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人名称:喀什市红河乡人民政府

二、供应商名称:核工业天水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喀什市红河乡人民政府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751101000027765710

五、合同编号:11N010382428202624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标项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1工程勘察详见附件项1.002500025000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喀什市红河乡人民政府 联系人:喀什市红河乡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15999326644 传真:/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红河乡5村5组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喀什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李帼林 监督投诉电话:0998-2839905 传真:/ 地址:/附件信息:建设工程勘察合同.pdf建设工程勘察合同项目名称:喀什市红河乡2026年壮大村集体经济商铺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地点:喀什市红河乡合同编号:(GXJ25007)(由承接方编填写)委托方:喀什市红河乡人民政府承接方:核工业天水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6年月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发包人:喀什市红河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核工业天水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喀什市红河乡2026年壮大村集体经济商铺建设项目进行岩土工程勘察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结合该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搞好该工程勘察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勘察范围1、本工程项目勘察依据依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21-20012、工程建设地点及规模建设地点:喀什市红河乡建设规模:拟建商铺,长43.00米,宽12.00米,建筑面积为516.00平方。预计基础埋深约为-1.50m。3、技术要求根据国家现行技术规范及强制性条文要求进行。4、预计工作量预计布置勘探点6个。第二条甲方按时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负责:2.1提交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施工或勘察许可文件。2.2提供岩土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2.3提供建筑物场地地形图(附建筑物平面布置图)。2.4水文、气象资料及附近有关建筑物地基资料。第三条乙方按下述进度、份数向甲方提交勘察成果勘察成果名称提交日期提交份数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机械进场7天后甲方:3份乙方:1份1、勘察成果规定提交六份,超过六份另行计费。2、工期10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下达的开工通知书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自然条件影响以及甲方原因造成的停工等)时,工期顺延。第四条取费标准及拨付办法1、本工程勘察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计取费用。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双方另行议定。2、本工程勘察费议定为: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合同生效乙方完成野外工作完成并提交验收合格的工程勘察成果时,乙方给甲方提供普票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全部工程款。第五条双方责任5.1甲方5.1.1甲方委托任务时,必须向乙方明确技术要求和勘察阶段,按时提供已有技术资料(包括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资料),并能满足乙方编写勘察纲要和编制工程预算的基本要求。若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过程中发生或危及人身安全时,其责任由甲方负责,但因乙方勘察过程中的过失或未采取合理措施导致的除外。5.1.2若勘察现场需要派人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危险现场工作时,甲方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5.1.3派人协助乙方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工作,及时为乙方创造并解决勘察现场条件。如:征购土地、青苗赔偿、拆除障碍物、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和水源以及排水渠等、并承担其费用。5.1.4按时为勘察人员准备好住宿、办公、临时库房、取暖、饮水以及条件许可的其他福利,甲方不向乙方收取费用。当甲方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甲方应支付乙方临时设施费,计/元。5.1.5勘察过程中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甲方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5.1.6维护乙方提交的勘察成果,不得擅自修改、转让。5.1.7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窝工,除工期顺延外,甲方应支付窝工费,每天支付/计/元。5.1.8补充协议中甲方应负的其他责任。5.2乙方5.2.1派工程技术人员按任务委托书和设计技术要求进行现场踏勘,确定勘察手段、勘察工作量、编制工程预算,施工过程中不得转包。5.2.2在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5.2.3勘察过程中,根据场地地形、地质条件和技术规范要求,向甲方提出增减工程量或改变勘察手段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5.2.4按照国家现行的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根据任务委托书提出的技术要求,按照合同规定的进度,提交勘察成果,并对其质量负责,且勘察成果应通过甲方验收合格。5.2.5讲究职业道德,端正经营作风,勘察成果应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5.2.6补充协议中乙方应负的其他责任。增加:5.2.7乙方承诺其勘察手段及结论不受地质条件限制,若因勘察缺陷导致甲方后续工程损失,乙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5.2.8乙方保证勘察成果一次性通过甲方验收,若因成果质量问题导致修改或返工,乙方承担所有额外费用及工期延误责任。若勘察成果需补充或修改,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响应,补充工作不产生任何额外费用。第六条违约责任1、甲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是(合同无定金,删除)。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日期及时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日期提交勘察成果,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的百分之一。3、施工过程中若乙方违法转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质量低劣,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甲方有权拒付勘察费。增加5、因勘察成果错误导致甲方后续施工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包括设计变更、返工、停工等损失、维权合理支出等)。第七条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由本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开庭地点喀什,同时因仲裁产生的律师费、仲裁费、保全费、保险费等也由违约方承担。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及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电报、电传、技术讨论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九条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在15日内报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审查。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签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废止。第十条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委托方单位名称:承接方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单位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187427636362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银行帐号:银行帐号: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纳税人识别号:签订合同代表(签字):签订合同代表(签字):张国帜电话:电话:18742763362签订日期:2026年月日,签订日期:2026年月日授权委托书兹有我单位(核工业天水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现委托核工业天水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贵单位就喀什市红河乡2026年壮大村集体经济商铺建设项目进行代开发票及收款工作,在代开发票及代收款过程中,该代理单位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代理单位无权转换代理权,特此委托。负责人:张国帜电话:18742763362名称:核工业天水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税号:91650103MAE8KPW435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格区友好北路12号天一大厦1栋B座1805室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明园支行账号:65050189638600002051行号:105881000614委托单位:核工业天水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日期:2026年月日