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卫生健康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保险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 : 21028120260812000002
二、合同名称: 瓦房店市卫生健康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保险服务采购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 JHCG2026-0713
四、项目名称: 瓦房店市卫生健康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保险服务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 瓦房店市卫生健康局地 址: /联系方式: 0411-85617380供应商(乙方):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地 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136号希望大厦23层1-8单元,25层1-8单元,B1层9,12,13单元联系方式: 13842664520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瓦房店市卫生健康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保险服务采购项目数量: 1.00单价(元): 3689232.00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1.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预估被保险人数约4752人;2.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意外伤害及重大疾病保险,预估被保险人约3176户;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女性生殖健康保险,预估被保险人数约2496人;服务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在采购人落实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的前提下,且本项目采购需求相对固定、具有延续性,保费单价不变且总价变化幅度小,双方协商同意,可依据本次采购结果所签订的合同续签一年,最多续签两次)。服务标准:按招标文件执行 2.合同金额(元): 3689232.00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年10月0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年10月07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附件信息:瓦房店市卫生健康局计划生育护理保险合同.pdf 瓦房店市卫生健康局计划生育护理保险合同.pdf 大连市瓦房店市卫生健康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大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意外伤害及重大疾病保险合作协议甲方:瓦房店市卫生健康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孙秀琦地址:瓦房店市九三路125号邮编:116300乙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李胪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136号希望大厦邮编:1160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开展“计生特殊家庭意外伤害及重大疾病保险”工作,达成如下保险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第一条合作目的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社会服务职能,进一步解决计划生育1特殊家庭父母在生活、养老、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第二条投保范围甲方为投保人,经甲方确认的户籍在我市的女方在2026年度内满49周岁(含)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且家庭成员投保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具体以各区市县(先导区)卫生健康部门在PADIS(国家“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中填报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的目标人群为依据。乙方为保险人。第三条保险责任及期间投保范围:乙方对经甲方确认,户籍在我市的女方在2026年度内满49周岁(含)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且家庭成员投保年龄在16周岁(含)以上的家庭承担以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无投保年龄上限,上述人员无需体检。保险期间:一年意外伤害身故及伤残保险金最高90,000.00元/户;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补偿保险金为6,000.00元/户;意外伤害医疗门诊补偿保险金为1,000.00元/户;八种重大疾保险金最高15,000.00元/户。说明:每户保额是指每户承保人数的总保额,单人保额等于每户总保额除以每户承保人数计算人均保额。(一)意外伤害住院及门诊医疗费用2有医保且经医保报销的0免赔额,赔付比例90%,无医保人员100.00元免赔额,赔付比例80%。(二)意外伤害身故及伤残1对干1户1人的家庭,意外伤害身故及伤残保险金为30,000.00元/户。2.对于1户2人的家庭,意外伤害身故及伤残保险金为60,000.00元/户。3.对于1户3人以上(含3人)的家庭,意外伤害身故及伤残保险金为90,000.00元/户。女(三)重大疾病保额1.对于1户1人的家庭,八种重大疾病保险金为5,000.00元/户,等待期90日。2.对于1户2人的家庭,八种重大疾保险金为10,000.00元/户,等待期90日。3.对于1户3人以上(含3人)的家庭,八种重大疾病保险金为15,000.00元/户,等待期90日。说明:八种重大疾病包括1.严重脑中风后遗症、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3.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4.严重慢性肾衰竭、5.急性重症肝炎成亚急性重症肝炎、6.瘫痪、7严重I度烧伤、8.王动脉手术。a未尽事宜以条款为准,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3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约定所指重大疾病,乙方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四)保险条款《国寿计划生育家庭团体综合意外伤害保险(A款)》《国寿新绿洲团体重大疾病保险(A款)》说明:本协议未尽事宜,以上述条款为准乙方提供上述条款的完整文本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条协议价款及付款方式(一)计生特殊家庭意外伤害及重大疾病保险每份保费金额为30.00元/户(大写:叁拾元/户),具体参保人数以甲、乙双方确认为准。(二)本协议签订后,30天之内甲方以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全额保险费,乙方收到保费且保单生效后向甲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乙方指定收款账户如下:户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开户行:工行中山广场支行账号:3400200129023105820甲方应在本协议交费结算时点前履行交费义务,乙方向全额交费地区的被保险人支付赔款。甲方付款前,乙方不承担给付赔款责任。由于甲方延迟划转保费引发的后续纠纷和4法律风险,应由甲方负责处理。(三)乙方在收到保险费并承保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签发个人保险凭证。第五条增值税条款(一)合同价款约定合同的各项费用金额为含增值税价格。除经双方书面约定的情况外,乙方将不会在合同价款之外另行收取适用于该业务的增值税以及附加税费。卫合同执行期间,因政府财税部门对增值税政策调整的,增值税税额按调整后的税率执行,不含税价格不变,双方按不含税价格和调整后的增值税税额重新确定含增值税价格。81((二)发票开具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开票信息,开票信息如下:公司名称:瓦房店市卫生健康局纳税人识别号:112102813410909563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银行账户:311669844152地址:瓦房店市九三路125号电话:0411-85617380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否(三)一般性条款5甲、乙双方依照税法规定各自履行基于本合同所产生的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第六条甲方权利、义务(一)甲方向乙方及时、准确提供保险工作所需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信息等相关数据,包括被保险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的电子版及纸制印章版名单等。(二)甲方按照约定的时限和形式,按照每户每年保费30.00元,在协议期内向乙方支付“计生特殊家庭意外伤害及重大疾病保险”保费。(三)甲方向被保险人做好产品宣讲工作并对保险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与乙方合理协商解决。(四)甲方应将定点医院和个人保险凭证的相关信息和使用要点向被保险人进行宣讲。第七条乙方权利、义务(一)乙方有权就“计生特殊家庭意外伤害及重大疾病保险”等业务工作向甲方提出建议。(二)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后,对甲方提供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投保个人年龄信息进行核实,收到全额保费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向甲方及被保险人提供保险合同和个人保险凭证。(三)乙方派出专人与服务人员按照保险协议约定负责保单履行、咨询解答和后续服务工作,建立并畅通绿色理赔6渠道。(四)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开展合作的必要条件(包括提供乙方分支机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每季度反馈理赔信息等)(五)财政支付的保险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其它险种的保险。(六)被保险人因为对乙方理赔不满意,向甲方投诉,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应证据。(七)乙方承诺并保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对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甲方信息、甲方提供的资料、被保险人个人或家庭信息、技术信息等非公开信息实行严格保密,并采取一切合理及必要的措施,保证其工作人员不将任何信息或其任何部分透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人。不得将任何信息、资料透露给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甲、乙双方内部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人员。该项保密义务是永久的,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八)乙方在对外宣传活动中凡涉及本合同项下业务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九)乙方应当无条件接受并配合甲方委托或委派的审计单位对本合同项下投保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十)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协议部分或全部转让、转立早包、分包,或以其他形式将协议部分或全部转让、转包、分7包其应履行的协议义务。第八条甲、乙双方共同责任(一)甲、乙双方应成立联合工作组,指导、督促甲方、乙方各分支机构做好“计生特殊家庭意外伤害及重大疾病保险”相关工作的开展。(二)甲、乙双方加强数据交流,确保信息、资金核算准确。(三)甲、乙双方应协助做好“计生特殊家庭意外伤害及重大疾病保险”的管理,对乙方理赔调查人员的工作进行配合。(四)如被保险人信息需要变更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材料。乙方应及时对被保险人信息进行变更。(五)甲、乙双方应不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就双方合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磋商,以便进一步完善合作。(六)除依法需要报批和公开的事项外,以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所有的商业秘密、客户资料、技术等非公开信息,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并且不得损害彼此的市场形象和声誉。该项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七)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甲、乙双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8》《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八)信息披露甲、乙双方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有利于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进行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对产品和服务信息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及时、真实、准确揭示风险。不得进行欺诈、隐瞒或者误导性的宣传,不得作夸大品收益或者服务权益、掩饰产品风险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0(九)信息安全管控甲、乙双方应有效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在消费者授权同意的基础上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严格控制超出合作范围的个人信息的获取、使用,确保不发生数据滥用或泄露。(十)投诉处理与纠纷解决机制甲、乙双方应建立投诉处理与纠纷解决机制。因合作业务发生消费纠纷的,双方应积极配合妥善处理,对投诉事项进行核实;任何一方不得以未直接接到消费者投诉等理由怠于处理,因一方怠于处理,造成另一方或消费者损失扩大的,由该方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第九条违约责任9(一)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项下第(三)(四)(五)(六)(八)项约定的,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违约情况,要求乙方按照投保费总额10%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包括直接损失及甲方因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保全费、调查取证费等)还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违约情况严重的,甲方还有权单方解除协议。(二)如发现将不符合上级政策要求的人员纳入投保范围的,甲方可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减少相关被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时终止。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乙方向甲方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对于已发生保险金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