准的检测报告”为由否决投标,系对国家标准适用对象的根本性错误认识。GB14934-2016是评价“消毒后餐(饮)具”卫生状况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从来不是消毒柜的产品标准;消毒柜的国家产品标准是(GB17988-2008、GB/T17988-2024)系列。投诉人已提供依据该标准出具的检测报告,足以证明消毒柜的消毒性能,评标委员会未要求澄清即直接否决,且发现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未停止评标的违规行为,评审结果明显无效应当重新招采。

四、事实查明和相关依据投诉事项1: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未将双门消毒柜的CCC认证列为评审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以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审要素否决投诉人投标,属于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开展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评审专家在正式评审表中出具的否决意见属于正式评审结论,具有法定效力,不属于文字笔误范畴。本机构认为,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经查,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要求第9项规定,双门消毒柜第2页共3页需提供符合GB14934-2016标准的CMA第三方消毒效果检测报告,该标准适用对象为消毒后的餐(饮)具。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投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提出质疑,该参数瑕疵不直接等同于投诉人提交的检测报告当然符合评审要求。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不成立。2.责令被投诉人岳普湖县教育局、岳普湖县政府采购中心整改招标文件瑕疵,并就本项目第三标段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岳普湖县财政局2026年10月8日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